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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公司捐赠政治献金回溯特定期间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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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十八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修正通过政治献金法部分条文,明订回溯条文,对过去亏损公司捐赠政治献金给参选人,两方都需受罚的情况,修正为特定期间免罚;现行规定已没入金额,也将退还。不过,此法公布施行后,若参选人未尽查证义务而接受亏损公司政治献金,两方都将遭罚。

现行条文规定,参选人接受亏损公司政治献金,“按其收受金额处同额之罚锾”;“违法收受之政治献金,没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没入时,追征其价额”。

中国国民党籍立委、法案协商主持人吴育昇日前表示,过去资讯不对称,除非参选人违反习惯地向捐赠人询问,“你公司有没有亏损”,根本无从得知捐赠人公司是否亏损。若据此就要处罚接受者,并不公平;反而是公司应自知是否亏损,罚公司即可。

经多次协商,朝野党团达成不论是捐赠者还是接受者,都溯及既往不开罚的共识。

吴育昇受访表示,经济部及相关机关,将在中选会公告选举活动开始后,定期公布各公司经营状况,让参选人事前避免触法,得以提前返还政治献金。

依政治献金法增订第十五条之一规定,回溯期间“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日本法公布施行日起至OO年OO月OO日修正之条文施行日止”。吴育昇说,仅有这段时间接受亏损公司政治献金,捐赠者与接受者免罚。

但本法公布施行后,明订接受者有查证义务。第七条第四项规定,“为利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查证所收受献金,是否符合第一项规定,下列机关应将相关资料建置于机关网站,以供查询”;第十五条也有要求查证相关规定。

若参选人未经查证就接受亏损公司捐赠,前者依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四款,将遭罚二十万元到一百万元;后者将依第二十九条遭罚捐赠金额两倍罚锾,罚锾上限为一百万元。

不过,朝野党团协商时对是否订定各层级参选人接受政党捐赠政治献金上限,并无共识,决定将行政院提案、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邱议莹等人所提修正动议,及国民党立法院党团提议“本条不予增订”三案,提报院会表决。

经下午院会表决,国民党团在人数优势下,通过“本条不予增订”。

另外,第二十八条增订第二项,若公务员利用职务媒介或妨害政治献金捐赠,除罚二十万元到一百万元罚锾外,加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关缴库费用退还部分,依增订第十五条之一条文规定,“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于修正施行日前已向受理申报机关办理缴库且欲返还捐赠者,得于修正施行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理申报机关办理原缴款项之退还;已收到退还款项者,应一个月内返还捐赠者。”

同条文有关免罚部分改为,“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已依前二项规定办理者,不适用第三十条之处罚规定,其捐赠者不适用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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