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维权:要求确认“人民”法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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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4日讯】最近,杭州法院出现了一些不可思议的怪事:10月12日,杭州市民董谨因不肯与拆迁单位签订不合理的拆迁安置协议,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行庭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司法拘留,至10月27日才释放。今年3月25日,杭州市南山路咖啡店女老板李丽娟因反对拆迁单位侵犯自己的财产,在自己的咖啡店围墙上写了“维护宪法,抵制强迁,毛泽东思想万岁!”等标语,拆迁单位“杭州南山东侧整合指挥部”工作人员过来拍照,被李女士制止并要求其删掉照片,因而发生拆迁单位六个人与李女士扭打,结果10月31日上城区“人民”法院就这一案件判处李丽娟有期徒刑两年,罪名是“寻衅滋事”,而真正寻衅滋事的拆迁单位工作人员反倒平安无事。这两个颠倒是非的案例使杭州市民莫名惊诧:杭州的法院怎么啦?由此我们也想到山东沂南“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盲人陈光诚四年零三个月和四川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当庭诬陷一位八十多岁高龄的掉光了牙齿的老人“咬人”的荒唐案例,不禁还要问一句:“中国的法律怎么啦?”!

董谨是原浙江省水利水电干部学校体育教师,曾住在杭州市之江东路168号(七甲渡口)省水利水电干部学校(简称省水电干校)教工宿舍。2000年,省水电干校宿舍进行房改后,该房产分别成为住户的私房。2002年,杭州市政府规划开发建设“钱江新城”,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单位强令水电干校及教工宿舍搬出该区域。但是,该校教职工认为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的下属单位不具备拆迁资格、该房产及附近360多亩土地属于国有土地而拆迁单位却以农村集体土地来征用不合法、拆迁安置条件太苛刻不合理,不同意搬迁。事实上,该区域的实际拆迁人是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教师们认为,该指挥部打着建设城市的旗号,实质是与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勾结倒买土地。他们低价收储土地,高价出售土地,拆迁户的住房既未经过市场评估,也未达成协议,就进行野蛮拆迁,这完全是一种掠夺行为。这项工程被确定为杭州市重点工程,实事上是“政绩工程”,但对于这片土地上被拆迁的老百姓来说,却是一项名副其实的“伤心工程”。

2004年9月19日,董谨、陈乃文、陈海涵、盛其成、林振华、毛建生、倪永辉、吴韩青、景秀媚、王伟、、黄海曙、沉小平、方菲、杨立新、王颖等十多户省水干校教师致信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反映由于该指挥部野蛮施工,石块、玻璃、沙泥漫天飞舞,已严重危及教师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并危及他们的人身安全。为此他们强烈要求指挥部尊重住户的基本人格和权利,尽快改变目前的状况,保障他们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但是,这一要求对方根本不予理睬,而且还停水、停电,使住户们更难生活。10月24日,董谨等再次致信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要求立即恢复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设施。11月,拆房队退场。该地的总供水管道被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申请永久废弃,并且得到杭州自来水公司批准。从教师们2005年4月28日连署的《再告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书》反映的内容来看,自该指挥部逼他们搬迁以来短短几个月,发生了八次五天以上的停水和十几次一到三天的停水,经常停电停电话,还发生了多次道路被堵,汽车、电瓶车、自行车无法驶入家门,小偷多次光顾,房门多次被撬。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平日教书育人的教师只好不顾颜面,做起“小偷”来:他们每天向森林公园“偷”水吃,并因此受到公园承建方的辱骂和威胁。水和空气一样是人们生活中须臾不能离开的东西,人可以一连几天不吃饭,但不能一天不喝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水利水电干部学校的教师,他们为国家培养水利水电建设的人材,“国家”却不给他们水喝,不给他们电用——这样的事只有中国才能发生。

除了没水喝、没电用外,省水电干校的教师们还不断受到各种野蛮的袭扰。根据董谨等教师向杭州市纪委、杭州市建设局及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四季青派出所递交的书面材料《杭州被拆迁户一月内十次遭受野蛮偷袭——为什么可以这样逼迁?!》记载,2005年11月18日至12月18日,省水电干校1号、2号两幢教师宿舍连续十次遭到袭扰:

11月18日,2号楼户外电表箱电线被剪走,路灯灯泡不翼而飞;
11月22日,1号楼保安门锁锁眼被堵;
11月28日,1号楼最后一户有水的住户被停水(其他八户住户早已断水);
11月30日,1号楼二楼、五楼保安门锁被撬,住户窗户玻璃被打破,但家里的东西没有被偷走;
12月3日,两户住户去接被人故意锯断的水管,结果与公园管理人员发生冲突,要求公园管理人员出具停水原因的书面材料被无理拒绝;
12月4日,公园管理人员再次另选地点挖开深埋泥土下的水管,锯断后堵死再用泥土填实;
12月6日,1号楼一住户被停电,电线被剪断;
12月7日,2号楼保安门被撬,失窃自行车一辆;
12月10日,2号楼一住户两重门锁被撬开,失窃电瓶车、自行车各一辆、VCD机一套;
12月18日,1号楼、2号楼再次遭人偷袭,2号楼户外电表箱内的电表全部被盗走。

耐人寻味的是,每次遭到袭扰后,总会有人问这些教师:你们什么时候搬走?

省水电干校教师同官商勾结的拆迁单位之间的“持久战”已经进行两年多了,由于力量太悬殊,教师们只好拿起“法律武器”,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一审败诉,二审又败诉。无奈,他们又只好向浙江省高级法院申诉。但申诉书刚刚交上去,拆迁单位就按捺不住了。10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结束的第二天,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就在董谨等教师的门上贴出了由院长金福泉签发的(2006)江执字第934号、935号等强制执行的公告。该公告限董谨、方菲等住户在10月18日前腾退座落于杭州市七甲渡口省水电干校教工宿舍2幢,“到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江干区法院在向董谨等户张贴强制执行的公告的同时,又将董谨叫到法院,软硬兼施地逼董谨与拆迁方签订安置过渡协议,并逼他交出钥匙。董谨认为协议太不合理,没法签约。执行庭的法官向董谨交了底:法院也没有办法,拆迁单位“级别”比法院高,只得听他们的,请董谨“配合”。谈了一个多小时,法官问董谨现在的“认识”如何。董谨回答说:“现在的认识比以前深刻多了。”法官高兴地说,这就对了,接着忙问他有什么认识,董谨说:“我不太懂法律,但我对法院是尊重的,认为法院是个讲法的地方。但我现在有了新的看法,认为法院不但不讲法,而且不讲理。”法官一脸不高兴,但还算有礼貌,对董谨说:“董老师,我们没办法,只有对你不起,对你进行拘留。”董谨的父亲曾担任过浙江省绍兴市的检察长,对司法机关的人他从小就不慌,所以他对拘留也并不害怕。他提出要求复议,但杭州市中级法院很快就决作出了维持拘留的决定。

董谨被无故拘留后,他的妻子何艳琼四出奔走,向上级法院、检察院、省市人大及中纪委中组部派驻浙江的巡视组申诉。这些机关虽然觉得这事有点不可思议,因为法院既然已经对董谨等发出了强制执行的公告,那么就不能再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将他们之中的任何人进行司法拘留了。尽管这些机关已发现了江干法院的做法违法,但却没任何机关出来纠错。这样,董谨就冤枉地被关了半个月。

前几天,董谨和席传喜一起来我家。他说他对江干区法院的非法拘留非常不服,想寻找救济办法。我告诉他途径有两条:一条是宪法意义上的申诉,一条是通过司法途径请国家赔偿,在请求国家赔之前,要先向杭州市中级法院申请确认江干区法院的司法拘留违法。我告诉他,尽管按照他的案情江干区法院是百分之一百违法,但法院会有种种歪理来为自己辩解,甚至它不屑辩解,不说任何理由判自己胜诉。在中国目前这样一个腐败的司法环境下,申诉和申请国家赔偿的成功的可能性都很小。但是,只要启动了这个程序,就是对中国老百姓的一次普法教育,无论官司成败,对中国的民主和法治事业都是一种贡献。董谨表示,他不指望国家赔偿他的经济损失,但目前他们学校的其他老师也受到了同他一样的压力(都已收到法院谈话的传票),他如果不向江干法院讨个公道,该法院就会更加肆无忌惮地欺压他的同仁。当然,他也愿意以这个行为为国家的民主法治做点贡献。就这样,我为他写了《违法拘留确认申请书》。

今天(11月10日),董谨已向杭州训级法院递交《违法拘留确认申请书》,为自己讨公道,为他的教师同仁讨公道,同时也为中国讨公道。

附:

违法拘留确认申请书

确认申请人董谨,男,汉族,1962年7月10日生,浙江省杭州市人,现住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文明路御庭园3-1-602号。

被确认申请人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申请事项请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2006)杭江执字第934号“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和(2006)杭复字第3号复议决定违法。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原浙江省水利水电干部学校体育教师,曾住在杭州市七甲渡口省水利水电干部学校(简称省水电干校)教工宿舍。2000年,省水电干校宿舍进行房改后,该房产分别成为住户的私房。2002年,杭州市政府规划开发建设“钱江新城”,制订了《江滨三号区块拆迁方案》。根据该方案,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单位要求搬迁省水电干校及教工宿舍。该校教职工认为,这个方案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在拆迁安置问题上,拆迁方与被拆迁的住户一直意见相左,经过行政裁决、向法院起诉、上诉等程序,问题仍无法解决。

2006年10月12日,江干区人民法院向董谨、方菲等省水电干校宿舍的住户送达了强制执行的公告。公告责令董谨等户在10月18日之前腾退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这天上午10点半,本申请人被江干区人民法院叫去,强迫我签订安置过渡协议,并要我交出钥匙。该安置过渡协议有两种选择:一、拆迁单位解决过渡房,该过渡房原来是当地农民关过猪的猪棚;二、自己解决过渡房,拆迁单位给予每平方米13元的补偿过渡费,但只能保证两年,两年后自理。此外,两年后安置的是经济适用房,而经济适用房按照政策是安置城市困难户的,如果给我们安置了,那就占用了困难户的份额,我们也于心不忍。对于这样苛刻的条件,申请人理所当然地拒绝签订。下午12时左右,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杭江执字第934号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将申请人进行司法拘留,拘留时间为半个月。申请人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被驳回。被申请人遂将申请人拘留至2006年10月27日释放。

申请人认为,江干区人民法院对本人进行拘留适用法律不当。(2006)杭江执字第934号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称其所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四条和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实际上,江干法院依据的是一百零二条第(六)项。在本案中,生效的判决是为(2006)杭行终字第93号行政判决书所维持的一审判决中的“维持杭州市国土局杭土资裁字(2005)016号《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该裁决书内容为三项:“一、拆迁人应当根据《江滨三号区块拆迁方案》的规定,在钱江苑小区内向被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于收到本裁决书起10日内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补充安置标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三、被拆迁人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这三项内容中,第一项和第三项是单方面义务,第二项是双方的义务。从第二项内容规定的义务看,双方应当签订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签协议是双方的事,这一民事行为本身没有强制性。中国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一方可强迫另一方签订民事合同,所以一方拒绝签订自己认为不合理的协议不属于拒绝履行义务,也没有哪一种法律文书可以确定这样的义务。从拆迁纠纷案件的性质看,这是可以强制执行的案件,可以强制执行的案件应实行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标的物,而不是被强制执行的标的物所有人。只有在被强制执的标的物所有人阻挠强制执行时,才可以对其进行拘留,但那是另一种性质的强制措施。申请人在本案中仅仅是因为拒绝签订自己认为不合理的协议,而不是阻挠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对申请人是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的。如果这也算“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那么拆迁方不肯按申请人的条件签约,是不是也应当拘留?

其次,2006年10月12日,江干区人民法院向申请人送达了(2006)江执字第934号强制执行的公告。该公告限申请人在10月18日前腾退座落于杭州市七甲渡口省水电干校教工宿舍2幢202室,“到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在同一天,申请人受到了两种司法强制措施。如前所说,申请人受到的前一种强制措施(拘留)是受后一种强制措施(拆房)牵连的,只有在阻挠后一种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才能对申请人采取前一种强制措施,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拘留时,公告规定的“依法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都没有到,是不是被申请人“预料”申请人将会阻挠被申请人执法才“先予执行”的呢?把臆想当作事实,岂是人民法院所为?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拘留的行为是违法的,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人身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确认江干区人民法院(2006)杭江执字第934号拘留决定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杭复字第3号复议决定违法。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确认申请人董谨

2006年11月10日

附:
1、(2006)杭江执字第934号“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
2、(2006)杭复字第3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
3、2006字(09424)号杭州市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
4、(2006)江执字第934号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

(原载《自由圣火》2006年11月13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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