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良庆:假货泛滥的警示

沈良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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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2日讯】 【提要】

假货泛滥为害之惨烈,不仅仅侵害消费者利益,甚至毒死几个人,已经到了危害我国经济和公共安全的地步。只将造假者视为“害群之马”,空喊打假,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本文试图从分析假货的危害、成因入手,通过减少造假动机和提高造假成本,调整公共政策和制度环境,遏制假货横行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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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有点怕读报,怕一眼扫过去就是令人心惊肉跳的信息:某地注射瘦肉精的猪肉毒倒一干人,某地毒米、毒酒毒死一干人,某地豆腐渣工程砸死一干人……造假,已经从80年代的假烟、假酒、假药等假货,发展到假钞、假证(文凭、证书)、假档案、假新闻、假论文、假身份,令人眼花了乱,防不胜防。如果说80年代的假货还只是个别不法商贩造点假冒伪劣商品坑害消费者,90年代后的造假,不仅假货的品种大大增多,几乎无往而不假,造假的主体也由不法商贩扩展到各行各业,连一向自视清高的学者、负有社会管理职责的官员也参与造假。此间的《新安晚报》10月19日头版头条爆出一条大新闻,留美学者方舟子先生披露合肥某大学人工智能应用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杨某竟然多次将别人的学术论文攫为已有,而且面向国际,原封不动抄袭以色列学者的论文再拿到世界电器电子工程师协会的学术会议上发表。而此前媒体披露的湖北岳阳三陪女陈丽以色相找到市长焦某为靠山,焦某报之以李,帮她办了假党员、假文凭、假干部、假职称,一路绿灯攀升上了该市开发区的宣传部长;陕西富平县一名小学文化的浪荡舞女王爱茹在“结识”了县委副书记后,摇身一变竟然成为代表社会公正的法官,是为假官与官假(官家造假之谓也)。如果说上述造假还只是个人行为,那种集体造假、法人造假就更触目惊心。1987年,我还在安徽省检察院工作时,参加了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一个调查组,调查由怀远县包集区农民集体上访揭露出的该县在“一五”普法期间为了整钱而大办普法学习班,将农民集中关押甚至殴打,拿钱放人,“普法”变成普罚的案件,这是一起基层官员为利益驱使将好事办坏、真事办假的集体侵权案件(《中国法制报》曾作报道)。今年夏天上海交通大学爆出的招生舞弊案也是一种法人行为。

11月20日《新安晚报》又在头版爆出作为打假的执法机关之一的公安机关定远县青山乡派出所为利益驱使从造假证的人手中购买假户口本发放给居民使用,牟取暴利。假货泛滥成灾,大有“剪不断,理还乱”之势,如果林妹妹再世,恐怕又得凄凄惨惨戚戚地唱起她的《葬花辞》“天尽头,何处是香丘?”(交通大学招生舞弊案爆出后,就有网民慨叹:天哪,还有一方净土吗?)

假货的危害,决不只是毒倒,甚至毒死几个人而已。过去有位同事是上海人,精于算计,上街购物必带两样东西,一曰弹簧称,一曰验钞机,现在办事恐怕还得带上笔记本电脑,利用现代科技的方便检验一下碰到的是否假货。这可不是笑话,君不见,为了对付假文凭,北京大学早在去年就推出“本科毕业生网上毕业证书验证系统”,辽宁省开通了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查询系统。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假货的泛滥,造成了信任危机,同时也增加了交易成本。5月1日《环球时报》刊登了乔新生的文章《别老说外国人傻》,说的是两位到国外讲学的教师,一位说欧洲人傻,乘火车几乎不查票,自己得以免费搭车。另一位说美国人傻,超市购物付款时,收银人只认标签不认货,自己买衣服尽可以捡价钱贵的买,只要将便宜商品包装上的价格标签换到要买的衣服上,就可以蒙混过关,占尽便宜。这些聪明练达的同胞自己倒是占了点小便宜,却给别的同胞带来了麻烦,中国人一登上欧洲列车,立即有人查票;一进超市,就有保安跟踪,好不威风。连傻老外也为这种聪明练达多搭上些防伪打假的成本。中国商品一度在俄罗斯、东欧很有市场,由于假货的影响,俄罗斯已经开始对中国商品进行严格检查,限制中国商人入境,甚至动辄没收中国商人的货物,东欧一些国家有人干脆打出横幅,要求中国货滚出去。与此相对照,那些质量信誉好的企业和产品,却可以获得免检待遇,既方便了交易,又降低了交易成本。上市公司造假账,黑箱作业,被人称之为“圈钱”,严重侵害了股民利益,曾遭郎咸平炮轰。会计制度存在问题,股市违规操作,不仅造成股民的信任危机,也影响了外商在中国的投资信心。而假货一旦与权力腐败狼狈为奸,不仅会增加打假的难度,使打假沦为假打,导致假货的进一步泛滥,更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对内影响社会安定,对外影响出口贸易和外商投资信心。友人肖雪慧君是位伦理学家,她在《独钓寒江雪》一书中也说了这样一段话:“(诚实、守信)这些原则普遍起作用的地方,人们可以对彼此的行为抱有一定的信心,持有一种合理的预测和期待,不必把精力大量耗费于彼此算计和防范,从而减少‘交际成本’,减少摩擦,这就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提供了起码的安全感。”〔1〕

司法救济是社会公正最后的保障线,在“流氓当院长”(姚晓红)、“舞女当法官”(王爱茹)的情况下,人们还敢对司法救济抱有信心吗?一向被视为净土的学校也在利益驱动下徇私舞弊,为人师表的教师甚至“博导”们也弄虚作假,这种良知的泯灭贻误的恐怕就不只是一代人了。

打假本身早已不是问题,但怎么打?怎么有效地打?始终是个问题。

要想遏制假货泛滥,有效地打假,必须对导致假货泛滥的深层的社会、政治、经济乃至文化原因进行分析,把打假由零打碎敲、头痛医头式的打法变成一个社会系统工程,从源头开始打起。耶鲁大学教授艾克曼女士首创用经济学方法对腐败问题进行量化分析,成为蜚声国际的腐败问题专家,她对腐败问题的本质和解决方案的研究,不惟对我国制定反腐败战略有重要借鉴价值,对于我们认识假货泛滥的原因及对策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仅仅把制假、贩假、用假看成是个别人为私欲所惑,只要清除这些“害群之马”就可以了,只会导致官方掀起大规模的打假和再教育运动,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诚如艾克曼女士所言:“在衡量反腐败工作的效果方面,单纯统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腐败官员的人数,并不是一种有用的衡量标准。相反,国家应当深入探究行贿和受贿的根本原因。”〔2〕

首先是道德失范与道德重建的问题。制假、贩假和用假首先是利益驱动,但逐利的动机并不必然导致假货泛滥,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交易的各方通常会按照一定的游戏规则行事,因为他们知道,不按规则办事,不仅会造成交易成本增加,自己也会受到假货的危害。西方社会的现代化,固然包括经济、政治、文化诸方面在制度层面的现代化,但更重要的是现代制度赖以确立的人文基础。文艺复兴的壮丽日出是人的觉醒,即个人价值主体地位的确立。个人主义并不意味着极端自私自利,而是强调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权利。而一个人要确立自身的价值、尊严和权利,就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尊重和维护他人的价值、尊严和权利。如果定要说这是一种利已主义,也是费尔巴哈的所谓合理利已主义。以儒家文化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以政治伦理为核心的,强调德治,个人不过是君臣、父子、夫妇纲常名教的工具化载体。如果说在早期还有一定的合理成分,在上升为官方意识形态之后,就发展为人性的桎梏。在皇权时代的集体主义话语中,虽然也有“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但这里的“民”只是集合概念,并非有血有肉有欲望的个人,它的作用在于可以载舟,君王行仁政的目的是牧民,个人在皇权面前除了雌伏外,别无选择。由于人欲在实际上的难以消灭和趋利避害的本能,背负着沉重的国教十字架,在一部分人成为祭坛上的牺牲的同时,导致人性的虚伪,乡原盛行。明朝的李贽对理学进行了无情揭露:“阳为道学,阴为富贵。”〔3〕清朝的戴震更直斥为“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4〕

具有悲剧意味的是,像李贽这样的儒家叛逆,认识到传统文化对生命的漠视,却找不到出路,“李贽的悲观不仅属于个人,也属于他所生活的时代。传统的政治已经凝固,类似宗教改革或者文艺复兴的新生命无法在这样的环境中孕育。社会环境把个人理智上的自由压缩在极小的限度之内,人的廉洁和诚信,也只能长为灌木,不能形成丛林。”〔5〕

近代西学东渐,工商业资本的发展,为新的文化价值观的确立创造了楔机。遗憾的是,新文化运动未能结出丰硕的果实就凋零了。长期以来,由于传统文化的潜在影响,意识形态的话语霸权,战时共产主义的实际需要和旧经济体制的束缚,孔家店被砸了个稀巴烂,集体主义价值观却唯我独尊。我不否认利他主义的崇高价值,也不否认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那种“毫不利已专门利人”的利他主义与当时的社会环境是自洽的。但是,即便在将“私”字视为洪水猛兽以致要“狠斗私字一闪念”的疯狂年代,私心也未能革除,真正躬行实践的人,不是成为祭坛上的牺牲,就是在“斗私批修”的名义下大搞打砸抢。始于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再次为新的文化价值观确立提供了机遇。遗憾的是,旧的偶像倒塌了,新价值观却未能确立。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那种集体主义话语下的利他主义由于其说教性质和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在人们眼中已成为假话、空话,一种平实、宽容、易于为芸芸众生遵守的伦理规范又未能确立,形成价值真空和道德缺位,整个社会为利益驱动一头扎进彻头彻尾的实用主义,唯利是图也就在所难免。既然那种全时空的要求人们每时、每地、每事都要利他的崇高道德规范难以实践,人们也就失去了道德尊严,一个没有尊严的人什么事干不出来?更遑论当他们看到一些道貌岸然的人一旦掀去浩然巾后露出的却是一幅丑陋贪婪的嘴脸。〔6〕

入世了,当我们在全球市场与狼共舞之时,能否剪去拖在脑后的那根辫子,允许多元价值观并存,将是严峻考验。愚以为,打假,应自打假话,打伪道学始。

其次是监管问题。认识到人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因为趋利而进取,因为避害而退守,退守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并不能保证每个人都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时,监管就是必须的。而监管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减少制假、贩假、用假的动机和提高制假、贩假、用假的犯罪成本。(注意,这里的“犯罪”是广义的,而非刑法学的概念)这里的前提是将制假、贩假、用假者视为经济人,有其投入产出比的算计,只有使其犯罪边际效益降至最低,才能有效遏制其行为。

一、强化社会监督

强化社会监督,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社会监督又包括消费者监督、同业(工商企业)监督、媒体舆论监督三个方面。

1、消费者监督

消费者往往是假货的直接受害者,具有打假维权的利益动机,也能发挥相当作用,如王海打假。但是,消费者的监督亦有其局限性。因为普通消费者专业知识有限,检验手段有限,不可能随时随地识别假货,也不是每个消费者都有很强的维权意识,更不具备直接惩罚制假、贩假者的手段。消费者作为群体可以被商家视为上帝,作为个人却在交易中缺乏讨价还价的能力,在财力和组织动员力量上难以与制假、贩假者(尤其是企业)抗衡。有些假货如假文凭、假党员等并不直接侵害某个消费者,难以形成强烈的打假动机。更遑论有些假货(如假文凭)某些消费者还有购买、使用动机。

2、同业(工商企业)监督

假货充斥,“劣币驱逐良币”,侵犯了合法工商企业的利益,他们既有强烈的打假动机,在财力、组织动员能力上又比较强大。

3、媒体的舆论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有能力动员和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引起社会各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对假货的关注,促进问题的解决。但对媒体尤其是某个具体的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也不能抱浪漫主义幻想,把它(他或她)视为道德化身或者至少价值中立。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也有自身的利益动机。如果说80年代爆出的“土豆牛”新闻只是人们相信了愚人节上的笑话,《人民日报》刊登的关于一位杜姓农民自学成博士也只是一个县武装部干事杜撰的假新闻,刊登假广告、搞有偿新闻、引导某种时尚则是明显的利益驱动。最近爆出的留学牛津大学的本科生吴扬获得博士学位的假新闻,包括《扬子晚报》、《中青报》、《新华网》、中新社等多家有影响的新闻媒体均卷入其中,这种假新闻的产生,虽然没有直接的利益驱动,但哗众取宠、不负责任之咎难辞。卢周来在《转型期中国经济学家的社会角色》一文中指出,应该承认经济学家有自身的利益,不可能完全价值中立,在此基础上对“公利”与“私利”加以区分,“反对任何形式的话语霸权。”〔7〕

事实上,中国媒体早已告别“小报看大报,大报看梁效”的大一统时代,至少在经济利益上,中央媒体与地方媒体、党报(刊)与行业报(刊)、专业报(刊)是有区别的,入世以后还会面临海外媒体、民营媒体可能参加角逐的问题。我国传统媒体一直政府所有,属行政事业单位性质,进入转型期后又具有了商业性质,这难免导致定位困难、角色模糊。这种“妾身不分明”极易造成“公利”和“私利”的混淆。左大培博士提出“经济学界也要反腐败”〔8〕,我们的媒体及期从业人员何偿不也要反腐败。一方面,媒体和从业人员要加强道德自律,同时要反对话语霸权,通过自由讨论和市场竞争使各家媒体在边际点上获得共同价值观念,从而发展价值观念,促进公共利益。对于违规的媒体及从业人员,要通过立法的、行政的乃至司法的手段进行监管(当然也包括媒体对媒体的同业监督)。否则,不仅假新闻、有偿新闻难以杜绝,弱势群体也难以得到媒体的关注。

二、强化制度约束

制度固然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制度则是万万不能的。制度约束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方面。

1、立法监督

通过立法对制假、贩假进行监管是制度性约束的第一步,中国立法机关包括地方立法机关在这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立法机关的工作已经终结。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存在重刑主义、义务本位、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等问题,上个世纪初诏令沈家本、伍廷芳修律,引进西方先进的法律文化,从话语到制度均进行变革,导致中华法系的解体,是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制度向现代法律文化和制度过渡的转折点。随着经济转型和加入WTO,中国法律文化和制度再次面临与世界接轨的问题。

与“打假”有关的立法,至少应考虑到这样几个问题:其一,权利本位问题,“打假”重在维护消费者权利,必须严格界定公权和私权的界线,防止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僭越(这一问题无法在本文展开谈)。其二,刑民不分、民事法律不发达问题。刑事和民事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二者既有一定联系,又有严格区分。“打假”力度的加强,并不必然意味着严刑竣法,而且由刑法调整的制假、贩假、用假毕竟是少数,要在让制假、贩假、用假者无利可图,直到让其倾家荡产,如象冠生园(南京)制造劣质月饼侵害消费者利益,就可以考虑提高赔偿额、罚金额直到破产。对官员制假、贩假、用假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到开除公职。其三,重实体法、轻程度法的问题,立法、行政、司法不仅存在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的问题,也必须严格程序,如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不仅是结果公开,也包括决策过程的透明,防止行政擅权,侵犯公民利益。

考虑到人类理性的局限,任何成文法都无法做到尽善尽美,难免有漏洞,适当借鉴普通法系的成功经验,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留下适当的空间也是必要的(这对法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会有更高要求)。最后是从立法角度消除由身份差别造成的法律面前不平等问题。如普通百姓伪造公文印章构成犯罪,而政府官员制造甚至批发假党员、假干部却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90年代初,安徽省蒙城县曾发生一起大量制造部队转业干部案件,甚至有才几岁的儿童已是营级转业军官,像这样严重的舞弊案,有关方面负责人仅给予轻描淡写的党纪、政纪处分,这样双重标准,如何教育百姓,又如何约束官员。在上述阜阳地区,一面是民间形成造假烟、假酒、假药的重灾区,一面是官场行贿受贿、卖官鬻爵(从阜阳市长肖作兴受贿案可见一斑)。最近爆出的利辛县人事窝案(参见11月8日《新安晚报》头版),据报道自“1998年以来,有188人通过人情、关系,伪造假毕业证、假档案以及行贿、受贿、诈骗等方式被分配安排了工作。其中……七名县领导签字为114人分配安排工作”,在处理时,仅摹仿县领导签字的县计委工作人员张先勇等三人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领导仅给予党纪处分。

2、行政监管与监督行政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打假责无旁贷,理应积极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假货的泛滥是否说明政府行为和公共政策存在某些问题?对此必须予以检讨并找出对策。从理论上讲,政府是有强大打假动力的,这不仅是因为假货危害社会,与政府行使社会管理职能和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发生冲突,假货的泛滥也直接造成税收的流失;由于假货泛滥侵犯合法商家利益,导致投资环境恶化,也与政府招商引资的愿望发生冲突。

据11月26日《21世纪经济报道》,拟在山东投资兴建一个世界级的羰基合成工厂的全球涂料原材料领先供应商、世界500强之一的伊士曼公司就对中国的假货十分烦恼,因为市场上销售的立邦漆70%都是假货,大商场也不例外,立邦绞尽脑汁防伪也解决不了问题,假货不仅使立邦蒙受巨大损失,作为原料供应商的伊士曼也连带缩小了市场。但这并不说明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能同仇敌忾,积极行政,对假货真打并打出成绩。

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首先是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行政机构衙门习气严重,效率低下对打假的负面影响。其次是权力腐败对打假的影响。阿克顿勋爵说得好,“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我国以政治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文化在对皇权和官员提出很高道德要求的同时,也将皇权和官员道德化,使之成为“道”的化身,形成所谓“礼治”的人治传统,排斥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而权之所在,正是利之所在。权力腐败不仅影响打假效率,官商勾结更使制假、贩假、用假的不法之徒有恃无恐,甚至导致部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己参与造假,从而使打假流于形式,沦为假打。包括公共工程在内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低效益、高浪费、行贿受贿并非中国特有的现象,但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基于“人性本恶”的思路,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和政府的监督,严格的法治系统让人不敢轻易昧着良心赚钱。

公共工程中的腐败交易必然增加工程成本,羊毛终归要出到羊身上,而官员的腐败又导致监管流于形式,这就从两个方面强化了造假的动机。那些经过二包、三包出现的豆腐渣工程,就是很好的说明。要解决这样的问题,除了发展标准化工程、强化监管措施之外,本着“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将官办改为民办,尽量减少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也是一个思路。这样还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财政负担,政府也可将二次分配向发展教育和社会保障事业倾斜。打假中的政府不作为应该加以防止,行政权力的僭越同样应加以防止,如乱收费、滥罚款就是行政权的滥用,也可视之为一种“假货”,收费的不合理也会增强不法商人造假的动机。如安徽省定远县公安机关买假、用假案,按照规定,新版户口本必须按照公安部的部颁标准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然后层层下发,这种正规渠道的空白户口本要4.5元一本,而从造假者手中购买印刷精细得可以乱真的空白户口本只要几角钱,正是巨大的差额,促使基层执法机关买假、用假。

查处基层执法人员时,是否考虑一下由上级执法机关垄断印制权是否合理?如果必须统一印制,定价是否合理?这并不是个别现象,如由安徽省工商局统一印制并要求建设单位使用的标准化建筑承包合同,在淮北市工商局购买时索价竟高达20元一份,另有一种仅三、四页的装饰工程合同售价高达六元一份。为了防止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利益驱动,在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时有越位行为,甚至制假、贩假、用假,实行政务公开,包括决策程序的公开,就涉及公众利益的政策进行公开讨论和听证,都是必需的。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囿于自身利益推行的保护主义政策,不仅造成市场条块分割,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也使打假沦为假打。艾克曼女士在《腐败与政府》一书的序言中指出:“在前苏联,对腐败行为的审理经常被用于惩罚那些在其他问题上开罪政府的人。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那么不仅会令人们感到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而且还将使整个反腐败运动濒于崩溃,因为这时人们会认为官方在选择要查处的腐败案件的时候并不是根据腐败行为本身的严重程度,而是依据被告人的身份。“打假何偿不如此。如果对本地或者与自身有某种利益关系的假货不打,专打外地或者与自己没有关系的假货,甚至借打假进行打击报复,沦为假打势所必然。

因此,对政府必须进行监督。对政府的监督既包括立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也应包括司法监督。自从《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我国已经有了有限的司法审查制度,即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司法审查,但对政府的行政立法行为如由政府制定有关规章、条例、命令等,则无权进行司法审查。如果政府的法规、条例等违反宪法及其他上位法(如刑法、民法等部门法)怎么办?这就为行政权的不当扩张留下了空白。关于司法审查权,各国不尽相同,从对像看,有的仅针对行政机关的抽像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有的则包括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如美国),管辖主体也有所不同,有的由最高法院行使审查权(如美国),有的由检察院行使(如前苏联),有的由专门的行政法院(如法国),有的由专门的宪法法院(如波兰)。中国加入WTO后,在法律制度方面也应考虑国际接轨,如果因为政治制度的差异,暂时还不能考虑对立法机关进行司法审查,至少应考虑对政府的立法进行司法审查,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防止违法行政。

3、司法监管

司法管辖是一种只有在进入诉讼程序后才能进行的消极监管方式。就打假而言,行政机关的监管应当积极主动,消极被动不作为方式应被视为玩忽职守,法院的主动出击则应被视为一种不当的越位行为。因为司法救济是社会公正和正义的最后防线,作为诉讼的裁判者,必须保证公正和中立才有权威性,媒体上经常能见到的有关法院参加地方行政机关组织的联合打假行动的报道,反映的恰恰是法院缺乏独立性,这种泛行政化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严重弊病之一。主动出击揽案办,甚至干一些与司法性质不相干的行政事务,使司法沦为行政的附庸,丧失了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作为最后防线的作用也将荡然无存。与此相应的是备受诟病的行政干预,政府把法院当成自己的后院。在打假中也存在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和司法本身的泛行政化,既有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更是现行制度设计的结果,仅靠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自律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加入WTO后,开放的压力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可能性,希望法官们不只是将大檐帽换成法官袍。诚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所言,司法独立的核心是裁判者(法官)的独立,而非法院的独立,〔9〕但法官素质的低劣又与司法独立的现代化要求形成一个难解难分的怪圈。我国目前存在的司法腐败现象,原因多多,司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也是重要原因。“流氓当院长”、“舞女当法官”诚然是极端现象,但很多法官缺乏法律至上的意识和法律专业训练也是不争的事实。我国现行的《法官法》对法官任职标准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但与发达国家对法官的品行和专业素质要求还有很大距离,更糟糕的是,就连这样的基本要求仍然无法落实。要改变现状,仅仅对后来者垫高门槛是不行的,毕竟中国已经溶入国际社会,不可能再关起门来司法,司法系统应该考虑清理门户,让那些缺乏道德操守的害群之马和滥竽充数的南郭先生下岗,只有这样,才能重塑中国司法的公信力。打假,也不能少了打法官之假。

假货猛于虎,谨以此文抛砖引玉,俾使全社会都关注打假,参与打假。

【注释】

1、肖雪慧:《独钓寒江雪》,中国工人出版社2001年版,第110页
2、艾克曼:《腐败与政府》,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3、李贽:《续焚书》2卷第76页,转引自黄仁宇《万历十五年》,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36页
4、戴震:《孟子字又疏证》,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74页
5、黄仁宇:《万历十五年》,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11页
6、参见肖雪慧:《独钓寒江雪》有关章节,中国工人出版社2001年版
7、参见卢周来:《转型期中国经济学家的社会角色》,《书屋》2001年第11期
8、左大培:《经济学界也要反腐败》,转引自卢周来《转型期中国经济学家的社会角色》
9、参见2001年10月25日《南方周末》第7版《司法改革:现实与可……

(2001年12月)

转自《民主论坛》2006-05-21(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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