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检察官沈良庆面临驱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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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8日讯】编者杨天水按语:

合肥检察院正在策划强行拆掉沈良庆先生的住房。

沈良庆先生, 42 岁,有一副傲骨,不媚权贵,不慕荣华,有深厚的人文科学的学养,有强烈的正义感,1984 年毕业于安徽大学中文系,至1992 年一直在安徽省检察院系统工作,同时也一直研究、思考、追求人权民权、自由平等。1984 年沈良庆就参与创办民间刊物《调频》《大学生与社会》讯报等,发表了许多关于民主改革和人权的文章。

自 86 学潮起,一直是安徽省民权运动的主将之一。1989 年:”6 .4″ 事件后,在合肥地区组织地下民主运动,组织” 安徽省民主自治联合会” ,创办民刊《民主论坛》。他曾经 被以反革命宣传罪逮捕1993 年9 月8 日被取保候审,1996 年12 月沈良庆 被以反革命宣传罪判处有期徒刑1 年零5 个月。

1997 年7 月6 日,沈良庆与目前再次遭到政治迫害的自由作家张林一起起草呼吁书,根据中国人权的有关文章,”在最近连续获知魏京生、王丹、刘念春狱中的凶险处境后,七月六日致函中国司法部长肖扬(原信见附件),紧急呼吁在香港回归普天同庆的日子里,中国政府要尊重法律和国际人权,保障魏京生、王丹、刘念春和全部羁押狱中的政治犯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基本权利。沈良庆和张林在信中要求释放魏京生王丹刘念春等全部在押政治犯,废除劳动教养。并提出至少先要做到:杜绝监狱警察和牢头狱霸殴打政治犯,对犯人分类关押改善生活卫生等条件,允许国际非政府组织探访调查监狱劳教队,对王丹、刘念春依法就近关押并允许与外界通信,对魏京生、王丹、刘念春等人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治疗和依据需要允许保外就医,依法允许刘念春请假探亲回北京等等。 “

九七年 9 月1 日到10 月16 日,合肥警方为了防止他到北京请愿,非法拘禁他一个半月。

哪个时期,为狱中受迫害的异议人士呼吁,中国政府通常施加严酷的刑罚。” 浙江省的陈龙德、王东海和傅国涌,就是魏京生再次被判刑的时候,为魏京生打抱不平说了一些看法和要求,导致先后被关入劳改队,陈龙德在劳改中惨遭非人凌虐甚至被迫自杀抗议。 “

后来他继续为人权呼吁, 97 年年底,起草致江泽民主席的公开信,呼吁中共与中共国家机器要尊重人权,实施政治改革,遂遭到警方报复,1998 年2 月26 日:再次刑拘,后被劳动教养2 年。

劳教结束后,生存仍然向过去一样,受到警方干扰,过着不亲眼见到就无法想象的贫寒生活。他的文章温和、理性而深刻,学养与激情在他那里得到了很好的调和。

杨天水于南京东山 2005 年12 月18 日清晨

以下沈良庆先生提供的文稿—

各位朋友:

告诉你一个不幸的消息,也是向你和一切能够给我提供道义支持的人请求援助,我有可能面临强迫驱逐、流离失所问题。现在中国各级官员抢地皮已经到了肆无忌惮、毫无廉耻的疯狂地步。我原工作单位省检察院的官员利令智昏,竟然要将包括我的住房在内4 栋建成交付使用尚不到20年的楼房拆毁改建高层建筑。由于我无钱参加旧房改造,除非对方能够在不损害我的权益的条件下,从宿舍区另外两栋不在拆迁范围内的新建楼房中腾出一套进行就地置换,我不可能接受旧房改造。如果找借口强迫拆迁,我将失去栖身之所,连生存权都无法保证。我不希望出现这种局面,一旦真的出现,我只能不择手段进行维权。

中国有特殊国情,司法解决成本太高,经济成本、时间成本我都承担不起;我也不相信作为极权国家附庸的司法会是公正的;只能选择在中国被认为非法的游行示威等手段,甚至迫不得已采取极端手段,捍卫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与朋友们交往多年,你们知道我这个人比较温和、理性,甚至很少就自己受到警方的迫害和骚扰说什么,倒是经常帮很多朋友和素不相识的同胞打抱不平,关于强迫征地和拆迁问题就写过不少文章。不是迫不得已,我不会做出非理性选择。如果在此期间出了什么”意外”,不是政治谋杀就是谋财害命。我在困难时刻需要朋友们的理解和帮助。

顺颂大安!

沈良庆再拜顿首

2005/12/15 夜

关于未经住户同意就进行旧房改造的声明

2005 年12 月14 日,安徽省检察院以”东陈岗干警宿舍大院旧房改造工程组”名义向1-4 号楼住户发出通知称:”经与上海格瑞特置业有限公司多次协商,我们已就东陈岗1-4 号楼旧房改造项目与该公司达成初步协议。”要求老干部住户、在职干警住户和外单位住户分别参加定于次日召开的征求意见座谈会。

我不能参加这样的座谈会,理由很简单:未经事先与1-4号楼全体住户协商达成一致同意,即住户一致同意进行旧房改造的前提并不存在的条件下,就越俎代庖、单方面决定与开发商达成旧房改造的初步协议,这种做法已经违反了私法自治原则,侵犯了住户的权利。在此之前,如果仅就”是否同意旧房改造”召开座谈会,我会乐意参加。在单方面决定进行旧房改造之后,就”如何进行旧房改造”召开座谈会,我拒绝为这种侵权行为背书。因为拒绝参加座谈会,我无须对这种内外有别的座谈方式作诛心之论,认为其中可能有差别待遇、各个击破、利用本单位住户绑架外单位住户的嫌疑。

第一次听说省检察院要对1-4 号楼进行旧房改造,大约是在今年10 月份。当时保安送来两份征求意见表,该表并非仅就”是否同意”征求意见,而是包含大量”如何改造”内容,我只能将相关栏目杠掉,在备注栏明确表示不同意,理由有两个:

1.1-4 号楼建成使用年限均不满20 年(1 、2 号楼和3 、4 号楼分别于1987 年、1989 年建成使用),将好端端的楼房拆毁改建高层建筑,是对稀缺资源的巨大浪费。检察院和开发商要合作解决其他职工住房问题、通过建房赚钱,或者现有住户因经济富裕希望改善住房条件,可以另外购地建房。2.本人因为从事人权民主活动长期受到政治迫害、被政府剥夺了工作权利,目前靠领取警方协调办理的低保和赚取微薄且有政治风险的稿费勉强维持自己和孩子的生活,根本无力参加旧房改造,希望作为原工作单位和国家法律监督机构的检察院能够尊重并切实保障我的私人财产权、居住权和生存权。其实,不同意旧房改造无须任何理由。

这并不意味着我一定反对旧房改造。只要不侵犯个人权益,完全可能根据私法自治和平等交易原则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解决问题。我不清楚究竟有多少住户要求或者同意旧房改造。即便多数住户、甚至除本户以外所有住户都要求或者同意,也不能侵犯少数住户、哪怕是我一户的权利。这里不适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只能适用私法自治和平等交易原则。经过房改和市场交易,现在房屋产权基本上属于个人、部分属于检察院,只要大家一致同 意,哪怕将房屋拆了改建草地、池塘、停车场、垃圾场,或者抛荒,我都没意见。

在此期间,我曾在大院里碰到行政处陆广德。他问我:”是否可以协商解决。”我说:”没问题。”当我问到为何要将好端端的楼房拆毁重建时,被告知:”这是危房。”我顺便提醒了一句:”做事要瞻前顾后。一鼓作气盖出4栋危房,当年怎能验收通过并分配、出售给职工?建设方、施工方和质检站相关人员恐怕也不愿意担此责任。”这只不过是搞旧房改造的借口;如果协商不成,还会成为强制拆迁的借口。我相信在这个腐败透顶的国家,不管是让好房变成危房,还是让危房变成好房,拆了建、建了拆,都没有问题。尽管并未看到危房证明,但我相信有需要就会有证明。其实无须借口。只要与个人权益无涉,我不关心这种借口是否有问题,就像不关心旧房改造背后的真实动机一样。

遗憾的是到此为止,省检察院并未派人与我正式协商并达成协议,倒是先跟开发商达成初步协议。如果我的财产权、居住权和生存权受到侵犯,哪怕对方有形式上”合法”的借口,我将被迫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合法的或者非法的)进行正当防卫。在英语中,”权利”和”正当”是同一个词。无权者有权利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进行正当防卫。

省检察院宿舍3 栋106 室户主:沈良庆

2005 年12 月15 日

附件:

关于召开对省院东陈岗干警宿舍1-4 号楼旧房改造征求住户意见座谈会的通知
东陈岗1-4 号楼各位住户:

经与上海格瑞特置业有限公司多次协商,我们已就东陈岗1-4 号楼旧房改造项目与该公司达成初步协议。为广泛征求意见,现定于:

12 月15 日上午召开1-4 号楼老干部住户座谈会。
12 月15 日下午3 :00 在17 楼会议室召开1-4 号楼住户在职干警座谈会。
12 月15 日晚上8 :00 在省电大305 教室(宿舍北侧)召开外单位住户座谈会。

请各位住户相互通知,准时参加会议。

东陈岗干警宿舍大院旧房改造工程组

2005 年12 月14 日

维权报告之一
——先维护言论自由权利

沈良庆

安徽省检察院在尚未征得东陈岗宿舍区相关住户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就越俎代庖、单方面与开发商达成对位于合肥市桐城南路369 号宿舍区1-4 号住宅楼进行”旧房改造”的初步协议。我在前天拒绝参加”征求意见座谈会”后,起草了《关于未经住户同意就进行旧房改造的声明》。昨天上午,我将《声明》打印了十几份,对应张贴在检察院张贴旧房改造”通知”的宿舍区布告栏、1-4 号楼各楼梯口防盗门上,同时打电话告知公安局国保支队。如果遭到强迫拆迁,我的维权行动最终可能会导致警方干预,此举乃是为了让警方了解情况、争取理解和支持。国保支队答应马上派人过来。

张贴时,保安跑过来要将它撕掉。如果阻止他撕,肯定会发生冲突。尽管我对这种超越职责范围的侵权行为很不满,但不想同他发生冲突。一是觉得没有必要,二是不想让他自找麻烦。这些保安都是农民子弟,为了每月几百元的微薄工资跑到城市来打工,难免要看雇主脸色行事,甚至替雇主干很多不该干的事,也不容易。我心平气和地告诉他:”这是我和检察院之间的事,与你无关,你没有必要卷入冲突。如果要撕,就打电话向检察院请示,他们命令你撕,我不会让你为难。”并交给他 1 份写有”转呈柯汉民检察长”字样的《声明》。不一会,他按对讲门铃告诉我:”上边要撕掉,叫你有什么意见可以到检察院去谈。”我说:”检察院就不必去了,是他们多事要拆我的房子,不是我求他们搞什么旧房改造。他们要你撕,你就撕吧。”11 时许,国保支队刘副大队长来了。我送了1 份《声明》给他,说:”贴在院内的已被检察院撕掉,既然他们不让在院内张贴,明天我就贴到街上去。如果检察院或者警方认为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违法,可以控告我、送我进看守所。”他劝我不要激动,有事好商量,必要的话也可以请警方领导出面帮忙协调一下。我说:”谢谢。其实应该是检察院找我商量,而不是我找检察院。”

气得一夜没睡着。早晨 6时许起床,在阳台上找到一副破门扇 ,擦去污垢,将《声明》贴在左上方,用毛笔从右到左写上”强烈抗议省检察院侵犯人权 / 非法剥夺言论自由/ 强迫进行旧房改造”标语。8 时许,我一手提着标语牌、一手拎把椅子来到宿舍区大门口,先问保安:”昨天是谁命令你撕的?”他说:”是保安队长谭政。”我告诉他:作为拆迁利害关系人,我和检察院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有权对此发表意见;宿舍区布告栏等地方本来就是供人们张贴通告、广告之类信息的地方,你昨天撕去我贴的东西,已经侵犯了我的言论自由这项宪法权利;可能你还没有意识到言论自由的重要,但对我来讲它是最重要的权利,在解决言论自由问题以前,我不会同检察院谈”旧房改造”问题;可以原谅你的错误,却不能不计较检察院的非法行为。我警告他:不要再卷入我和检察院之间的纠纷,检察院干部都不出面,你一个小保安管得了这种事吗?就算我有违法行为,也不是你能管得了的事,把大门看好就行了;今天这个破旧不堪的标语牌可是我的私人财产,你要是敢碰它一下,我肯定要正当防卫,一切后果由你承担。
然后,我将标语牌靠在大门外墙上,坐在刺骨的寒风中守护它。

10时许,行政处陆广德跑来大谈旧房改造的好处、工作的难处和对我的关心,要我把标语牌拿回去。我说:”现在不谈房子问题。标语牌可以拿走,一是我自己拿回去,一是你们派警察将我抓走。”他说:”怎么会抓你呢!”我说:”是你们把我逼出来的。要我回去有两个条件:谁下令撕的谁到我家赔礼道歉;容许我在布告栏贴 3天《声明》。否则免谈。”

沈良庆
2005年 12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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