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大陆刚刚公布的《反分裂国家法》

安魂曲﹕终于“得”了一个“四不象

安魂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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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4日讯】大陆终于全文公布了酝酿多时却又一直遮遮掩掩的《反分裂国家法》。正如本人一早所指出的那样:这样一部本身从法理上根本就站不住脚的所谓“法律”从刚一出台时就注定了其基本条文的荒唐可笑、自打耳光。。。而这部在中共权力交接班关键时刻为了安抚党内、军内好战强硬派而匆匆出台让大家面子都好看的“反分裂法”,最后却不得不在美、日、台的强大压力下成为一个在战和关键问题上支支吾吾语蔫不详的政治应景表面文章,这不免再次深刻反映了大陆在台湾问题上的底气不足、实质虚弱。

通观大陆这部由橡皮图章表决机器“全国人大”秘密酝酿、讨论了好几个月的《反分裂国家法》,总的感觉就是“四不象”—

(一)
第一个“不象”,是说它虽然高叫“反分裂国家”却又根本支支吾吾不敢正面解释究竟什么才是这里所强调不容分裂的“国家”。

根据该法的第二条:“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这句话虽然有些主观“未来时”(如今世界上确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这两个“中国”么),但毕竟总算间接承认了这里所谓“一个中国”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那么简单,而起码应该包含今天还没有完全“分裂”出去的台湾在内。。。可接下来一段就大大地不对劲了: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明眼人马上会问:这里的“国家”概念,究竟指的是不是上面刚刚提到并间接定义了的“中国”呢?

根据该法显然不是,因为根据下面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既然这里在提及“国家”行为的具体决策实施时,专门强调了“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这些大陆现有政权机构,那么显然这里所谓“国家”仅仅指的是大陆单方面唱独角戏的那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却根本不可能是“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那个“一个中国”么!

但如果此“国家”不等同于彼“中国”,问题就更大了:既然本法中“国家”概念只能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那么请问”反分裂国家法”的这个法律名称岂不实质等同于“反分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了么?而既然台湾无论从何种意义上来说都只可能属于“一个(大陆台湾同属的)中国”、却从来没有属于过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那么请问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又凭什么在这里高调立法要“反对分裂中华人民共和国”呢?

(二)
第二个“不象”,是说它虽然名叫《反分裂国家法》却又根本不配备被看作是一部名副其实的“反分裂国家法”。

道理很简单:这部“法律”既然叫“反分裂国家法”(不管是“分裂一个中国”还是“分裂中华人民共和国”),那么自然就应该涉及、管辖一切大陆认定和“分裂国家”有关的行为。。。然而“反分裂法”的全部十条,却仅仅涉及了“台独”问题,却根本没有提及国际上早就有相当知名度、也同样对“祖国统一”构成实质性威胁的西藏、新疆分离势力和分离运动!

这就未免让人百思不得其解了:是不是大陆今天已经暗中悄悄认定藏独、疆独等活动都算不得“分裂国家”之行为、自然也用不着“反分裂国家法”去约束管辖了呢?不然的话,无论如何也不该有“反分裂法”却只管台独、却对藏独、疆独。。。以及其它现在未来可能“分裂国家”的行为只字不提的道理嘛(那样的话它根本当初就应该取名“反台独法”)!总不成将来藏独、疆独成为实质性威胁,大陆再专门为此通过另一部“反分裂国家法”不是?

(三)
第三个“不象”,是说该法看上去好象对中共长期以来的“和平统一”主张和动武条件有所修订,但却又偏偏语蔫不详、遮遮掩掩。

综观这整部“反分裂法”,很明显大陆在几处关键地方故意采取了和过往相关政策宣传不尽一致的“新说法”:比如在海峡两岸和平统一谈判问题上,就从“江八点”(其实也包括邓小平) 的“什么都可以谈”,悄悄修订成为今天的“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之“可谈六条”,大概是为了提前封堵台湾当局要求和中共“谈”大陆民主、联邦邦联这些尴尬问题的可能、保证未来两岸谈判内容不超出中共“一国两制”的规划范围吧。

尤其是“对台动武条件”也似乎作出了一些改动,无论邓小平的“动武三条件”还是江泽民的“动武三条件”,这次在“反分裂法”中都没有实质照搬,却出现了““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这样“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三前提”的新提法。

应该说,这样的“三前提”,至少比起江泽民当年那个“动武三条件”从表面上看要让人放心一些了,因为没有把“台湾当局无限期拖延和大陆统一”作为动武条件,却强调了“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的“完全”二字,充分体现了胡锦涛上台后对台湾问题“不怕拖”的“新思维”。。。另外在这里大陆似乎也刻意回避因“外国势力侵占台湾”而动武的可能,代之以“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的笼统说法(注意这样一来逻辑上也出了个严重问题:万一将来“重大事变”恰恰来自大陆而并非台湾呢?莫非“国家”也只好青红皂白对台动武?),很明显是不愿意触怒美国,并且多少给大陆近来暗示美国“中国统一后可以在台湾驻军”的说法留有余地。。。总的来看,大陆这次在这里涉及可能动武前提条件的时候,似乎是故意从江泽民的对台、尤其对美咄咄逼人动武条件上悄悄往后缩了一步。

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大陆这部对中共政权做出了实质性战争授权的“反分裂法”对关键性动武条件的语蔫不详,却又可能在将来给强硬派好战分子找到武力攻台的“法理”依据—-毕竟类似“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这样的定义完全是缺乏客观标准的,到时候也只能由当时的中共决策机关自行判断处置了,而显然相关法律条文未来被鹰派利用的可能性要比被鸽派利用的可能性要更大一些,毕竟这是一部“反分裂法”而不是一部“反滥用武力法”么!

总的来看,大陆这次“反分裂法”的出台,并没有如大陆此前所解释或者希望的那样,给两岸关系划上“一条清晰的红线”,反而使得各方面对“大陆动武条件”的解读更加具有灵活性—-这虽然会给未来的中国政府带来更大的政策余地和回旋空间,但却并没有实质减少两岸和战前景中来自大陆方面的不确定因素。

(四)
第四个也是最最重要的“不象”,是说该法虽然起了个“反分裂”的天大名字,却偏偏没有足够的胆量对中共政权自己作出相关的决策和行为约束。

其实,全部“反分裂法”十条,真正唯一能体现“反分裂”之“反”字的也就是那个实质属于“战争授权”的第八条了—-其余剩下的条文要么属于行文、表态的废话、要么则完全集中在“利诱促统”之上。。。只有在姗姗来迟的第八条中,大陆才终于好不容易装着胆子说出了“。。。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这堪称本法核心的关键一句话。看上去,大陆这次总算是下定了“武力反台独”的决心了吧?

且慢!仔细研究一下这提纲挈领式的第八条,才发现原来大陆在这里刻意使用了一个即使在最博学汉语学家、法律学家看来也字义模糊、语蔫不详的“得”字,而偏偏这个“得”字可以有很多种解释,却偏偏不能理解成根据“反分裂法”立法原意在这里显然最应当采用的“必须”、“应该”含义。

根据字义解释相当权威详尽的“在线汉语词典”(http://www.yeahhh.net),“得”这个词的用法很多,但在此处勉强可能适用的显然只有两种解释:一种是“可以、许可”的意思,如“不得随意吐痰”;另一种则是口语中常用的“必须、须要”意思,如“你可得注意”,但在这里“得”却非得发音成d?i不可—-鉴于“反分裂法”的国家法律性质,其中出现的“得”字显然不适合采用不够正式的口语解释,这样一来,唯一可用的解释就是“可以、许可”了(事实上这也符合大陆各级法规中“得”字的使用惯例)—-换句话说,“反分裂法”的第八条只能理解成“国家可以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既然在“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之后“国家”仅仅是“可以采取非和平方式”,那么从逻辑、法理角度看说到时候“国家”也“可以”“不采取和平方式”,换句话说就是继续“装孙子”么!

—不仅如此,这部法律既然叫“反分裂国家法”,显然只能由行政机关执行,那么根据国际社会类似法律的惯例,其中显然应该针对作为大陆国家机器实际代表和决策人、执行人之中共政府、军队做出特殊情况下“反分裂”的相关指引、规定和约束。。。可无论在这关键性的第八条中还是甚至在整个“反分裂法”中,我们却只能看到该法对“国家”(其实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客观主体作用行为的反复强调,却根本没有任何针对中共政府、军队自己的哪怕软性一点的规定和约束—-唯一提及这些决策和行政机关的一句话仅仅是“。。。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从法律角度这与其说是针对它们的法律规定,还不如说是对行政机关只有广泛授权却没有约束更恰当一些(注意前面提到的“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手段”,最后还要“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所以根本而言,大陆“反分裂法”这第八条虽然从大陆自身法律上完成了对中共政权的战争授权,但却耐人寻味地故意回避了对中共政权“反分裂”行为的任何直接约束甚至督促—-人们不禁要问:这样一部“反分裂国家法”,既不去约束相关的决策机构、行政机关,也没有对其他政党、团体、个人的相关规定,甚至连针对“台独分子”“分裂人士”的相关限制也没有。。。全部“法律”不过是在那里反复强调“国家”应当如何如何、“国家”可以如何如何—-除此之外该法唯一的实质内容就是授权中共政权“决定”“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情况下究竟“得”不“得”“采取非和平方式”,而事实上就连这种“战争授权”也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大陆的现行党国体制下,连出动军队血洗首都都不用“授权”,谁还相信它对台动武真的会在乎什么“战争授权”呢?)—–请问大陆这种“立法”把戏除了扰人、自扰,真的对“反分裂国家”有任何实际意义么?

大陆这次最后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本身既是中共强奸“法律”的可笑产物,更是大陆对台决策本身矛盾心理的深刻反应。。。所以最后人大“高票通过”的这么一个东东才虽然简而又简(因为话越多漏洞越大),有价值的内容仅剩下一句,但却仍然有很多从法理上、逻辑上看自相矛盾或者模棱两可的地方—-从中国民主法治的前景来看,这样一部作为御用工具“反分裂法”的强行通过,显然是在大开特开历史的倒车,不仅凸现了中共“法治”体系的内在矛盾,而且也极大地败坏了大陆法律的公众声誉。同时大陆这样大张旗鼓地搞出这样一部色厉内荏的“战争授权法”,在国际外交上也属于没事找事、打草惊蛇的不智之举,更不要说该法对台湾民众心理的负面冲击和由此带来的两岸关系进一步疏远了。

但从乐观的角度看,大陆这次最后只敢拿出这么一个既不敢对中共自己做出任何约束督促、又不敢把“真的分裂了究竟打不打”这话提前说绝的“反分裂法”来,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不能说是中共强硬派的胜利—事实上此时此刻这些人和大陆那些爱国愤青恐怕会更失落一些。毕竟,这部最后出台的“反分裂法”既没敢对台湾民众尤其是海内外华人民间“支持分裂”行为作出任何威胁恐吓,也没有把中共新领导层自己绑上一部只能上不能下的对台战车(这可能正是江泽民等主张立法者的原意,看看江泽民最近给军队将领赠送“挥师平台”雕像的小动作就知道此人的不怀好意),甚至连藏独、疆独也无暇顾及。。。这样无形中其蕴含的战争危险也就有所降低,对台湾人民和全体华人的精神恐吓也大打折扣。应该说就笔者个人来说看到“反分裂法”最后条文多少是有些大出一口气的,虽然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该法都还是根本没有的好。

其实,大陆最后通过的这整部“反分裂法”,其精髓不过一个“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得”字—-没有什么汉字更这么传神地表达了中共在“反分裂”问题上的底气不足、色厉内荏和左右为难、瞻前顾后;也没有什么比这个模棱两可汉字的使用能更让人们深刻了解中共的愚民心理和对大陆所谓“法治”和“法律”的肆意玩弄—-既然中共始终不敢承担武力统一的责任和后果,所以这里的“得”字官方只好念做de;但如果是爱国的愤青或者陈水扁李登辉们理解,那么就最好由他们去错读成口语的d?i声最好哇!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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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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