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5年08月08日訊】【本報訊】依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有選舉權人具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選舉人:(一)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者。(二)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選舉人登記者。
中華民國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將於明年1月16日舉行投票,有選舉權人須於2015年7月16日(包括當日)前在國內設有戶籍,始符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居住期間之規定。海外僑胞倘於7月17日以後使返國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將不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之第1款國內選舉人資格,亦不得依同條款第2項規定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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