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问答(359) I-130 批准后仍可继续申请K-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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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1日讯】编者按:亲爱的读者朋友们,大纪元网站与移民律师李维先生合作推出“移民问答”信箱专栏,回答读者有关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动向或在移民申请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李维先生于1991年在佛罗里达州的斯特森大学法学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获得法律学位,从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的会员。欢迎读者联系我们:usalife@epochtimes.com。

问题三百五十九﹕ 我与先生一年前结婚,他为我申请了K-3签证,但去使馆面试前, I-130移民归类申请已经获批准,也就是说K-3申请自动实效了。目前我们的问题是,我不想移民并居住美国;我希望居住在中国。请问有任何的签证可以满足上述的要求吗?(可以去美国探访配偶,但无须居住)或者,如果我先生被美国公司外派在中国工作,(我持绿卡随行),我在三年后可申请归化吗?那法律对上述外派的公司有什么样的要求?

解答: I-130的批准不代表你的美国公民先生不能再为你申请K-3签证。你可以选择继续做K-3或不做K-3而直接申请移民签证。

如果你不能放弃你在中国的工作﹐而你也不在乎成为美国公民的话﹐你必须申请回美证﹐每两年入境美国。或根本不申请绿卡﹐但未来的签证将是极其难申请的﹐因为你有了移民倾向。

你先生的公司必须是个美国的在中国发展贸易﹐商业的公司(政府﹐研究机构或教会也可以)。他必须申请N-470表来保留在美国已经居住了的时间﹐和今后在中国的时间。只他需申请﹐然后你也可以有资格保留你永久居留的时间。所谓保留﹐即指在中国居住的时间也算是在美国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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