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经济法律】黄觉岸:“裸体”一字可被登记为商标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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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4日讯】所谓“商标”,在法律之内有固定的定义,是指任何能够将某一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作出识别(distinguish)并能够藉书写或绘图方式表述的标志。商标是可以由文字(包括个人姓名)、字母、字样、数字等组合所构成。

本年初就有一件相当有趣的案件,一间公司申请将英文“裸体”(Naked)一字成为一种避孕套的商标,申请被商标注册处据〈商标条例〉第11条的理由拒绝了,这是指商标欠缺显着特性(distinctive character);或申请的标记纯粹由可在行业或业务中用作指明货品或服务的种类、质素、数量、预定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货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的标志构成的商标。简而言之,行业中人人可用或惯用的形容语,不应成为一家货品独用的商标。

商标注册处的官员认为,“Naked”这个字为形容没有覆盖的形容词。官员认为这字直接形容了避孕套的一类货品,例如这是说避孕套给予使用者一种裸体的感觉。官员并在网上找到了三个用“Naked”形容使用避孕套时的感觉的例子。结果是“裸体”一字形容了避孕套这类货品,而非某特别类别的品牌,因而不可以登记。

申请人曾经举例,“Naked”这个字在美国、欧盟、日本、南韩皆曾被成功登记为避孕套商标。这一论据亦被官员拒绝,称商标登记为有地域限制的事,每一地区皆可独立决定。申请人向高院原讼庭上诉。

Re Creative Resource LLC [2009] 1 HKC 218

高院判商人上诉得直。法庭指出名词商标申请要考虑三大因素:
第一是用词与有关的商品或其特性的关系。“Naked”这名词并无直接与“避孕套”有连系。这一形容词在英语中并不在一般用语上代表“避孕套”。

第二是用词会被如何领悟(perceived)?会第一时间带来什么讯息?名词愈是肯定直接(down to earth),与某一商品有关(在消费者的角度),愈不应被接受登记为商标。Nakedness与避孕套的特征并无即时可联想的关连。

第三是在消费者的脑海之中,商品特征的重要性。Naked不单指薄,亦指轻、舒适或透明。而在现实之中,Naked对不同的人可以联想到不同的组合因素,只视乎某人的想像力及敏感性,亦因而不能与避孕套有全面的关连。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的商标并没有直接形容避孕套,并无违反〈商标条例〉中的规限。名词是可具识别性,可以登记为商标。◇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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