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发行前副行长于大路贪渎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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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1日报导】(中央社台北十一日电)北京法院昨日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副行长于大路受贿、挪用公款、行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于大路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香港文汇报报导,今年五十一岁的于大路在担任中国农发行财会部主任期间,利用主管汽车租赁业务、选择汽车供货商的职务便利,于一九九七年三月指定深圳贝斯特公司作为农发行的设备供货商,收受贿赂款三十万元;于一九九八年指定天津中银公司为农发行的汽车供货商,收受贿赂款四十二万元。二00二年八月,国家审计署对农发行进行审计,于大路恐受贿事实败露,将该款退还天津中银公司。

一九九九年八月,因深圳亚捷公司未能承揽到农发行三亿元设备租赁业务,于大路与深圳亚捷公司法定代表人共谋,以“若想独自承揽全部租赁业务,就要为竞争对手支付补偿费”为名,向承揽该租赁业务的美禾公司索要贿赂款四百万元。

在一九九七年至二00一年间,于大路利用担任农发行财会部主任,主管设备采购业务和汽车租赁业务的职务便利,在农发行向海南瑞丰公司采购设备业务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收受海南瑞丰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予的贿赂款一百万元;为中电租公司承揽农发行4.36亿元的汽车租赁业务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中电租公司的贿赂款共计259万元。

法院查明,在一九九九年四月至二000年九月间,于大路利用其担任农发行财会部主任,主管农发行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农发行账外资金共计410万元,用于个人股票交易使用。目前,该款已全部退还。

此外,法院还发现,于大路还进行了买官。一九九八年底,他在担任财会部主任时,为了在职务晋升上得到当时的农发行副行长的胡楚寿(已判刑)的帮助,通过胡之子给予胡三十万元。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底至二000年三月,上级有关部门到农发行考察后备干部时,胡楚寿利用职务便利推荐了于大路,为于大路升任农发行行长助理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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