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淑贞:对荷兰时代台湾历史认识上的错误

叶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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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0日讯】在台湾,过去的教育教给我们的不一定都是对的,因为过去是威权统治时代,所以教育主要是为当权者而服务,作为当权者的统治工具。凡是和执政者立场不同的历史,学校的教育是不会教的,甚至是炮制不实的历史,把这些不实的历史教给我们,所以我们要重新认识台湾的历史。

有必要还原历史真相

为何说历史是做为当权者的工具?因为执政者掌握了历史解释的权力,尤其是威权时代的当权者,更是具有这个力量。我们的老师都是在威权体制下训练出来的,因此他们的思想是被洗脑过的,他们认识的历史是在执政者许可之下的那一套,而我们所使用的教科书,也是由政府独占的国立编译馆编纂的。因此,过去我们所学到的历史有很多是执政者编纂出来的、不实的、甚至是错误的。例如,为何过去的历史课本都不太讲228事件、超级通货膨胀的原因、政府曾经以1圆新台币换4万圆旧台币,以及白色恐怖等等这些事情。又例如过去的历史课本为何都把日治时代描写的很悲惨?就是因为执政者不想让我们知道真相。

本文就来谈一谈过去的历史课本如何扭曲荷兰时代的统治。以下要讨论的是1997年国立编译馆主编的国民中学历史教科书《认识台湾(历史篇)》中对于荷兰统治台湾的部分历史的扭曲。这本教科书中在提到荷兰人如何压迫汉人时,是这样描述的:

荷兰人占领台湾后,为提高农业生产力,大量招募中国大陆汉人来台湾。他们只给汉人生产工具,不给汉人土地所有权,任意迁走汉人离开耕作地,严禁汉人与原住民私相交易,对汉人征各项苛捐杂税,强迫娶原住民为妻的汉人改信基督教,严禁汉人私藏武器和自由集会。

荷兰人是否给予汉人土地所有权?

以上这段话经目前学者韩家宝的研究,至少有两个地方有待商榷,一是不给汉人土地所有权,一是对汉人征各项苛捐杂税。关于荷兰人到底有无给汉人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如果有,是何时开始的,为何会开始给予汉人土地所有权。荷兰时代台湾实施两套不同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一套是对于原住民所实施的封建制度,另一套是对于汉人所实施的现代式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其中对于汉人所实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属于受到法律保护的现代私有财产权制度,这个制度开始于1647年,也就是荷兰人来台的1624年以后的23年。

为何会在该年开始给予汉人土地所有权状?荷兰总督许可开始发放土地所有权状的官方理由是“促使其开垦更多的土地”。但是,给予土地产权正式认证背后的真正理由,可能系1644年导入米作什一税,而须推动此一配套措施。这主要是因为1644年10月10日开征米作什一税,并把这个收税的权利卖给承包商,需要有清楚的土地所有权名册,承包商才知道要向谁课税,才不会引起纠纷,所以需要进行土地调查。

为了开征米作什一税,大员商馆被迫必须仔细确认应对何人征税。在导入米作什一税以前,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台当局虽然已经于赤崁地区奖励农业的发展,却未施以任何管制措施来干预土地的开垦及所有权。米作什一税之开征,引发一连串直接导致地籍注册与保障土地所有权的行动。从此以后:

1.中国移民在开垦新田园前须先禀明大员商馆。
2.荷兰当局为此进行大规模土地调查,绘图记载中国移民所开垦的每块土地。
3.接获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巴达维亚总部的当局准许后,大员商馆便开始授与“临时土地权状”。
4.一俟土地调查手续完备,即刻以正式的权状取代之。

1647年巴达维亚当局指示,在以下地界中授与权状:北方不得越过大目降村落之田野,东抵“小山丘”山脚下,西抵称为“二仁溪”的大河,南方抵十荷哩处。这主要是因为此一境界内并无任何原住民的村落,却有大量可垦的荒地。1647年8月20日,巴达维亚东印度公司总部甚至指示荷兰在台湾的长官贴出布告,公开宣布如下:

…于上述地界内,总督发给耕地,使任何个人完整地拥有[之]…
[此举]系特别为鼓励中国人从事经营,准许他们本身和后代都以制式所有权状保有耕地[产权]。

荷兰在台湾的长官于1647年8月21日,按照巴达维亚诸议员的指示,在常设布告栏公告通知书。该通知书宣称此后中国人将以获颁土地权状的方式被授与土地所有权。此后颁发的正式权状可以依法认证,做为保障财产权的根据。公司当局严谨地将授与土地权状的每笔土地登录于一本称为“土地所有权登记簿”的特定册籍。

荷兰人是否对汉人征收重税?

以上的描述说明前述国民中学历史教科书《认识台湾(历史篇)》中提到的荷兰人不给汉人土地所有权这个说法有待商榷。过去的教科书中对于荷兰时代的描述,至少还有一个有待商榷的地方,就是关于荷兰时代是否对汉人征收很重的税。荷兰时代在台湾的税收分直接税及间接税两种。所谓直接税是指政府自己直接征收的税,而间接税是指政府将收税的权利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人,政府间接获得一笔收入。税收的种类繁多,直接税有关税、乌渔税权、鹿制品出口税及人头税,而间接税则有乌鱼税权、猪只屠宰税权、鹿肉出口税权、收购中国啤酒税权、村落承包制、盐税权、薪炭税权、通行税权(所有经过二仁溪的舢板船)、蓝靛税权、衡量税权。可见间接税主要是对于各行各业所征收的税。

其中的人头税类似于我们现在的薪资所得税下,下文就针对人头税进行讨论。荷兰长官于1636年曾经指出台湾经济体质仍然薄弱,无法开征人头税。但是1639年时却因为荷兰人在台湾投入大笔资金,从事筑城防卫建设,带动经济的繁荣。1638年至1639年间,为了回报荷兰长官管辖下所获得的福利,向中国居民发动募捐。根据Junius牧师(是荷兰时代三个对台湾最有贡献的牧师之一)的说法,他们十分乐意捐输,因为如此确保了他们的居留权,以及受法律保障的权利。

为将该乐捐发展成为永久制度,1640年6月30日引进征收人头税的办法。所有在大员商馆管辖下的中国人,都应该于每月的首天与第三天内获领一张许可证。每张许可证每月应支付1/4里尔,亦即12个stuijvers,不领取者将被罚款5里尔。1/4里尔的价值为多少呢?当时1里尔大约可以购买到20斤的砂糖。

在1653年将人头税项标售给中国包税商,人头税由12个stuijvers增为14个stuijvers,12个stuijver等于1/4个里尔,其购买力大约为5斤砂糖。人头税似乎像是针对一般劳工所抽取的薪资所得税,荷兰人把人头税单称为工作证。倘若一名劳工每月以每日6stuijvers的薪资工作24天,而人头税每月为14stuijvers,则与其收入相除,税率为9.7%,对于高额收入者而言,税率更低。这个税率是否太高,则见仁见智。

从以上的说明,可见一般从教科书中所得到关于荷兰统治台湾时代的印象,不一定是对的。◇(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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