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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获准强制退休 事业单位应发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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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赵宏进台中县三日电)台中县政府劳工处接获不少民众询问,劳工在退休生效日前死亡是否仍应发给退休金的问题,劳工处长张大春表示,如事业单位于劳工死亡前确实准其强制退休,任职事业单位应依规定发给退休金,以维护劳工权益。

依劳动基准法第五十四条强制退休年龄已公布修正施行,退休金制度分为“自请退休”与“强制退休”两类,前者由劳工主动提出,后者的强制退休则由雇主提出;如雇主未发动“强制退休”,本即可继续工作,并无“劳工达得强制退休年龄下限,即须退休劳动市场”之意。

张大春指出,劳基法这次修法后,劳工非年满六十五岁,雇主尚不得强制其退休。但是对于担任具有危险、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的工作者,事业单位如有特殊需求,雇主得报请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予以调整,但不得少于五十五岁。

但劳工处近日接获不少民众询问,劳工在退休生效日前死亡是否仍应发给退休金的问题,劳工处表示,劳工依劳动基准法自请退休,既经如事业单位于劳工死亡前明白意思表示准其强制退休,该事业单位自仍应依规定发给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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