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契约 暗藏九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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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田瑞华、李靓慧/台北报导〕民众买车、买房或创业时,常因为需要而向银行借款,但根据消基会昨天公布银行借款契约中隐藏的九大陷阱,如提前清偿收取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利息变更的通知方式,都和借款人权益息息相关,提醒民众,签约前务必看清契约,并且多方比较。

消基会人员于8月中,随机前往八家银行的台北市服务据点表示想办房贷,并且要求将契约书带回审阅,结果取得第一、上海、联邦、新光、台湾银行等五家银行的契约书。但另有三家业者则表示要等申请程序完成后,才会交付契约书、进行签约,显然仍有部分银行对消费者应享有的审阅权认知不清。

至于五家银行中,据消基会指出,上海商银的房贷契约有最多不合理条款、台湾银行相对提供较合理的契约;相较于其他银行提供多种违约金计算方式供消费者选择,上海商银的提前清偿违约金,是以原核贷金额计算或往前推算,显然不公平。

还有如贷款利息变更的重要讯息,依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规定,应利用双方约定的方式加强通知,但上海商银的契约仅载明在营业场所和报纸公告,显得不够周全。

另外,消基会表示,上海商银的契约还指出,抵利型贷款的抵利账户,结算存款余额超过借款本金余额,或超过新台币1,000万元的部分,银行不支付存款利息,这有不当得利之嫌。

消费者报导杂志发行人谢天仁表示,虽然“个人购车及购屋贷款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及不得记载事项”已经施行,但内容已跟现况脱节,呼吁主管机关应立即展开契约范本的修订。

上海商银指出,由于银行提供客户多种商品选择,每种商品的优惠范围与限制都有所不同,银行需以文字描述方式来订定契约,客户可以依据自身的需求,选择适合的商品。

上海商银强调,不同的商品,提供客户的服务、便利程度都有不同,限制范围当然也有差异,银行必须以契约来限制范围,但签约前都会向客户详细解释,并且供客户选择。

金管会:契约违规视同无效

〔记者梁世煌/台北报导〕针对银行业者在房贷契约上的不平等条款,金管会银行局官员表示,目前金管会提供的房贷定型化契约,虽对银行业者不具强制约束力,但相关贷款合约,仍不得违反银行局公告的“个人购车及购屋贷款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相关规定,如果银行提供的合约内容抵触此一规定,契约内容将视同无效。

事实上,对于上海商银竟然在贷款契约载明,银行可自行在消费者的银行本票上填载最高约定利率、在未经告知的情况下可直接对债务人或保证人的存款行使抵权、擅自延长保证人担保债务期间等行为。银行局官员私下也觉得相当不合理,认为合约条文的规定,对消费者而言相当吃亏。

但由于未见到相关合约内容的正式文件,银行局官员并不愿对此正式表示意见,强调会加以了解。不过,银行官员指出,针对定型化契约,银行局曾公告“个人购车及购屋贷款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银行端在订定相关契约内容时,必须遵守此一规定内容。因此,未来消费者在与银行协议贷款合约时,可注意契约内容,有无违反银行局有关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事项的规定,以维护自身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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