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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师变洗碗工 上阁屋判付资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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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原在上阁屋餐厅担任厨师的范明毅,遭降级为洗碗工,他愤而辞职,并向台北地院诉请餐厅给付资遣费,台北地院审理认为,餐厅未经范某同意即将他降职为洗碗工,范某有权辞职并要求资遣费,判餐厅应付22万余元。

原告范某主张,他自87年起任职于上阁屋并担任厨师,月薪4万3000元,但餐厅却在92年6月间将他调职为厨师助手,且月薪降为2万5000元,他遂向台北县政府申请调解,并同意降职,不料92年10月间,却将他再降职为计时洗碗工,每天只能上班4小时,时薪150元。

范某主张,上阁屋已违反双方的劳动契约,他无法接受,遂于92年10月底辞职,范某认为他是依劳基法第14条而终止双方劳动契约,并要求给付资遣费。

被告上阁屋主张,范某是在餐厅鼓励下考取丙级厨师执照,但事后却因生鱼片放置不当,未能符合餐厅卫生要求而遭记过并签下悔过书,但仍未改善,故调整职务不让他接触食材,改任洗碗工,且范某是自行离职,无权领资遣费。

一审台北地院简易庭审理认为,上阁屋并未违约,不必付资遣费,经范某上诉后,二审台北地院劳工法庭审理认为,上阁屋未经范某同意而予调职,范某有权自行辞职并要求付资遣费,改判范某胜诉,因本案属简易案件,不得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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