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例與行政裁決】

證詞不一及可疑同居 政治庇護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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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6月17日訊】(紐約編譯報導)鮮族華人L-H-J來美國以後,住到一位有婦之夫的家裏,雖然移民法庭和巡迴法庭都強調這與政治庇護案被否沒有任何關係,但當事人肯定已經意識到了:令人困惑的行為是導致自己的案件被拒的原因之一。

本案也揭示了另外一件事情:在決定一個案件時,移民法官會對方方面面進行考慮。

L-H-J的中國鮮族人,2005年6月入美,2005年8月4日提交了政治庇護申請。在申請中,L-H-J在申請中表示,她從2003年10月開始,一直在參加基督教家庭教會,並在2003年聖誕接受洗禮。2005年1月16日,在參加教會活動時,警察以非法聚會為名抓捕了她,並扣留了她17天。L-H-J表示在拘留期間,警察把她帶到審訊室並打了她,讓她承認自己犯罪,不然就送到勞教所。因為她拒絕「認罪」,警察將她打到失去知覺。

在移民局面談後,移民局將案件轉到了移民法庭。在法庭聽證時,有兩個方面原因導致L-H-J的案件被拒:

1)移民法官四次問L-H-J在拘留期間發生了甚麼,L-H-J只提到審訊以及強制她讀報紙,隻字未提受到身體虐待的事情。當問過第四遍以後,律師提醒她說:「你在政治庇護申請中提到身體虐待。」移民法官認為律師在作弊,並記錄下當事人在提供證詞時,沒有能夠提及身體虐待的事情。

2)L-H-J的居住情況。在聽證時,她表示自己到美國以後去了洛杉磯並和一位男士(Im先生)住在一起,Im先生的妻子和孩子也同住在一起。Im先生出席了聽證,證明L-H-J住在自己那裏,並表示他的妻子也住在一起,不過他的妻子「有時來,有時走」。法庭希望Im先生的妻子出庭作證,Im先生的妻子拒絕了。

移民法官拒絕了L-H-J的政治庇護申請,L-H-J向第九巡迴法庭上訴被駁回。

案件名:L-H-J訴美國司法部長霍德(L-H-J v. Eric H. Holder, Jr.)
案件編號:No. 09-70900,聯邦第九巡迴法庭2014年6月12日公佈。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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