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华:法轮功学员有生存权吗?

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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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4日讯】遭到非法关押、酷刑折磨、抄家、开除工作、停发工资及养老金的法轮功学员还有生存权吗?生存权是一个人基本的人权,任何人如果遭受上述对待,并且是在没有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将是无法生存的。现代宪政思想就是:宪法应该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并保障公民的各种权利,从这个观点出发,凡是未经选举便掌管政权的政府是非法的,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危险而贪婪自私的,由于本国公民的授权而获得权力的政府是合法的,同时在这样的民主政府中权力最少的政府也是最廉洁和服务型的政府,公民的生存权一定会得到保障的,民主制度的国家因而也就没有了“生存权是最大的人权”、“为人民服务”等口号,口号,直白的说就是只说不做,与之对应的则是文化,即某一群体普遍外在的行为,考察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只要看该国政府及其官员的一举一动就可以了,比如出台的宪法法律或政策是否是在公开公平的合法程序下通过的,是否符合全人类中带有普遍性的人性关怀与公序良俗,是否没有歧视性,是否侵犯了少数人的权利,违宪的法律条文是否能够得到审查及纠正,宪法和法律在这个国家中是否得到了全体国民的信任,如此就有了一个考察某个国家政治文化的视角。

自从中共通过武装夺权获取了中国的非法统治地位后,在未经全体国民批准的情况下自己代表自己通过的《宪法》中规定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并且在中共的《党章》中又规定党内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即在各级共产党的组织中,决策拍板人是该级党组织的书记,下级党组织服从上级党的组织,即全党服从中央,而中央是共产党的最高一级党组织,也是要遵从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但是这不是绝对的,由于在中共的统治下,党的理论就是原则,每个党员都必须接受与服从,并遵照执行。由于邓小平时期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主席是邓小平,根据“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党理论,当时的决策权并不在未掌握军权的胡耀邦和赵紫阳两任总书记手上,而是由邓小平进行决策。六四事件后江泽民获得了总书记、国家主席和军委主席的权力,根据党章和宪法的规定,并配合党的各种理论,任何人只要拥有了这三种权力,中国的各项制度与重大决策都将由这一个人决定,体现出其个人意志,从而在中国制造出一个随心所欲的大独裁者,独裁者的每一句话都是实质上的“法律”,既是由独裁者制订,也是由独裁者批准的,再由其下属遵照执行,以前的江泽民和现在的胡锦涛就是这样的独裁者。因此归根结底一句话:中国现在实行的是独裁统治而非法治。

在理解了中国的政治文化以后,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对待法轮功的问题上,自从中央电视台将江泽民对法轮功的严厉讲话播出以后,全国各地就发生了政府公安监狱对法轮功学员未经调查取证与公正的审判就实施抓捕、拘禁、酷刑折磨与抄家等侵犯人权的恶劣行径,更有甚者,中共自导自演了“天安门自焚”事件然后对法轮功实施栽赃与诬陷,这一切如果没有江泽民的指示,是不可能在中国大面积地发生的,因此江泽民必须要对遭受迫害的所有法轮功学员在生命财产及名誉上所受到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接受《审判中国共产党国际司法委员会》及国际社会的审判。

余华
2005.6.4于武汉(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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