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销养殖鳗鱼生产管理纳入贩运商 明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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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管中维台北六日电)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修正“外销养殖鳗鱼生产管理证明核发要点”,将从事养殖鳗鱼买卖、中介或运销的贩运商纳入管理,未来销日鳗鱼如果检出药物残留,农委会得取消此贩运商登录一年,这项新规定自 6 月 7 日起实施。

农委会渔业署指出,台湾外销养殖鳗鱼平均每年约 2万公吨,日本是主要市场,民国92年底销日鳗鱼曾被检出药物残留,为了强化管理机制,农委会订定“外销养殖鳗鱼生产管理证明核发要点”,原本仅规范养殖场及出口商,这次修正规定将贩运商纳入管理范围。

根据新规定,“贩运商”指的是从事养殖鳗鱼买卖、中介或运销业务而且在渔业署完成登录的业者;贩运商须检附基本资料,以及养殖登录单位与出口商所出具其具有从事鳗鱼贩运事实的证明文件,向渔业署办理登录。

新修正的要点规定,销日鳗鱼如经进口国检出药物残留,经渔业署查明贩运商违反规定,渔业署得取消此贩运商登录1年。

此外,鳗鱼出口商外销产品经进口国检出药物残留,经渔业署查明出口商有相关缺失,或向未登录的贩运商购买鳗鱼时,渔业署得停止受理出口商申请核发管理证明1至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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