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元:健全公投法制.反制《反分裂法》

曾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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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0日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将于新春开议之际,我国第6届立法院亦将于新春揭幕开议。此时,在两岸关系之间,目前最为国际所瞩目的问题,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针对我方政治作战中的法律战之所需而大张旗鼓进行的《反分裂国家法》立法。该举已引起我国各界的重视,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至少已达成其对我实施心理战的目标。

如何反制《反分裂法》,陈水扁总统日前曾经表示可制订《反并吞法》或是举办“反制公投”。就前者而言,纯粹从立法技术的观点而论,特别法过多的情形,容易造成规范适用上的冲突或竞合,对民众的规范认识也会造成妨碍,我们以为是下策。再者,把特定的政治主张或行动给法律化,其实也是一种伤害法律中立性的作法。再就举办反制公投而言,如果再次发生与第11任总统大选同步举行的防御性公投类似情形,即本意志在凝聚国民共识、促成团结的反制公投一旦未能通过,则势将形成其反效果,极可能被国际与对岸解读与误导为国人支持《反分裂法》,反而重挫我国家形像与戕伤国民意志。

依本文之见,与其要订定新法,或举行另一次防御性公投,当务之急,倒不如是趁此好好检讨我国现行法制,如何才能使民意得以彰显,民主价值得以深化。有基于此,我们认为,健全我国的公民投票法制,才是反制《反分裂法》的正道:一方面使我国的法治更加完善,另一方面则使我国的民主制度更加巩固,而如若国人及朝野各党派,对于反制公投的举办有所沟通与共识,在比较合理的《公民投票法》基础上来进行,获得通过的机会当然也会比较大,反制的效果也才有可能达成。

今年1月5日,游锡坤内阁之行政院会议即于第5届立法院闭幕前夕通过《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该案内容,值得肯定者首为删除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的建制,因其违反政府改造组织精简的原则,也容易因政党、议会和民选地方首长因素的高度涉入,而反倒妨碍了人民直接民权的行使;删除立法院的公投发动权,也值得肯定,因立法院本身即代表民意,发动公投无异于自我否定。在此同时,增订行政院经立法院同意得就重大政策发动公投的权力,则可为人民从事重大争议政策决定保留了空间,也可使具有高度共识性的政策经由此一制度得到直接民意的支援与确认;再者,删除公投通过的投票率门槛,亦甚为合理,因不能预设未参与投票者即为反方;但最为人所诟病的公投提案与成案的门槛,则仍未见有大开大阖的调整。依据行政院版本,全国性公投提案门槛为最近一次总统、副总统选举选举人总数0.05%,约8千人,全国性公投成案门槛,为最近一次总统、副总统选举选举人总数2%,约33万人,而且提案和连署人还必须提出身份证,由户政人员一一查核。如此高的门槛和繁复的查核工作,请问,哪一个民间团体有能力去进行提案连署?户政单位有否足够人力去进行查核、而不影响正常作业,也令人担忧。其实,提案只要1人即可,那人有本事去连署,就让他去,成案门槛至少也应比照总统副、总统选举独立候选人的登记连署,为选举人的1.5%。至于连署及其查核,在网路社会及电子化政府的时代,是否还有必要要求连署人提交国民身份证影本,殊值商榷。其实,连署人只要签署国民身份证字号及签名即可,电子签章亦可。户政人员也无须一一查核,可以以抽样方式配合电话或当面访谈,既省事又科学。最后,笔者则建议应研究增订对案制度,公投不应只是一种赞成与否的表态,如果公投要成为一种人民参与公共治理的决策方式,那就应该让各种意见并陈,由人民来做出抉择。公投本是一种对抗代议的制度,因此公投提案的对案,可由立法院来提。

最后,关于是否要纳入修宪创制公投,本文认为,这尽管可诉诸于国民主权,但终究与《宪法》规定之修宪程式相违,无如盱衡对岸《反分裂法》的立法结果,交付总统府宪政改造委员会延揽各党派与学界人士,就创制修宪之制度设计与修宪时机再进行研议。

──转载自《民主论坛》网站(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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