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芳琼11人案 15律师一致要求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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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5日讯】(大纪元记者安娜采访报导)中国四川成都钟芳琼等9位法轮功学员及其2名亲属被司法部门无罪判刑一案,近期将要进入二审审理。目前已有15名律师介入此案。由于一审判决牵涉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程序违法等多项司法违法事实,及法院企图草草了结此案,律师们一致要求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在采访中,每个律师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共同的一点:他们都认为这个判决因为司法不公正,二审一定要开庭审理!

牟继源律师:侦查预审存在刑讯逼供导致事实不真实

牟继源律师介绍说:(1)这个案子二审应该开庭审理。主要理由是: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集中体现在侦查预审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的事情,由此而产生对证词证言和相关事实不真实的结果。不真实的结果必然导致判决,使用法律等综合事情的认定出现偏差。为此我们几个律师已经联名向地方检察院提出了举报,让他们能够立案追查这一事情。(2)让家属、犯罪嫌疑人也能写一些书面意见,我们帮他们递交,提出开庭的要求。(3)律师结合情况,认为在二审并不属于事实清楚这样一个法定的条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就应该开庭审理。因为这对公证的判决是有障碍的。我们也在写书面材料递交要求他们开庭审理。

刘巍律师:我们坚决要求开庭

法院原来准备不开庭,只要我们的辩护词,走一个形式,然后维持原判。刚开始是法官不给我们约见。现在态度有暧昧,说是给约见。今天(1月15号)说是约见我们。我们去了,又说法官没有时间。然后又推到明天下午4:30约见。如果你去了,也许又给你拖,不知道拖到哪一天,那会有很多很多的明天。今天我们在人大上访要求人大监督。我们来成都已经一个星期了。

按我们的感觉他们是不开庭。但是我们坚决要求开庭。事实完全不清楚。他们给安的罪名是: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什么组织,他们没有说明,没有举证。破坏法律,破坏哪个法律了?没有说。他们拿了一些莫须有的证据凑在一起就加个罪名。

刘辉律师:涉案人数众多应该开庭

我们十几个律师见了被告人,并向中级法院提交了代理手续,要求他们正式开庭,所以律师都先不寄辩护意见。因为此案涉及到法轮功很多人,他们应该开庭。

金光鸿律师:中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轮功是X教 法轮功学员不应该受到刑罚

毛绮的律师金光鸿说:毛绮本身不炼法轮功,她姐姐看他没有工作为了挣点钱,帮助法轮功复印资料,结果也给判了3年。他是为了挣钱,没有触犯刑律。

他还介绍说:我做过法轮功的案子,所以对法轮功的案子是熟悉的。我对法轮功的辩护主要有点有三点:
1,炼法轮功的人主观没有“利用邪教破坏法律事实”。他们炼功只是为了强身健体,不是为了破坏法律。法轮功是不是X教也不能够由司法机关简单的认定。

2,法轮功学员印制散发资料的行为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延伸。国民有言论自由。新闻出版署也没有说法轮功的书是禁书。国民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聚会结社的自由。国民信仰法轮功是公民自由信仰的一个表现。就不应该打压。客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炼法轮功的都是一些很和平,很善良的人。他们的行为都是在宪法允许之内行驶公民的合法权利。

3,炼法轮功的人心地都非常善良,是与人为善的,他们不仅没有危害社会反而对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还有贡献。所以我们不应该对他们处以刑罚。

他们判处法轮功主要是根据司法的一个解释:根据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这个司法解释只是讲了如何利用邪教组织,没有解释如何破坏法律实施。所以造成了下面这么一大堆冤假错案。这个罪名的主要要点是“破坏法律实施”。如果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话,怎么能够构成本罪呢?所有的判决书上都应有讲到底破坏了哪一条法律,但我没看到任何判决书上有这样写的。

周鹏律师:我要争取上庭发言的机会

本案牵扯到“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问题。既然委托到我了,我就会尽心尽责的去为他辩护。我绝对要等到他们开庭之后,我把辩护词上交的话,就失去了在庭上发言的机会。或者他们就借此让我们失去这个机会。所以我们决定要把辩护词放到以后再交。力争开庭。

另外关于本案的一些详情如下:

该案二审合议庭成员: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乔 助理审判员 仇静 助理审判员 黄文
刑一庭内勤电话:028-82915164 82915173

该案被告人及相应辩护律师:

被告人:钟芳琼 辩护律师:唐吉田 韩志广
被告人:刘嘉 辩护律师:李春富 谢燕益
被告人:毛坤 辩护律师:江天勇 刘巍
被告人:蒋宗林 辩护律师:王雅军
被告人:刘邦成 辩护律师:牟继源
被告人:姜洪媛 辩护律师:林小建
被告人:祝任彬 辩护律师:李静林 刘辉
被告人:丁泽杨 辩护律师:周鹏
被告人:陈世坤
被告人:毛绮 辩护律师:金光鸿
被告人 秦敏 辩护律师:李顺章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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