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村公用事业投资模式暨法律保障

首届林樟旺案研讨会纪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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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0日讯】高智晟(北京智晟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十大律师,林樟案辨护律师):主持人的规则使得我取得了发言权利。我还要说两句主持人不太爱听的话。这样的会议是自身存在的价值能够吸引我再次来。我曾经在一个大学演讲的时候,简单的一个问题回答的时候,就中国农民目前的人权状况做过一个简单的沟通,大学生说,高律师你能不能用历史的眼光和观念谈一谈中国农民目前的人权状态。我说这个话题很长,但是我能用两分钟,用我的方法谈这个问题,我说目前是中国有史以来人权最糟糕的时期。我问目前对农民哪些问题是最重要的,他说是土地问题和房产问题。那我说就这两个方面谈,中国所有的糟糕的状况以及他们的苦难都是来源于他们跟土地的关系。我国目前土地和农民的身份关系导致了一系列机制方面的问题。我们的历史上老说朱元璋是一个流氓,但是他打天下的时候,他说打下的天下土地归你,我们呢?我们打天下的时候,绝不比他糊涂。你和我打天下,土地给你,最后农民拿到了土地。农民和土地的身份关系,以及他们因此来导致的苦难从此开始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房产问题,政府的粗暴和野蛮对城市私有房产的伤害是很深的,深到什么程度?空前绝后,包括新华社的论坛我都这样讲。吓得国土资源部门的官员逃掉,但是城市还有一种恶法,叫做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无论如何他们还有这一条例,但是农民没有。我非常欣慰的是,这两年我参加一些调查,我认为我们是有思想和财富的,但是我们是否具备了一些思想和财富,我不回避,包括安全部门跟我谈我都不回避,因为我们都是中国人,我们都有权利谈中国的问题。实际上我们当今中国的问题无论是农民权益问题,还是每个中国公民权利的问题,核心的是两个,一个是权利来源的正当性,另外一个政权问题。我们这两个方面表现出的东西都是和当今文明社会相反的。我们需要看到的人权价值是不存在的,我们这次到陕北就人身的自由问题进行探讨,我痛心所有跟我谈判的都是行政机关的,但是我们需要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探索到另外的模式,就是在强硬的外壳下面进行沟通,这是我们在林樟旺案中探索的思维。因为政府当中也有一些理性的思维和思想。比如陕北油田的案件,上午的时候我们态势比较强硬,下午的时候我们就说用智慧解决问题,寻求妥协的过程是智慧,寻求到解决问题的结果那是我们的利益。林樟旺这个案件,前期我写了点东西。有人问我高律师你想跟政府说点什么,刚才张先生提到了,他拿着税收做什么,他们拿着税收做恶事。政府反复谈国有投资收回的正当性,我们几句话就驳回去了。所以林樟旺案件当中,形式技术问题未来在法律上肯定要谈,但是刚才谈到的技术问题,也正是我在文章中提到的问题,在占用土地的违法性是两种违法的,一种是实质的,你根本就不是土地权所有人。另外一个就是程序的违法,我就是土地的所有者,剩下的这个就是程序违法,而我们程序违法是不涉及犯罪的。因为这个仅仅触犯的是程序法律而不是刑事的。这是非常荒唐的。在这个案件当中另外一个意思就是谁是土地的实际使用人,这实际上要解决路权问题,路权是法定取得的,而不能用约定取得,所以合同是不能解决路权问题的,他们只能从主权利当中隔离出一些路权利,所以这个案件非常荒唐。林樟旺的案件我赞成杜光教授的观点,我们不是因为这么一个所谓的受到了公权利伤害的案件,但是为什么有这样案件引起我们的一些关注?实际上就是我在多种场合谈到的,我们所有的案件都是受制度的影响,就是你看到的所有都是公权利,以及对公权利对公民权利的伤害。你看到的第一阻力就是以公权利为背景的。所以我们现在很多的,我们面对的,我们最恨的,不仅仅是司法权利的这种蛮横,我们最可恨,或者最沮丧的是,我们看到的是未能进步。

  蔡德诚(原科技导报主编,长期关注改革开放事业,是一个令大家尊敬的老前辈):我非常赞同杜光老师讲的。林樟旺这个案件实际上是我们整个大背景下,农民的处境,农民的权利在大背景下非常生动的缩影。我记得在一次农民的讨论会上,最后的发言是李昌平,他最后发言,发言之前就申明了,他的发言已经在报上登过了,已经遭到强权势力的反对。他发言就是三个意思,首先要相信农民,第二乡镇政府要退出农村,第三要放开农民。我完全赞同这三点,今天的会也是这样。我说这个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大背景,是一个大的历史过程。这个到底怎么看待,到底农民放心不放心,到底农民是不是国家的主人。毛泽东搞革命,是靠农会起家的,但是他在全国建立政权之后,就不许组织农会,一直到现在就没有让农民组织农会。因为农民散布在广大的中国地区,组织农会难以控制的。共产党里头知道这个厉害,因为农民组织起来是厉害的,当初靠农民组织起来,推翻了三座大山,但是取得政权以后反而不让农民组织了。这个问题的根本是什么,刚才讲了,要给农民团结的权利,所有问题的就是农民不能维护自己的基本的权利,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这个案件就是大背景的缩影,农民始终没有权利。当然要从更大范围来讲的话,我们现在城市里头实际上也没有这种组织权利。实际上所谓的民间的组织,都是要挂靠单位的,这也是一个问题。但是对农村是广大的整个地区,所以现在真正解决这个问题,解决不断出现这种侵害农民的根本的途径,是改变观念和对农民的态度,对到底谁是主人的问题解决。这个总的问题不解决,农民实际上永远没有真正的权利,没有维护自己权利的手段和机制。我觉得问题的严重性是从这个案件本身看到了事情的本质。我们是处在一个反对、继续反对封建制度,反对封建专权的这个斗争当中,这是整个中国未来崛起的根本性的,没有完成的历史问题。就在农村免税以后,结果客观上讲使得广大的乡镇干部他们没有了增加他们经费的来源,他们就要转业,下岗,离开,实际上政府用大笔的资金来支持他们。这个出来以后,又一个当初反对李昌平的意见又出现了,说减税之后要警惕农民的政治空白,什么话,还是不相信农民。因为不减税以后,或者没有供养干部的时候,农民的政治就空白了,总是不相信农民,实际上农民世世代代为社会做了多大的贡献,就是改革开放农民做的巨大的贡献我们也是有目共睹的。现在我们大批农民工对我们现代化进程的贡献都是历历在目的,但是就是不相信,就是害怕。这是基本的理念,基本的关系,不理顺,总的背景不扭转过来,总的判断不扭转过来,三农问题没办法解决。所以我们从案件当中看到整个大背景的实际所存在真正的问题是战略的问题。不是靠具体的口号性的政策,能够扭转过来。必须从整个的执政的观念,权利的观念,必须明白公权的到底是干什么的,要明白公权来自于公民,服务于公民。当然我主张改变是理性的过程,而不是一哄而起的一个混乱的过程。这一点我非常支持周鸿陵他们搞的转型论坛,我说完了。谢谢。

  李大白(企业家,社会活动家,诗人):这个事情我只想讲几句。目前因为专制体制导致的腐败是全面的,任何事件的成功和失败都与腐败有关系。一些人提出腐败是改革开放的催化剂。荒唐的概念有荒唐的原因,实际上这个案件就是因为自然村不会搞腐败。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在哪里,就是转型体制。这个腐败到了这种程度,杀鸡给猴看,并不是真正从根本上反这个腐败。

  滕彪(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孙志刚案中上书中央的三博士之一):我只讲一些观念。第一,我们现在面对的是什么样的社会,怎么样给它一个定性,刚才有老教授讲,我们是反专制,反封建,我自己认为不太准确。应该是反极权。如何描述当下的中国,有叫次法西斯的,有叫伪神学政体的,也有叫西西里化的(黑帮政府),有叫断裂社会的;都是从不同的侧面。我自己愿意用“后极权制度”来概括之(它在性质上和极权一样的)。我们所做的工作是一个反极权、争自由的工作。

  第二,政府应该做的事情不去做,这是对百姓的犯罪。政府不应该做的事情瞎去做,与民争利,这更是对百姓的犯罪。这个案件反映出的就是政府的公权力非法地侵入了私人领域。一个社会没有不可侵犯的私人领域,就绝不会有自由。

  第三,中国的冤案为什么这么多,我想从具体制度来讲,一个是没有司法独立,二个没有新闻自由,归根到底还没有宪政造成的。我们现在要追求的是宪政制度。宪政就是要限制政府、驯化政府,怎么样才能驯化政府?现在的政府不可能自己约束自己,像尤利西斯一样,把自己绑在柱子上,为了不受诱惑。不能靠它自己约束,就只能靠我们维权的力量,民间的维权人士、记者、律师、知识份子、所有公民必须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我有一个命题,就是“在制度的缝隙当中推动制度创新与制度变迁”。目前的制度虽然是一个极权的制度,自由极度缺乏;但并不是密不透风、铁板一块的,它是有缝隙的,我们要在这个缝隙当中,和平地、渐进地、法治地去推动制度变迁。

  李柏光(法学博士,自由撰稿人,维权斗士):我研究了一下林樟旺一案的材料,一个是起诉意见书,还有当事人聘请的律师提交的两份法律意见书。我看完以后有个结论:我发现真正的违法犯罪者不是林樟旺,而是龙泉市公安局。我认为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在林樟旺一案中的违法行为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滥用职权,第二是超越职权。

  第一,为什么说龙泉市公安局拘捕关押林樟旺构成滥用职权?很简单的例子,比如说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和一个建筑施工队的关系。一个违法的房地产开发商聘请一个建筑施工队在房地产开发商违法征来的土地上施工,开发商告诉施工队它征来的土地是合法的,于是善意的建筑施工队就到开发商的这片土地上施工。但后来公安局认定善意的建筑施工队违法了!联系到林樟旺一案也是这样:本来,真正的违法者是姚坑村村民,他们不懂法,他们占用土地和砍伐林木时,没有向土地局和林业局做出申请就砍伐了林木和提供土地给林樟旺们施工,而林樟旺也不懂法,于是去施工。在这个案子中,因为姚坑村在行政审批手续上有问题,因此,真正的违法者是姚坑村的农民,而不是林樟旺们,不应该追究他们的责任,公安局应该追求姚坑村村民的责任。泉市公安局应该立即释放林樟旺。

  至于姚坑村村民在修路过程中存在的行政审批程序上的瑕疵,完全可以通过事后补办手续来使该村砍伐和占用林地的行为合法化。公安机关不应该把这样一个受行政法调整的程序瑕疵行为错误、甚至非法、故意认定为刑法所调整的行为。因此,龙泉市公安局非法拘捕关押林樟旺是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因此,我有个合理的怀疑:龙泉市公安局这样滥用职权,对无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想借法律的名义来达到他们罚款的目的,以实现龙泉市公安局不可告人的隐形利益?

  第二,为什么说龙泉市公安局收取当事人 6万元预付款的行为是超越职权的违法之举呢?这6 万元到底是什么费用?龙泉市公安局收这6万块钱,是什么性质的?它是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规定收这钱?也就是说,龙泉市公安局的这种行为有法律依据吗?我想问的是:龙泉市公安局收这 6万块钱究竟是治安罚款呢还是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呢?我仔细阅读相关材料后发现,都不是。龙泉市公安局此前已向三个当事人家属收取过 1万 5千元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了。按龙泉市公安局的说法,这“6 万元”是龙泉市公安局在2005 年4月 30日以“治安”的名义,向当事人收取的用于办理修路手续的费用,龙泉公安把这笔钱说成是“预付费”!果真如此的话,那这些费用应该由龙泉市林业局和土地局收取才对,而不应该由龙泉市公安局来“越厨代庖”。龙泉市公安局违法履行本应由龙泉市林业局和土地局收取履行的法定职责,这证明龙泉市公安局完全是在超越职权,它代林业局、土地局执法了。龙泉市公安局为什么这样明目张胆地违法行政?这不得不令人怀疑它不惜以违法的行为来实现其他不可告人的经济利益的冲动和目的!还美其名曰“补办手续的预付费”!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在林樟旺四人为姚坑村修路一案的问题上,龙泉市公安局的执法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的违法之举,应当追究龙泉市公安局有关领导的违法责任。具体说来,可从下列几个途径追究:

  第一,由当事人家属聘请的律师依照《宪法》第 41条、第3 条第3款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44条第1 款、第47 条第1款的规定,向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和龙泉市人大常委会递交申请书,请求这两级人大常委会对龙泉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在必要的时候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组织一个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龙泉市公安局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非法拘捕关押林樟旺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向龙泉市公安局发出质询议案,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由当事人家属聘请的律师依照《宪法》第 41条、第129 条、第131条和《检察院组织法》第 5条第3 款、第4 款和第13条第 2款,以及《警察法》第42 条的规定,向丽水市检察院和龙泉市检察院递交监督申请书,请求这两级法律监督机关对龙泉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展开司法调查,追究龙泉市公安局有关领导人员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非法拘捕关押林樟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三,由当事人家属聘请的律师依照《宪法》第 41条和《行政监察法》第18 条第1款、第 23条第1 款的规定,向丽水市监察局和龙泉市监察局递交监督申请书,请求这两级行政监察机关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龙泉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依法展开调查,追究龙泉市公安局有关领导人员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非法拘捕关押林樟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由当事人家属聘请的律师依照《宪法》第 41条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 条第(六)项和第(十)项的规定,向龙泉市人大常委会和龙泉市政府递交撤销动议,要求撤销龙泉市公安局局长诸葛俭的局长职务,追究诸葛俭领导下的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非法拘捕关押林樟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发生在浙江省丽水地区龙泉市的林樟旺一案再次表明,虽然中国呼喊建设“法治国家”的口号已经二十多年了,但在实际的执法、司法过程中,由于缺乏民主监督的有效制约,公共权力的违法滥权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特别是在所谓市场经济的刺激下,掌握公共权力的执法人员的违法滥权行为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如果说执法者过去的违法滥权行为在技术层面上比较粗糙的话,今天,执法者的违法滥权在技术层面上则显得比较“精细”了,这表现为:所有违法滥权行为都以法律的名义来进行!十九世纪法国著名大法官、作家路易斯‧博洛尔在其名著《政治的罪恶》( Political Crime)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以法律的名义来剥夺人权比使用野蛮的暴力更加可恨,因为在这种邪恶的不义之举中增添了虚伪狡诈的成分!” 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的违法滥权行为再次验证了路易斯‧博洛尔的话在今天的中国,在中国的浙江省丽水地区龙泉市仍然是多么正确!

  王雨墨(中国仁学筹委会主任,网络名家,又名阿墨):就农民问题,我觉得我有责任来讲几句。我确实在网络上讲了很多文化的改良,思想改良的问题。实际上,却一直关注农民问题。我曾经做过三次大的农民调查。第一次是2002年到广西宜州进行调查,路过南宁就住在东海一*枭家里。我是凭着我的良心去的。因为那里有几万农民,因为当时的市委书记邓军,极度降低甘蔗收购价,压榨他们,让他们无法忍耐,发生了现在称作的群体性公共事件。那年我刚学会上网,看有网友呼救,真的不明白到底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因为我与农民有着深厚的感情,童年有几年都是在农村度过,寄放在一位退伍的抗美援朝老战士家里。那时虽然很苦,但我与农民兄弟结下了深厚的感情。至今仍然怀念那些美好的时光。我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年轻人。2002年的时候,我对社会的发展方向没有任何概念,不知道社会应该怎么走。我也不知道自己会不会去解决这个问题,自认也没有这个能力。但是我看到了悲惨的局面。农民付出了血的代价,得到了公平的甘蔗价格。不过,那个中饱私囊的市委书记今天仍然是河池地区经委主任。这代价真的太高了。农村确实存在各种各样的悲惨的局面。农民家里如果一个孩子考取了大学,或者一家子有一个人生病了,全家就会倾家荡产。在一个民主法制不健全的社会里,没有形成契约化公共道德关系的社会里,没有建立完整的农村养老医疗保障体系里边,是不可能完全实现他们的利益的。现在有人叫喊着说要土地私有化。在政治文明不及格,在司法和社会监督机制,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的情况,冒然做这种尝试,会更加有危害性。土地现在是他们唯一赖以生存的底线,改成土地私有化的话,现在乡县两级庞大的公共负债会全部转嫁到他们头上。看清楚这些,所以我凭着我的良心,写下了几百万字的调查报告。东海一枭当年也是凭着良心接待了我,并不是为着我个人,因为我们当时素不相识。他为着正义,我也为着正义。

  我想这次能参与营救林樟旺兄弟的工作,不仅仅是从个人方面,而是凭着良心来努力改变农民困苦无助的事实。凭着自己的良心做事情,我想这样的话这个社会才会越来越好。

  关于 “林樟旺案”,中国十大律师之一高智晟已有详尽的法律阐述。笔者就不赘述。走到今天,我看到在林樟旺案件里边,他们用的方法是抓捕人的办法。你要放人就得走路子,他们一可以完成罚款任务,个人又可以从中捞取好处。李尚平老师事件中他们用的是黑社会的方法,贪官污吏们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我们都期待农民,和我们的兄弟姐妹一样有好的归宿。所以在这个期待下,需要每个人凭着自己的良知来处理三农问题。每个人行动起来帮助改变农民的悲惨境地。我们要有圣雄甘地、戈尔巴乔夫、毛泽东那样有智慧的人,我们的公共知识份子也为了农民的利益不断地呼唤维权。但是实质上,知识份子们,农民不需要你们来解放,不需要你们来拯救。我在农民调查的时候,我写了几百万文字,没有公开发表。我不会公布任何关于宜州农民调查的文字。因为我深深知道,大家希望这个社会还是和谐的,和平发展。我生怕自己的一点点臆断引导社会向错误的方向前进。在这个调查过程中,我发现农民是非常聪明的。很多人认为农民很愚蠢,认为农民的愚昧落后到不能保护自己。其实农民们早就意识到了,他们完全有办法解决农民问题。他们想尽很多办法把一些维权的人士保护起来,完全可以与当年的“地道战”、“地雷战”、“麻雀战”的办法来保护他们。他们是真正聪明的,有一天真正为他们求得公平的主要还是他们自己,公共知识份子能做的,是促成这一天早日到来,避免流血解决。缓冲这些就行了,希望自己来保护自己,自己来解放自己的事越晚发生越好。我觉得这种良心的发挥,是从内心深处,和每个人都应该意识到这一点。你如果不保护弱小群体的话,有一天你也可能受到侵害。所以我觉得我们不要等待李自成、洪秀全这样的人出现。我们要改革,第一希望有圣雄甘地那样的公共知识份子。实在不行,第二我们可以期望戈尔巴乔夫那样的政治体制改革者。万一都不成,还可以期待像毛主席那样改良文化。归结起来我们真正的改革应该是思维的改革,体制的改革。

  黄开堂(进步记者,长期关注农民维权问题):许多方面刚才几位老师都说了。对监督权力的方面我想目前有两点。一点就是谁来监督,谁来承担责任。现在来讲,监督是很难的,因为涉及到谁来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一般都会复杂案子简单化,简单案子复杂化。就是说这个案子不管结果怎么样,有些事不注重结果,大家都关注,事情会慢慢好起来。我就说这么多。

  高战(中国改革杂志社资深记者;长期关注中国三农问题,是农村基层选举专家):这个事件的背后跟乡镇密切相关,因为乡镇的任务就是要控制农村,掌管农村。我的很多朋友在乡镇工作,他们的任务就是要钱,采取各种办法。他不自己出手,肯定促使公安局的派出所的要。还有保稳定。农民现有的体制框架下取得自己的权利,比如说村委会,可以依靠公众来罢免,我赞成通过现有框架下的资源使农民团结起来,罢免的力量不是来自自身的力量,而是外面的话,很有可能是说影响他们的稳定,他们很可能会找我们的麻烦。怎么样真正让农民自己组织起来,而不是需要让外面的人组织,让他们自己团结起来形成力量。

  王焕申(石家庄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关注三农问题):非常荣幸刚才听了学者的精彩的发言。今天的主题主要应该围绕这个案件,我觉得我是没有这个能力给他高见,但是或多或少也给他一块砖,一块瓦,我主要对这个案件提出几个方面的建议。我说这案件首先从定性来看,我认为这个案件应该定位是违法的,我觉得是没有什么异议。但是绝不构成犯罪,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就是说这个案件为什么不构成犯罪,从主观上来说没有犯罪。占用土地,是为了修路,甚至连违法的都没有。这个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目的还是为了公益。项目也是公益建设,就不展开谈了。

  玫瑰和文慧(天策人学研究所研究人员):今天到这儿我觉得我就是有感而发吧,亲民的声音,还有一种是废政的声音,我基本是总结一下,听到这两种声音。我们现在政府正在倡导的和谐社会,和谐社会不管是政府倡导的,是我们国内的,至少是中国是需要和谐的。亲民和废政是对立的,我觉得作为我们在座的学者或者是文人,我们真正有责任的,应该有大的责任者,站在人民和国家的立场是携手起来。我们天策人研究所正在研究一本书,其中有一个观点就是关于这个的,政府适应社会,去服务于社会,我们认为政府不能适应社会,只能会让这个社会越做越失败。这样才能走向和谐之路和提升之路,而不是按对立来。相互地探讨,我只代表天策人研究所发表这些观点,谢谢。

  王建军(北京新时代致公教育研究院理事长,中国社会转型论坛轮值主席,是中国民主改革问题的资深研究者):我听了这个案子,我印象里真的它不是一个特例,他有普遍性,而且这种普遍性我听了详细叙述以后,似曾相识,因为在两三个月以前,跟张星水先生,阎雨先生到威海市也处理类同的案子,基本结构跟这个差不多,这类的案子在中国不是少数,比它更大的就是陕北油田那个案子。这类案子很多,我前阵子不断听我一个朋友,他也是做维权事情的,他说这一年时间,一年左右的时间他在北方就是内蒙,东北帮助弱势群体打官司,处理了13个左右的案件。所有的弱势的群体跟当地的冲突,100%都有政府的参与。而且都有政府动用国家机器压制,很大比例70%到80%都有政府和黑社会勾结打压弱势群体。这个使我想到这么一个问题,就是西方一个研究正义的学者,他反复强调,就是正义是社会的终极价值和最高价值。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一定是正义占主导地位的,有效治理控制着社会,如果一个社会没有正义,那这个社会肯定是制度有问题,组织有问题,我们分析这些案例,大大小小的,它暴露的问题就是政府体制性侵权,这种问题如果我们不呼吁,如果我们不抗争,那将来早晚有一天,我们在座的人都是受害者。如果我们任人宰割,最后这个灾难可能要降临到我们每个人头上。所以我们一定要帮助,呼吁一定要尽我们每个人的微薄之力为底层人说话,这也是匹夫有责,有也是我参加这个会,组织这个会的直接原因。我们这个做法虽然很微弱,但是是为社会转型做扎实的实实在在的工作,而不是像一般学者在屋里空谈。我们的意义就在这。罗尔斯有一本书分析过嫉妒,他那个书从头到尾都讲嫉妒,民间嫉妒容易导致公有制,大锅饭,平均主义这是人性的弱点,但是没有分析政府嫉妒出现什么情况,政府嫉妒怎么办?现在的案子都是政府鼓励你干这些事,然后你要获利了,政府就把这个权利收回,说你违法,让你干也是他的道理,然后收回也有他的道理。所以这种情况就是政府的嫉妒,政府是一个大头,他要嫉妒的话,这个社会怎么抗争,这个政府嫉妒就趋向于权力扩张趋向于历史倒退,我们做的工作就是阻止他权力的扩张。

  杨建华(记者):虽然我是学法律的,但我想从文化方面讲一下。中国为什么出现这么多的贪官污吏,其中很大的问题是社会文化的问题。中国总喜欢把地方官叫什么,叫做父母官,什么叫父母官,是替子女做主的官员,他替你做主了,而不是你对他负责,而不是他对你负责。另外一个中国有句古话说,天不变,道有变。中国的天是什么,是权利,权利从哪来?这个问题我们就不讨论了,就说如果是我们能改变这个权利的来源方式,官员是经过民选选出来的,对老百姓负责,而不是现在由上级任命,只对上级负责,不对老百姓负责,这个情况就不一样了。从整个文化层面来讲,从社会心理的角度讲,整个社会的人都要为此而负责。我们的社会民主化还远远不够,这个问题我思考不多。我们的同道常年从事中西方哲学研究,有很深的造诣。可以请他讲两句。他叫王辉。

  王辉(记者):刚才提到天不变,道有变,实际上中国就是一个大概念,天的话现在的解释就是体制,今天这个案件本身可能比较小,但是它发生在一个大的背景下,在大的背景之下发生的,这个背景相当是一个场效的,这是一种民主心理的激起意识。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大的社会环境,我们是这个里的一根刺针,可以说是一个天人合一的,现在人在变,但是天没有变。人变的速度大大超过天变的速度,这个变化实际上是一个社会结构转型的问题,中国社会转型它是一个很多因素共振、共同作用下划分的。你这个事件本身你逃不脱,意思大概是这个意思,因为没有准备,这个事件就是社会转型的产物,这个是一个互动。天跟不上人变,这个社会需要新的思想和哲学,以及文化,而现在还跟不上。人已经变了,天还没有变,我们全社会的人共同努力,慢慢把天扭转过来。

  杜兆勇(中国社会转型学术论坛主要发起人之一,中国海外投资与贸易论坛副理事长兼秘书长,过去是一个非常资深的记者):谢谢大会给我这个发言机会,我需要在这个时间里解释和澄清几个问题,有的涉及比较重大的理论问题。第一个就是关于本次会议的性质,这是一个百分之百的法律援助性质的会议,对东海一枭是仅出于道义上的支持,绝对没有任何商业上的关系。我们也不是他的代理人,资讯信息都由他和他的乡亲提供,我们还未到现场实地调研考察取证。另外我还想通过大家的传播,能使我们的社会转型学术论坛及其使命能被更多的人有更多的了解。中国社会转型学术论坛是诞生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为吸引有公共情怀的知识界人士搭建的一个平台,使大家对社会的热点问题发表自己建设性的、理性的、负责任的、积极的解决方案式的意见,这是一个公益平台,以上为本论坛的性质。另外中国社会转型学术论坛诞生还有一个知识背景,就是我们认为中国社会的转型一定是以和平为主流的,体现创新、理性、和谐、文明。用政府的话来说,就是危机管理的柔性解决方案;对民间来说,就是去努力探索解决中国社会转型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这种问题可能是带有爆炸性的和样本性的。但是样本的抽取和善良解决方式的遴选,都还需要时间探索。比如说东北发生了三十几个小学生被泥石流冲走了的事件,老师和校长都没有问题,这事竟然发生在中国,相比本案来说是不是更值得我们每个人去思考和关注?前些年好莱坞大片《泰坦尼克号》讲述的是一个历史故事,在不可抗拒的危难中,船长、海员、水手体现出来的西方人的精神和秩序彻底震撼了我们!假如说今天会场也出现了地震等灾难事件,肯定是我们几个人留下来断后的,也体现一种负责精神。中华民族要从民主当中学习民主,从自治当中学习自治,这是我的理念,是不能动摇的。

  另外我想阐明几个重大的理论问题,我对“保护农民利益”这样的说法持保留态度,工人、公务员、职业军人、政党的利益也都要保护,这种保护是要建立在制度性层面的。梁漱溟先生说过,中国几千年来,没有阶级对立,只有职业分途。将社会划分为阶级、阶层是十分危险的,尤其是在当下。农民没有力量自己解放自己,农民为主体的运动在中外历史上都是灾难,和历史的进步成负相关关系,从来没有例外。探索对农民弱势群体利益保护这样的案例,究竟是不是我们时代最典型的、最迫切的?而且这种解决方式是不是很成熟?我无法断定。

  另外关于本案我想说,我同意青年学者杨支柱的法律意见。我本人认为,路权从属于地权,林樟旺等作为公用事业农村机耕路投资人,其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以体现投资自由的国际法则和中国“谁投资,谁受益”的法律原则。据说龙泉警方是接到举报后抓林樟旺等人的,根据现行法律,我觉得他们没有受理本案的充足理由,现在是否可以考虑撤案?

  我们经常发现正是现行法律还存在不少问题,使整个社会的法治进程受到阻碍,使我们的律师为打赢官司大伤脑筋,付出了不应有的代价。比如说中国土地管理法,还带有相当大的计划经济色彩和国有制崇拜问题,完全没有解决好土地私有权问题,可能要落后于比中国改革起步还要晚的后发国家——柬埔寨,人家不但完全没有了所有制的歧视问题,而且彻底否定了过去占优势的与市场经济完全不兼容的所有制体系。

  我们不但要为林樟旺等投资人修桥补路,做更多等大的善举,扫清道路;也要为创造自己民族的未来,既不媚外,也不排外,充分借鉴古今中外各国家各民族的先进经验智慧,早日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大家的时间很宝贵,我就讲这么多。

  辨护律师之一、北京航舵律师事务所杨兴录因在外地,未能赶来参加会议,发来了书面发言稿,他写道:首先祝贺研讨会成功!.林樟旺的案件,主要是涉及农业建设方面的问题,不应全属于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层面问题(注:土地管理法,仅涉及公共设施公益建设的概念,但依据行政法规,乡村建设包括农业建设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建设两大块的;农业建设方面又分别由森林法,草原法,农业法之类与土地法并行的部门法调整).个人感觉是相当混乱.特别是将农业建设方面的问题混同于乡村设施建设,是极不利于农业发展的,从划分上也不科学.林樟旺所修之类属于“农业建设范畴”是有专门规定的,但它是否又绝对不属于土地管理法中的“乡村公共设施范畴”呢?如果将“农业建设范畴”的事,也确定给土地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建设法规,所有地上建筑物均应当受建筑法调整)等等全插一脚,是否也太荒唐了呢?

  太乱,执法也乱,受苦受难的,全是百姓,给榨干了,还不知道究竟是否合理.混乱的立法与管理划分,犹如一个个陷阱…

注:本文发言根据速记整理,由于时间匆促,部分发言未经本人订正。

  附:首届林樟旺案研讨会出席会议的嘉宾与记者名单(按签到时间为序):

  吴飞(《新闻周刊》记者)
  古川(博客中国专栏主编)
  余樟法(南宁震旦文化艺术研究院)
  李大白(诗词家、企业家、社会活动家)
  李柏光(法学博士,著名人权活动家,维权斗士)
  高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资深记者)
  王雨墨(中国仁学筹委会主任)
  千岁兰(女诗人)
  阎雨(北大国际企业管理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武凤琴(女记者)
  张祖桦(中国宪政研究专家,著名公共知识份子)
  熊伟(《法制早报》记者)
  卜思达(《国际商报》主编助理、记者)
  林碧琦(《法制早报》记者)
  李亚年(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
  何异君(《环球导报》记者)
  李杨柳(《经济日报》新闻发展中心)
  刘荻(资深网友)
  李海(自由撰稿人)
  贺雄飞(著名出版家)
  郭晓华(博爱天使)
  刘舒慧(北京新时代致公教育研究院资源部部长)
  王绪宏(北京新时代致公教育研究院行政主管)
  黄开堂(记者、维权人士)
  高智晟(北京智晟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十大律师,林樟案辨护律师)
  王焕申(石家庄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和平(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江天勇(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关澜(维权人士)
  王德邦(清华志清中学校长、学者)
  杜光(中央党校教授)
  蔡德诚(原《科技导报》主编)
  杨支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宪政学专家)
  滕彪(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法学博士)
  黎鸣(著名学者和公共知识份子)
  吴勤学(经济学博士,北京联合大学教授,中国对外投资贸易论坛理事长)
  黄辉(北京智库文化传媒中心)
  周鸿陵(北京新时代致公教育研究院院长)
  胡星斗(北京理工大学教授,中国问题学创始人)
  张星水(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阳光宪政研究中心秘书长,林樟案辨护律师)
  杜兆勇(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顾问、中国对外投资贸易论坛副理事长)
  王建军(北京新时代致公教育研究院理事长,中国社会转型论坛轮值主席)
  包遵信(资深学者,著名宪政活动家)
  张大军(天涯版主,资深网友)
  刘怀昭(《星岛日报》记者、公益活动家、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顾问)
  尹筱青(律师,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
  李文慧(北京天策人学研究所研究者)
  彭玫瑰(北京天策人学研究所研究者)
  蒋友泉(新华社记者)
  杨建华(新闻记者)
  务名杨(《北京娱乐信报》记者)
  吴东发(康福国际教育文化中心执行理事)
  王渭(野草诗社秘书长)
  王海绅(《北京娱乐信报》记者)
  王华绅(石家庄律师)
  程瑞华(浙江遂昌公民,商界人士,民间义士)
  梅善旺(浙江龙泉公民)
  詹效河(社会学者)
  余建英(浙江遂昌公民)(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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