【读者投书】鲸吞拆迁费 投诉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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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2日讯】拆迁安置补偿费2200万元,被拆迁人实得不到1000万元,截流中饱高达1200万元以上,如此贪婪,如此腐败,竟被两级法院判为瑕疵,且四处投诉无门。

申诉状

被申诉人: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林,局长。
第 三 人:武汉市土地储备整理供应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路6号,法定代表人朱吉生,主任。

一、申诉人因要求撤销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下称规划局)颁发武规拆许字(2003)第4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下称拆迁许可证)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3年12月12日(2003)汉行初字第194号一审行政判决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3月10日(2004)武行终字第58号二审行政判决。特提出申诉,现将申诉的请求和理由分述如下:
请求事项:撤销(2003)汉行初字第194号一审行政判决及(2004)武行终字第58号二审行政判决,依法判决。

1我们是皮革公司离退干部和企业职工,我们在金融一条街最核心地段的门面、住宅,几乎是我们不动产的全部,是受宪法第13、39条保护的公民私有财产。
2在宪法框架下,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前是全国拆迁行为必须遵照执行的最高上法,任何其他法规、地方下法均不得与之对抗。

二、规划局和第三人串通一气,欺上瞒下系统地触犯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5、38条,且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7条与《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在本案中,第一项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申诉人从未在一、二审中出示过。若按拆迁许可证上列明拆迁系因绿化项目建设需要,主管绿化的武汉市园林局理所当然要出具报批文件,并有具体规划方案。但在整个拆迁实施和庭审过程中,规划局从未出示任何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因为没有园林局的参予,拆毁大楼用来干什么空白一片,所谓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当然自始至终不存在。

2既然被申诉人根本未获得合法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也没有园林局要求拆迁大楼搞绿化的相关文件依据,那么拆台北路200-206号用于绿化建设项目的说法就根本无法成立,当属非法。所以武规地字(2003)08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用地项目名称”一栏填写的拆迁、绿地建设纯属捏造。可见,该规划许可证不是合法批文,是不能作为颁发拆迁许可证合法之依据的。

3我们认为被申诉人提供的武政土字(2003)3号文最多只能称为土地储备批文,而并不是条例第7条第三项所要求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两者属完全不同的概念。规划局在法庭上也承认了以上说法的正确性。既然如此,被申诉人颁发拆迁许可证之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务院条例第7条与办法第6条五项文件缺一不可的规定。

4在被申诉人同时提供的台北路房屋拆迁实施方案中,仅采用单一的货币补偿方式。而条例第23条及办法第26条均明确了拆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同时,办法第7条4项还规定了拆迁安置计划和方案中应包括产权清晰的安置用房证明。可见,被拆迁人的法定选择权遭到了被申诉人的非法剥夺。在这种情形下,该实施方案显然不应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而且该实施方案违法故意不报建筑面积、区位价、重置价等核心内容,为循私舞弊预留伏笔。

5第三人武汉市土地储备整理供应中心与武汉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及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江汉分局三方签定的台北路拆迁项目的资金确认书上写的资金为2200万元。但并未按《武汉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武规拆字(2003)6号〕第6条2项列出完全使用计划,此点即可证明该文件不是合法文件,其用心显然是因为有不可告人的目的。申诉人按拆迁许可证上的两组数据即:4408平米×1906元/平米=8401648元;7980平米×1906元/平=15210080元,都得出不了2200万的结果,而且均与其相差甚远。说明被申诉人和第三人明显违背了国务院条例第20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之规定,用两本账的手法,欺上瞒下、剥削群众,中饱私囊。

6同时,有必要特别强调的是,载于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总面积为3572平米(非住宅)+ 4408平米(住宅)=7980平米完全是别有用心的虚构。被拆迁人曾于一审中对上述数字表示了强烈质疑,认为其中的3572平米的非住宅面积完全子虚乌有,并出示了相关基建图纸予以证明。被申诉人随后又提供了一份所谓情况说明,解释说之所以出现面积数额严重失实是由于“在台北路路口被列为年度改造地块之一的同时,临近的鄂城墩也被列为改造地块。在调研的过程中,调研人员将两地块一同进行了调研,两地块建筑的面积分别为台北路路口5110平米,鄂城墩3000余平米。因为部门之间未做好衔接工作,在办理拆迁许可证时,代办单位所填的拆迁申请数据是两地块建筑总面积之和”。

这里有两个问题:一,在被申诉人出具的武政土字(2003)3号批文里,市2003年度21片土地储备计划并未包括鄂城墩地块。二,同时拆迁许可证上列明的拆迁范围清楚无误的写着“江汉区台北路200-206号”, 而鄂城墩在另外的一个区,属于不同的两个区。被省申诉人认为,此举已非简单过失之行为,而具有犯罪性质上的主观之故意了。当属行政诉讼法第54条2项滥用职权之行为。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仅仅认为“该证在确定面积上虽有误,但第三人在拆迁时并未超出实际面积”,因而认为被申诉人和第三人行为合法,不仅没有法律依据,按常理也是难以令人信服的。正是面积虚报可使得拆迁人可从银行以7980平米领得2200万的资金,又想只按4408平米的总面积发给被拆迁户仅占2200万总金额的百分五十以下,还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安置款根本未发群众手中,时至今日仍未有交待。面对如此严重违法违规的犯罪事实,武汉市中级法院却只字不提也不进行调查核实,令人匪夷所思。

7最后,一、二审裁决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不支持申诉人要求规划局赔偿经济损失。事实上,申诉人因以上错误发证而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是显而易见的。依照宪法和条例我们根本就不会成为拆迁对象。现在在非法强制下拆迁已成事实的情况下,拆迁资金起码得按条例规定全部落实到被拆迁人手上,并且应额外补偿因非法强制执行给申诉人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在向第三人发放拆迁许可证的过程中弄虚做假、以权谋私,违犯法定原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面积、范围皆不实,资金去向不明,程序不合法,不履行职责。且侵犯申诉人合法权利并给其身心、工作、生活均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颁发武规拆许字(2003)第4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从形式上讲也是绝对的错误,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3)汉行初字第194号一审行政判决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武行终字第58号二审行政判决作出的维持错误颁证的决定必须予以纠正,为保卫国家公共财产,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提出申诉,请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上述判决,重新裁决,以正视听、以安民心。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背景材料:本拆迁地位于武汉市“金融一条街” 中段,周边集中了武汉市各大银行的办公楼,地处十字路口,和著名的武汉市杂技厅相对。这样的地段每平方仅补偿1700余元。以这样的价格根本买不到房子。

这样的腐败机关,串通一气,欺上瞒下,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圈地,让百姓流离失所,国家的文件、法律形同废纸,这是我们国家的灾难。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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