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志强:对“人造美女”风波的思考

浦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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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8日讯】或许是无法抗拒伴随“美”了以后莫大的荣誉和利益,大大小小的选美活动原本容易热闹非凡。组织和参加选美比赛,假如搞得好,既可愉悦秀女们的身心,又可滋养看客们的肉眼,同时还能拉动纺织品、化妆品等行业的GDP,顺便揣满主办者和入选者的腰包。所以形形色色的“选美”即使不好意思吹成利国利民,至少可以无伤大雅不至于贻笑大方。但眼下这桩围绕着“人造美女”杨媛参赛资格取消与否的争议,以及杨媛与洲际小姐大赛北京组委会对簿公堂的司法事件,在热热闹闹的同时,也给人们留下了不少的思考。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让自己看上去美一点无可厚非。但美不同于“美丽”或“漂亮”,她应该是一种可以被感知的存在。如果说内在美可以通过教养后天提升,那么外在美则受制于相貌、身材、年龄等身体条件,无法通过自身的努力而超越。在内在美无法被感知和认可的情况下,时下人们所看到所谓选美,大多迎合了公众对参赛选手外在条件的简单要求——其实不是在选“美”,而是按照男性的眼光“选美女”、“选美人”或“选漂亮女人”而已。

在我看来,即使组委会大赛章程中没有禁止所谓“人造美女”参赛的限制性规定,选手们所能做的,除了在服饰和化妆等方面的刻意设计外,也不应在身体零件上有更大的作为。约定俗成的看法是,“人造美女”的概念应局限在寻常人已经认可的诸如牙齿修补、祛除瘢痕或双眼皮手术之类的小修小补,不应包括那种以参赛为目的孤注一掷,悍然在自己身上大兴土木的极端例子——且不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有丝毫损伤的古训,就算你是在装修自家的房屋也不好打掉承重墙吧!本案杨媛为参赛而手术,前后容貌判若两人,巧夺天工的代价是使内在美荡然无存。

假如本次大赛评比的是整容医疗技术,那么为杨媛施行手术的医院自可参赛,杨媛无疑也可以作为作品参赛。但正因为大赛是选美不是选医生,杨媛的参赛对于其他浑然天成的女孩子来说,就是不公平的事。否则,加拿大短跑名将约翰逊的汉城奥运会金牌也就不必被褫夺了,竞技体育比赛也就会最终沦为兴奋剂水平的比赛。所以,考虑到社会的公序良俗,组委会取消杨媛参赛资格无可厚非。

杨媛的愤怒与失落可以理解,但组委会对此不宜无原则的迁就。组委会恢复其参赛资格过于草率和荒唐。至于杨媛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将组委会告上法庭,就更是一桩几乎没有胜算的官司。当然,假如杨媛和他周围的人们本来就是醉翁之意,那就另当别论了。在这场多幕闹剧中,最大的获益者是整形医院和杨媛本人,公众和舆论被当成了傻瓜,而所谓洲际小姐大赛的北京组委会则被当成了小丑——这出戏再演下去,就荒唐之极。

关于杨媛诉组委会的名誉权纠纷案,虽然杨媛和律师都表示了信心,但我本人并不看好。因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名誉权侵权的构成,应从确有名誉受到损害的事实、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认定。由于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因此认定受害人名誉是否被损害不应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觉,而应以行为人的行为确实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为依据。换言之,仅有杨媛内心感觉受到伤害尚不足以构成名誉侵权;至于组委会取消杨媛参赛资格的行为,本来就是组织者职权范围之内的事情,不应被认为具有违法性,而且向一位参赛选手送达取消其参赛资格的行为,无需“公开道歉”。

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隐私权的概念,司法解释和实践中是把隐私权的保护纳入到名誉权保护的范畴之内的。据报载,杨媛报名时并未承认其“人造美女”的“隐私”,组委会是通过整形医院以杨媛现身说法的广告才得知真相的。所以,即使杨媛以泄露隐私为由起诉组委会名誉侵权,由于知悉和泄漏其整容隐私的主体不是组委会,并且这一情形随着杨媛人气的窜升已成为人所共知的秘密,杨媛本人也从默默无闻变成了“美人”意义上的名人,其“人造隐私”已经不能再享有隐私权的保护。因此,本案杨媛获胜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把这出闹剧体面的结束,是考验纠纷双方和社会公众胸襟和能力的一道小题目。
                     2004年6月8日

(作者浦志强为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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