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海外國民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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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發佈「中華民國第十三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訂於2012年1月14日,並自2011年9月15日至12月5日前受理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

  二、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曾在國內設有戶籍6個月以上,但現已遷出國外之海外僑民擬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者,務必於本(2011)年9月15日至12月5日前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三、 申請登記可以郵寄方式、親自或委託親友辦理。應備表件包括申請書、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及寫明申請人姓名地址之回郵信封(免貼郵票),委託他人辦理登記者並應檢附委託書。申請書及委託書可自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http://www.cec.gov.tw)及僑務委員會網站(http://www.ocac.gov.tw)下載使用。

  四、 本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係與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合併舉行,惟戶籍已遷出國外之海外僑民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僅適用於總統副總統選舉,不包括立法委員選舉。

  五、 相關資訊請上網站www.taiwanembassy.org/US/ATL查詢,或電(404)870-9375查詢。

(駐亞特蘭大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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