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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员退休领月退规定趋严 台教部通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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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蓉台北十五日电)学校教职员退休领月退金的规定将趋严;教育部部务会议今天通过“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修正草案”,将自愿退休人员起支月退休金的年龄延后到六十岁,但年资三十年以上者,起支年龄降为五十五岁,即所谓的“八五制”;国中小教师则是年资三十年以上,年龄五十三岁者可申请领月退金。

不过草案仍需送行政院审议,立法院通过才能实施。

目前领月退金资格是年资二十五年,年龄满五十岁者即可申请,但教育部鉴于近十年退休教师年龄平均由六十三岁降低到五十三岁,人力资源有浪费的问题,因此修正相关条文。

国中小教师部分由于教学状况和高中职、大专校院教师不同,且其自愿退休普遍年龄低于大专校院教师约两岁左右,因此另定国中小教师任职三十年以上者,月退金起支年龄为五十三岁,即针对国中小教师采“八三制”。

教育部今天部务会议中通过“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修正草案”,其中重要的部分包括将自愿退休人员起支月退休金的规定改为“八五制”,即修正退休年龄延后到六十岁,但年资三十年以上,起支年龄降到五十五岁,即所谓的“八五制”。

不过教育部指出,修正草案如通过,对已届满二十五年,满五十岁的教职员,符合领月退资格者,并不受影响,且有缓冲期,十年内可符合资格者也不受影响。

教育部指出,这部分的修订是因应社会变迁、高龄化社会发展趋势显着及教职员平均退休年龄逐年下降,以致教职员人力产生经验断层及人力资源浪费等问题而做这项修正。

新修正草案中,除明订对依规定申请退休者,“应准其自愿退休”,并对申请领月退金的资格限制更严格。

另外配合退抚基金精算结果,将法定提拨费率上限也由原来的百分之十二提高到百分之十五,如果是大学教授最高薪级,提拨金额每月多出一千零八十一元,中小学老师每月平均约提高九百五十九元。

值得一提的是,为解决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再任新职,支领双薪问题,草案中也增加退休后如再任新职,且新职是由政府捐助经费达法院设立登记财产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财团法人职务者,应暂停领取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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