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欺欺人的“行贿黑名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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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9日讯】(亚洲时报记者沈思11月8日撰文)中国最高检察院宣布2006年元旦将开通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系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行贿黑名单”查询系统,但系统还未开通就被指“治标不治本”。有意见认为,寄望“行贿黑名单”打击行贿,就像希望吸烟者看到烟盒上的“吸烟有含健康”般,只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做法吧了。

11月2日《新京报》报道,在11月1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的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宣布将在2005年年底前建起全国联网的涉及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系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于06年元旦起投入使用。

报道称,高检的这个“行贿黑名单”只提供1997年以来,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个人行贿犯罪、单位行贿犯罪、向单位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等案件。而且,检察机关只是一个纯粹的行贿“资讯提供商”,只如实提供查询结果,不干预查询者的决定,也就是说,查询者看了查询结果,将如何处理完全是自己的事。

行贿黑名单”举措一出即引来各方关注。有舆论为了为此叫好,认为这是“重拳治理腐败的标志”。但也有质疑声音,认为中国的《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已分别对于行贿犯罪者进入经营、竞争领域已有限制性规定,就连这样硬性的法规都没有治住行贿者,寄望“行贿黑名单”由查询者自行决定这样软性的规定,打击建设、金融、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部门领域存在的行贿现象,就像希望吸烟者看到烟盒上的“吸烟有含健康”提示就不吸烟,对行贿者的威摄力相当有限。

早已针对行贿犯罪者进入经营、竞争领域,中国的《招标投标法》、《建筑法》早已就做了限制性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以上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而且,事实上中国04年就开始低调试建“行贿黑名单”制度,其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据有关方面统计,中国金融领域60%的坏账与建筑行业有关,已发生的腐败大案要案中,涉及到一些省部级领导的,又有多半与建设工程领域专案有关。

在这样的背景下,04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等三部门试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今年提出行贿黑名单同出一辙,只是04年试点的重点是工程建设领域的行贿犯罪。这项措施要求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和管理职权,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严重者将被限制永久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建筑市场……”。此次制度选了江苏、浙江、重庆、四川和广西等五省(市、自治区)进行试点。

然而,就在试点地区之一的浙江,前段时间传出海宁一个有行贿前科企业在工程竞标中拔得头筹的事件,“行贿黑名单制度”的监督用作受到很大质疑。

8月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 04年4月15日,浙江中威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威公司”) 撇开其他12家投标单位,拔得海宁城南大道工程头筹。

但浙江中威却有“5年间曾7次行贿政府官员”的行贿前科。据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嘉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显示,1999年8月至2004年新年期间,原海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马继国先后收受,浙江中威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送的美元7000元、人民币3万元、代金券5000元,为该公司在海宁市承建专案、施工等方面谋取利益。

按照浙江省建设厅、监察厅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03年11月联合制定的《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预审投标单位资格时,如发现有不良行为正在受公示的,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浙江中威公司这样的问题企业能中标,一方面固然反映了评标委员会的审标不严,另一方面还反映光靠“柔性”政令遏制行贿企业作用不大,最有效的办法改变国行贿的量刑。

亚洲时报在线曾报道,因为中国发布的资料不全面,外界现时无从准确计算出行贿者没受到处分的具体数字,但是,根据现有数据推算,肯定有大量行贿者逍遥法外。假设受贿案占去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四分之一,且一起受贿案有一名受贿者被判刑,2004年有18138名行贿者,再按照疑犯被移送司法机关率2.9%来算,2004年中国就有17611.98名行贿者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受到刑法处罚。

还有这么多行贿者没有受到刑法处罚的主要原因,2004年第182期《中国新闻周刊》援引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周其华指出,虽然在刑法中既规定了受贿罪也规定了行贿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判处却有很大差别。根据政策,国家更注重打击受贿者,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于行贿人,没有特殊原因一般不追究。在法律规定中,也同样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倾向。例如受贿5000元就构成犯罪,但构成行贿罪则需要10000元,才构成行贿罪。

此外,中国法律规定,揭发受贿者受贿情节的行贿者视为戴罪立功表现,可得到一定宽大处理。因此,有早前有检查官就行贿罪量刑偏轻发出了“有多少个行贿者被判刑”的感慨。(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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