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折扣价售卖香烟犯法?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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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4日讯】香港的确是有法例禁止推广香烟的售卖的,先看看《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15A:禁止售卖或给予烟草产品等:

第2段:任何人不得为推广或宣传的目的而将任何香烟、香烟烟草、雪茄或烟斗烟草给予任何人士。
第3段:任何人不得为诱使任何个人购买某烟草产品或以其他方式向该人推广烟草产品而给予该人有值代价(Valuable Consideration)。

上面法例的原意,相信是禁止用商业手法推广香烟的销售。香港还未全面进行禁烟,但政府极力宣传吸烟的害处,而法例则加以配合,禁止对香烟有任何促销的手法。问题经常出现者反而是我们如何理解法律条文的定义?大家又如何理解上述法律条文所禁止的行为?零售商卖烟之时给予折扣,是犯了这条法例吗?那我们还得看看具体的案例了:

HKSAR V Tong Chiu Wai(唐超纬)[2007] 1HKC431

被告被检控违反上述法例的第三段,以有价代值为手段诱使顾客购买香烟。被告当时为一间7-11便利店东主,他出售一包万宝路香烟的价钱为32元,而两包一起买之时,价钱为56元,换言之是每包便宜了3元,亦可以理解为当购买较多数量的烟包之时,顾客有较大之折扣。看清楚一些,这安排是一种有价代值(Valuable Consideration)以诱使(induce)顾客购买香烟吗?若是的话,被告便是犯了法。亦可以说,这便是推广行为了。字面上看这条法例,的确可以这样理解,而事实上主审的裁判官亦是这样认为,因而判被告有罪,罚款50元正。

问题是,这样合理吗?买多点货品之时给予折扣是普通之极的商业行为,与诱使他人买烟与推广香烟的售卖似是有所不同的概念吧?这不是有可以争拗之处吗?50元事小,被告不服气,案件上诉到高院原讼庭。

结果高院接受上诉,撤销(推翻)了裁判官的决定。争论地方有两点:一是原审裁判官错误解释(interpret)法例的意见;二是折扣不是一种有价代值的行为,只是不同价格的问题。

高院认为法例的正确解释,是烟草产品本身不能被用作推广性的折扣(promotional discount),而非禁止产品售卖之时可以有折扣,禁止折扣并非立法者的原意。

留意政府并未为烟草产品定下指导性价格,如果两包烟一起卖得到较便宜的价钱便构成法例中的“有价代值”,这会是非常严烈(drastic)的解释,等同禁止有任何折扣,而不理会实际情况如何,这应该不是立法者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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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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