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村屋僭建 誰對誰錯(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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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4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吳雪兒香港報道)關於新界村屋僭建討論本星期有新發展,村民擬下月23日在中環遮打花園舉行申訴大會,並遊行至金鐘政府總部請願。專業調解員、(前)新界原居民議會秘書長鄧川雲認為,要了解新界村屋在今次事情上的爭議,必須回顧香港歷史。他認為,若政府急於執行,無論誰做特首都避免不了官民衝突場面。但他相信政府和村民雙方最終會在過程中作出調節。

紅契屋VS集體官契

在村屋規管問題上,鄧川雲認為,需要回看歷史,「一句新界人有特權,其實是很武斷的話」。說到新界原居民的特權,英國於1898年租借新界,當時香港及九龍半島被永遠割讓予英國時,界限街以北到荔枝角地段為新九龍,荔枝角向北包括離島就屬於新界,新九龍也屬租借地。雖然當時香港、九龍都有村落,不過,由於這些地方已經是割讓了,所以英政府不用與當地村民交涉。但租借地就有所不同,因此,英政府在1898年借得新界地後,開始幫村民登記,只要村民能提供到文件,如清朝留下的地契,甚至一些沒有地契,但只要有人認頭,又沒有人反對的土地, 就可以登記。

以往傳統的圍村建築模式也是有規格的,約300呎左右,有些350呎,最多建到400呎,高度一般是一層半,因為樓底高,閣樓通當用來擺放雜物。這種叫做「紅契屋」,因為它的地契是用紅紙來寫的。


專業調解員、(前)新界原居民議會秘書長鄧川雲(攝影:吳雪兒/大紀元)

發展衛星城市改為發展新市鎮

在六七十年代,政府為發展新市鎮,要收地,所以做了一個集體官批,令村屋走入另外一種規範,打造5個衛星城市:新界西的元朗、屯門、荃灣、沙田,以及新界東的葵涌。發展衛星城市要收地,與村民談判。當時荃灣區比較順利,因為早在四五十年代時,內戰使上海人到香港做生意,在荃灣一帶設廠,所以到60年代政府要收地時,很多村落已經搬走。葵涌也收得比較順利,荔枝角灣以下一大塊地填海,和宜合道、葵興、葵芳一帶都是填海得來的。沙田新市鎮也是填海的,禾輋邨、新城市廣場都是填海得來的。

東、南區都易發展,西北區就比較難,屯門、元朗兩區反應就很大。到70年代就沒有衛星城市,改名新市鎮,有4個:荃灣、屯門、沙田、大埔。在過程中,元朗就被「離棄」,因為元朗地最難收,當時英政府租借新界時,反抗最大的就是元朗的村民。

丁權只代表有建屋的權利

到70年代,小型屋宇條例出爐,政府與村民達成共識,讓村中的男丁擁有丁權,讓村的男丁在一生中可以建一間村屋,面積700呎,三層高的丁屋。但同時要配合政府收地要求。

丁權只代表建屋的權利,地和建築費都要自己安排,政府不會有支助,而所建的丁屋一定要在村界範圍以內。問題是若該村人丁旺,很快就沒有地,可以向政府買地,但實質情況是政府收回的土地多過村民向政府買的地。最後是將農地改變土地用途。

無地起屋,但有丁權,就可以飛丁到其它村,但這個動作要得到當村的同意。

所以丁權並非一種特權,而是英國政府訂出來,方便它收地,並每年檢討收新界農地的呎價,包括對土地的種植物等,並定期調節。

政府收地,私人發展商也收地,所以其實很多新界土地都被私人發展商買下來。到政府要收地時,很可能是向私人發展商收地,村民可能是以很低地價賣給發展商,但政府要地時,私人發展商叫價就與當初買地的價錢差很遠。

1972年後,政府批准建蓋的小型屋宇,即丁屋,有很嚴格的規範。只能建三層,每層面積700呎,加2層露台,每層可建20呎。三層上面的天台除了可以有梯屋之外,還可以搭三分之一的移動曬柵。紅契、61年的集體官批類的村屋,當初只是登記了面積,並沒有高度限制。

元朗南邊圍村內,舊式青磚屋和新式村屋並存。(網絡圖片)

僭建VS未經批准的結構建築

鄧川雲不同意現時申報機制事宜,有關當局使用的用詞——僭建,「因為僭建是一個很負面的用詞,而且是已經定案,僭建只能是由法官去定,現在只能說是違規建築,或是未經批准的建築,稱為『構築物』,即未經批准的結構建築。」

鄧川雲說,香港是採用普通法的,普通法的精神就是:「不知道」並非辯護的借口,但問題是條例由頭到尾都沒有在村民中流通。

他說,政府當局常說甚麼時候有甚麼安排,並說已經賣了憲報,但一般村民看不到憲報,即使民政事務處貼在村內的通告牌,也是很不起眼的:「地政署經常周圍巡,蓋村屋的時候不說話,蓋好也沒有說話,蓋好了幾十年,而且不時有聯絡主任原則上應該到村內巡,看不見嗎?就是官員真的看不見,政府還可以空中拍攝,為何政府定期拍完空中相片時,為甚麼不管?從頭到尾也沒有說村民違規。」

其實一些法例都是需要修改處理,鄧川雲就情況舉了一個有趣的例子,他說:「香港告遊蕩罪很容易,但到現在這條條例都沒有修訂,其實只要你的口袋沒有10元,就可以告你遊蕩。當年香港割讓給英國時,九龍的市民要到香港登岸,口袋要有10元,當時的生活指數,一個月也用不到1元,所以當時有一個行業是專門租錢的,從九龍到香港,不夠錢可以租錢,到對岸時會有人還錢。現在身上都有八達通,隨時都有幾百元,但如果嚴格執行法例,八達通都不行,一定要現錢!」

對於政府應該如何處理新界村屋構建物才合理?他說,政府到現在還沒有就事情向村民發出清晰指引。他認為,應該先將情況凍結,將現時的舊屋地、紅契、集體官批等類型的村屋情況定住,從現在起,規範再重建時的形式。然後要求村民就現有的這類村屋提供勘察報告,證明樓房的安全性。安全的可以暫時保留,不安全的就自行處理。對於保留下的村屋,政府可以徵收費用發牌。另外,他認為,消防設備亦應關注,因為現在村屋的消防設備讓人憂慮。(待續)

(責任編輯:澹修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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