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教育部研修教師法 建立完整機制淘汰不適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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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10月10日訊】台灣教育部長黃榮村表示,教育部正在研修的教師法,將建立更完整的不適任教師淘汰機制,未來不適任教師,經評鑑屬實,且無法另調服務學校其他相當工作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予以資遣或依法辦理退休。

據中央社台北十日報導,依據教育部完成的教師法修訂草案,曾有性侵害行為經判刑確定者,犯貪污罪或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或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或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責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者,都不得聘任為教師,受緩刑宣告者則不在此限。

這項修法草案已送行政院審議,之後將轉送立法院審議,但未列入這一會期優先審議法案,預估最快明年上半年會期開始審議,如果修法順利,最快將從明年九月開學的九十二學年度開始實施。

今年九二八教師大遊行的訴求是團結、工會、尊嚴、協商,卻未能獲得學生家長團體認同,理由是學校仍有許多不適任教師須先請出校園,政府在祝福教師遊行順利成功的同時,也由教育部規劃遊行後的因應處理方案,黃榮村日前向立法院教育暨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時,作前述表示。

另外,為賦予大專院校基於學術責任對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的更大自主,修法草案新增第三十八條,規定大專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訂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規定,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擬訂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納入聘書。

修法草案還新增第三十九條,針對前述曾犯性侵害罪判刑確定者等條項規定不得聘任為教師的消極資格,或解聘、不續聘、停聘的事由及程序規定,並規定服務學校若未處理,經主管機關限期處理,屆期仍未處理,或處理違反法令規定者,各該主管機關得直接予以審議通過後,交由學校依規定處理。

另有刪增現行規定的修法草案第五十五條,規定因系所科組或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擔任者,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的地區醫院以上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以及現職工作質量都未能達到標準並經評鑑認定屬實、無法另調服務學校其他相當工作、又經學校教評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決議等三款情形,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或依法辦理退休。

修法草案也新增第五十六條三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教師有罹患或疑似罹患精神衛生法所稱的精神疾病,無法勝任教職,查有具體事證時,學校得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限期命該教師並通知其配偶或家屬協助其接受教學醫院精神科專科醫師的鑑定或治療,屆期不為者,經再限期命其接受鑑定或治療仍不為者,學校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或依法辦理退休。第二項規定教師依前項規定接受治療後,經學校教評會審議後,仍不適合擔任教職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或依法辦理退休。第三項規定學校或教評會怠於前二項的處理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處理。(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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