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中共迄今无成定论法律认定法轮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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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4日讯】一、目前中国法院审理涉及法轮功案件依据的系列文件包括:

1、《刑法》第300条;

2、1999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

3、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决定取缔法轮功的通告。

4、1999年10月26日报载,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正式公布法轮功是X教(注﹕以下将相关“邪教”简写为“X教”);

5、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发表文章:《“法轮功”就是X教》;

6、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7、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一”);

8、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二”)。

9、2005年4月9日,公安部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该文件附件中说,“1983年开始,公安部多次部署开展集中查禁取缔工作,……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呼喊派,门徒会,全范围会,灵灵教,新约教会,观音法门,主神教;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被立王,统一教,三班仆人派,灵仙真佛宗,天父的女儿,达米宣教会,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这是到目前为止关于邪教认定最新的一个正式文件。公安部在认定邪教组织时,明确是根据《刑法》和一系列处理邪教组织的文件精神,参考了两高司法解释的定义,然后重新定义,但根本就没有把法轮功作为邪教组织认定在其中。

二、上述文件不能成为法律依据分类如下:

第一种情况: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如(4)江泽民的谈话和(5)《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的文章。

第二种情况:因违宪无效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如(1)《刑法》第300条与(6)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因违宪设立了对所谓的邪教进行定罪处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与宪法第36条相违背而无效,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法轮功学员也只是在法律范围内维护自己信仰真善忍的权利。

第三种情况:(7)与(8)司法解释违反《宪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而“两高”对所谓邪教问题的解释,扩大了刑法的范围,涉及到了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释之实,明显越权;同时“两高”有关法轮功是邪教组织的司法解释也违反了中国宪法的信仰自由条款。

第四种情况:(2)与(3)部门规章违反《宪法》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民政部无权宣布一个宗教组织为非法组织。公安部颁发对宗教的传播实行禁止措施没有权力依据。认定邪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标准是什么?这是什么性质的认定?是否向被认定对像进行了告知?是否允许被认定对像申辩?如果允许申辩,具体程序是什么?由哪个机构受理?因此民政部文件、公安部的通知均属于越权,同时违反宪法第36条。因此, 所有参与对法轮功学员的洗脑、绑架、劳教、判刑等一切行为都是犯法,都在践踏中国法律。

三、法轮功修炼完全合法

许多人都以为国家已经把法轮功定为“X教”了,其实根本就没有。第一次将“法轮功”冠以“X教”二字的是江泽民。1999年10月25日他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时报》记者采访时第一次提出“法轮功就是X教”的说法。第二天,《人民日报》便发表了题为“法轮功就是X教”的评论员文章。江泽民的话绝对不是法律。《人民日报》的文章也不是法律。《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何其它机构、个人均无立法权。江泽民和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根本无权对任何团体、个人定性、定罪。反过来说,他们称法轮功是邪教这一做法本身就是违法。99年10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这一“决定”仅是对“邪教”的认定与处罚,自始至终未提法轮功一个字。二零零五年四月九日,公安部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十四种,依旧没有法轮功。(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认可公安部具有评判谁谁是邪教的权力。)

至今,所有对待法轮功学员所引用的法律就是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但事实上刑法300条根本不适用于法轮功。如果要说法轮功学员破坏了法律实施,具体破坏了哪项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的实施?造成了怎样的破坏后果?如何实施破坏行为?破坏的程度又是怎样?每当法轮功亲属与律师提出这些问题时,执法人员都默不作声,支支吾吾。其实,中共把持检察院、法院的大门拒绝法轮功上告﹔压迫律师不接法轮功的案子或不能做无罪辩护﹔动用国家机器造谣、诬蔑并随时借口抓人、洗脑;搞株连威胁、恐吓家人朋友﹔逼迫工作单位迫害、看管,限制人身自由等等手段……才迫使法轮功修炼者发真相资料让老百姓了解事实真相,了解中共一贯的丑恶历史﹐不与邪恶为伍﹐抵制并结束迫害,这种和平抗争﹐对于受残害的一方这几乎是唯一可行的发声渠道了。

中共在九年中迫害死了近4000法轮功修炼者以及制造了人类历史上最大最残酷的迫害信仰的人权灾难,这才是罪恶深重,必将受到未来正义的审判。

(注1﹕以下“邪教”简写为“X教”)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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