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登兴:强行堕胎是不是犯罪?

——二评临沂野蛮计生

江登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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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5日讯】与胎儿是生命的观点不同,今天,我们对于腹中胎儿的看法,可能受了另外一种观念的影响,就是落地三声才是人,只要落地不会哭,就不是人,把胎儿成功杀死在腹中就不是犯罪,这样的观念需要我们重新考量。包括最近山东临沂野蛮计生的作法相信也与此观念有关。——题记

父亲也曾抓计生

看了临沂野蛮计生调查报告,面对其中许多野蛮的做法,比如差两天十个月的胎儿都打来的行为。我忽然想起来,自己已故的父亲也是乡镇干部,于是问弟弟,不知道以前这些事爸爸有没有干过。弟弟回答说:“肯定干过!”他说,有一次父亲带队到一个叫梅林的村里去抓计生,一户人家的孩子怀孕5个月了,但是属于计划外生育,他们就要对这一家执行强制堕胎,那一家人情急之下,喝农药自杀。据说那时候父亲急了,说:“快组织抢救,不然要出人命的。”

父亲本来是厚道的人,心中很有恻隐之心。但是他参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身不由已。相信他事后也为此非常后悔。我们做儿女的也为了父亲生前的作法感到惭愧。

我想到,那个绝望的父母或者爷爷、奶奶,看到自己怀孕5个月的骨肉要被打下来时是何等的绝望。所以他(她)的喝农药自杀绝不是一般的以死要要胁,而是真正的绝望,和对胎儿要被“流产”的痛苦。

强行打胎是不是犯罪

但是,比起此次山东临沂的调查所暴露的问题,其中的一些堕胎比我父亲当年所做的残忍得多了。

“……费县……其中一个叫房中霞的村民……她本人在怀孕七个月时被强制堕胎、结扎。”

“费县:我们又给另外一位叫陈西荣的下家沟村村民做笔录,由于她的儿媳妇李娟计划外怀孕,陈西荣被非法拘禁,后来,怀孕10个月(孩子就差两天出生)的李娟被计生办人员拉到医院强行注射药物,十个小时后孩子出生,是个死体,随后被医院处理掉了。”

由此,需要提出一个问题,就是在计生工作中,强行把差两天出生的婴儿、把七个月、八个月的婴儿打下来是我们政府的政策允许的吗?腹中的胎儿有没有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个问题在我们的法律上有没有界定?

那强行把差两天出生的胎儿打下来的干部要不要承当法律责任?如果滕彪律师他们起诉他有没有法律可引?

再推而广之,如果一个暴徒强行把一个怀孕差两天分娩的孕妇注射针剂,导致她的婴儿死胎,法律上怎么定他的罪?

堕胎与人道及生命权

一、堕胎与人道。我是支援计划生育的,但是我们在具体的做法上能否人道一些。因为堕胎,从生理和心灵的角度来说对于孕妇和她的家人都是一个极大的伤害。能否人事先避孕上更下点功夫,我相信我们的政府正在这方面努力,也相信这样的做法有利于“和谐”。我曾经访问过一个怀孕五个月后自行堕胎的朋友,她说自己因此好多年后身体不好,脚发麻。对于堕胎可能对女性身体造成的损害方面,需要有更多的专家出来进行研究和说话。

所以从人道的角度而言,为了父母和胎儿亲人的身心健康,有必要反对暴力的堕胎。

二、堕胎与胎儿的生命权。我觉得我们的社会需要思考一下怎么看待一个未出生的胎儿。

应该有很多人都会同意,胎儿还没有出生时就是一个人。吾乡土话,称一个人怀孕为“有仔了”,而“仔”就是孩子的意思,我长大后,妈妈有时表示疼爱也叫我为“仔”,而吾乡也称一个人去堕胎为去“刨仔”。

我很惊讶,我们国家对于腹中的胎儿的态度是有点分裂的。一方面我们在胎教时教导父母从刚刚怀孕时起就给予腹中的孩子教育,而另一方面差两天出生的孩子就轻而易举地堕下来。

那些把差两天出生的孩子打下来的干部曾经做过父母吗?我的一个朋友是某种著名的作家,他的妻子怀孕时,根据胎教的教导,太太要他不时对腹中的孩子说话,我们的作家先生羞了,没词了。很美的一种境界!

此外,对于胎儿的生命权。西方有一种支持者不在少数的观点是:胎儿虽在母体之中,然而却是独立的一部分。因为孩子的基因与母亲完全不同。基因学的研究表明,卵子一经精子穿透而受精,就形成了23对染色体,孩子的性别、高矮、体型、肤色、头发、眼睛、个性、智力,都已经决定了。

瑞典科学家尼尔森(Lennart Nilsson)的《一个孩子的出生》(A Child is Born)里面提供了精彩的照片,描述一个胎儿在母腹听过程,怀孕3到3个半星期,胎儿的小心脏就开始跳动。怀孕到第4周,,虽然胎儿只有1/4英寸,但头与身体已可区分,眼、耳、嘴也已具雏形了。第6到第7周,脑功能可以测得到。到第8周四肢都已俱全,包括手指、指纹及脚趾。第9或10周,胎儿已经能够用手抓东西、用口吞咽,甚至可以吸吮大拇指。到了第13周,胎儿已完全成形,母腹里的是一个小小婴儿;他可以改变姿势,对痛楚、声音、光线有反应,甚至还会打嗝。此后只是大小与体重的发展。第6个月开始,孩子已有头发、睫毛、指甲、乳头,可以哭、握拳、挥拳、踢足。据说倘若以子宫切开术进行堕胎,有时会看到这种情形,令医护人员很难过。

英国1978年的渥那克报告肯定“人的胚胎应当具有特殊需要地位”,这地位“应当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不少学者认为胎儿的已经具有发展成为一个完全的人所有的潜力,更有的观点是胎儿应当被当作一个人的生命看待。

这些研究对于我们探讨胎儿的权利的有益的参考。

个人从宗教角度提出的观点

最后,我要从宗教的角度提出我个人的一点看法。我个人是一个基督徒,这里表达的也只是我个人基于《圣经》的立场。圣经的观点是,人的生命是上帝创造的,因此是神圣而不可轻易剥夺。这个观点有点可以类比于中国人的“人命关天”的看法,人的生命具有与“天”相关而永恒之价值,及不可侵犯之尊严的。更有甚者,《圣经》诗篇139篇说:“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我要称谢你,因我受造奇妙可畏……我在暗中受造,在地的深处被联络,那时,我的形体不向你隐藏。”

这里以“覆庇”(knit)亲切地形容上帝赐生命的工作,说他好像“陶匠”与“编织者”,使人想到造物主仁爱的心肠,也更加珍视自己的生命和他人的胎儿的生命。

更有甚者,《圣经》中上帝说“你在母腹中,我已拣选你”,上帝这样用“我”与“你”关系来形容腹中的胎儿与他的关系,更给我们对于腹中生命宝贵的信念。

胎儿是宝贵的,因为他是父母的骨肉,这一点所有有良知的人都会同意。

当然赞同《圣经》的人还会加上一点,胎儿的宝贵的,因为他是上帝在他的慈爱中所创造的,也是他眼中所认识的。

前天我的朋友生下一个女婴,她们疼爱地称她为“宝宝”,然而这个孩子是因为在腹中时没有羊水了,提前7、8天打催产针生下来的,但是,她生下来后是一个可爱的生命,我的朋友非常的爱她。然而出生以前,你可以打催产生生下一个可爱的宝宝,也可以强行为一个孕妇注射毒针,使她生下一个死胎。

与胎儿是生命的观点不同,今天,我们对于腹中胎儿的看法,可能受了另外一种观念的影响,就是落地三声才是人,只要落地不会哭,就不是人,把胎儿成功杀死在腹中就不是犯罪,这样的观念需要我们重新考量。包括最近山东临沂野蛮计生的作法相信也与此观念有关。

敦是敦非,让人们的良知去掂量吧!

2005-8-27(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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