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公民張友仁血書

「我以我血祭告天下--撤張和救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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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7日訊】
胡錦濤主席,
吳邦國委員長,
溫家寶總理,
賈春旺檢察長,

我叫張友仁,家住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胥各莊鎮大王莊村,系因建設桃林口水庫
而征地後失去土地的移民。

2004年3月4日,因唐山移民不堪忍受失去土地後生存無望的痛苦,給全國人大
委員長吳邦國遞交「要求罷免唐山市委書記張和的全國人大代表資格和河北省
人大代表資格的動議書和超過一萬多人的公民連署書」。張和氣急敗壞,第二
天,即3月5日,張和命令唐山市公安局對我立案(唐山市公安局周副局長說的)
,開始大肆搜捕我。我在北京度過了長達20多天、九死一生的逃亡生涯。3月19
日,我在北大附近被唐山警方綁架回豐南,非法拘禁,限制我人身自由到6月30
日,共104天2496個小時。

期間,從2004年4月26日起,警方將我控制在醫院,豐南區治安科長陳柱帶領
十幾個男女闖入我家居室,踢門撬鎖,翻箱倒櫃,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續,就
非法查抄我家,順手牽羊拿走袖珍雨傘、清明上河圖一卷(摹品)及其他文字
材料等,而未留下任何清單。

2004年月30日上午10點,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隊薛隊長讓我揭發俞梅蓀、李柏
光在罷免事件中的作用。我說我不知道。他們惱羞成怒,隨即下令對我實施嚴
密監控。我本是個嚴重的糖尿病患者,我想回家換衣服和取藥,被警方攔截在
醫院,不讓我走。於是,我奮力用頭撞牆、絕食,以死抗爭。下午5點半,胥各
莊鎮派出所劉所長唐豐監字[2004]003號「唐山市豐南區公安局監視居住決定書
」,決定從2004年7月1日起,把我放在家裡實施監視居住。而對此前104天的拘
禁沒有給我任何說法和法律文書。

歷史將把唐山市公安局這一嚴重迫害公民人權的駭人聽聞的犯罪行為載入史冊。
唐山市公安局這些令人髮指的犯罪行為使得溫總理號召的依法行政、賈春旺檢
察長發出的追查利用職權迫害公民人權的指示全部成了泡影。

既然唐山市公安局敢做,我也敢講,我要告訴各位國家領導,告訴全世界,我
要控訴唐山市委書記張和指使警方違反憲法和法律的真正犯罪行為,我要告訴
全國人民和全世界人民,如果不撤掉張和,我們唐山人民將會在水深火熱中死
亡,救救我們唐山人民吧。

一、2004年2月28日,唐山市四縣二區移民代表十人在北京將所在區縣失去土地
農民連署罷免張和的動議書匯聚成萬民折(鮮紅的手印代表著25000多失去土地
移民的血和淚)。在3月4日以特快專遞寄給全國人大秘書組收。期間,在2月29
日,唐山市四縣二區的員警在北京抓走移民代表7人。我和法學家俞梅蓀也開始
了「一邊是兩會,一邊是逃亡」的生活,期間,我們煤氣中毒,九死一生。兩會
散後的3月19日,唐山警方將我綁架回唐山看守至今。防民之口甚於防川,員警
割斷我家電話線,監聽我電話,搶走我兩部手機。

我家院裡員警林立,他們偷走我的上衣、身份證、工資卡、手機卡玉石一塊,
報銷票據3200元,現金5元。警車、摩托車前後包圍,貴車轎車日夜盯在我門口,
如臨大敵,幾十號人每天24小時四班換崗,僅我知道的員警名字就有:王長春,
小翟,董晚績,徐志強,孟建勤,王玉民,王堯志,劉萬里,水孟所,孫維剛,
王海松,畢國董,畢國賓,小畢,肖日昌,王黎明,小高,黑壓壓的聯防隊員
多名,劉國安,小石,老姚,老陳,老曹,老趙……警車有京CB0641,冀B51519,
冀B0180(警)……。非法拘禁我104天後的6月30日,在我用頭撞牆,絕食抗議
下,才出示一份所謂「涉嫌誹謗」的監視居住決定書。

唐山市公安局之所以在這個時候突然對我進行監視,是因為中央電視台的「新聞
調查」節目組正在唐山調查製作今年發生在唐山的萬人罷免張和事件的節目。中央
電視台「新聞調查」節目準備用3個月時間調查今年發生在河北唐山、秦皇島、
福建寧德、福州等地的公民依法罷免事件。張和知道,這次,他的錢再多,也無法
買通並阻止中央電視台的這個節目了,於是,張和下令把我們這些罷免的領頭人全
部以涉嫌所謂的「XXX罪」給看起來,都實行監視居住,這樣,中央電視台的「新
聞調查」節目組的人員就無法採訪我們這些在罷免活動九死一生的人物素出的見證。
張和這一招是多麼狠毒啊。

原本就有病的我雖然每天打點滴,但我的身體日漸衰退,身心健康在被監禁期間
遭到嚴重傷害,精神受到嚴重刺激,幾里田園荒蕪,樹苗賣不出去,經濟受到
重大打擊。原本我家在青龍縣,後被征地毀我家園,逼死人命,淹沒我乾旱果樹
花木1400棵,一般樹木8235棵,按照河北省55號檔,最低補償費應付我的費用
是518378元多,卻只給我家1500元!強行將我家遷到唐山豐南縣。省裡規定每人
補償一萬三千元,經過層層截留,到移民手中每人僅4千元左右。

唐山市移民辦主任貪污移民補償費1180萬元,僅判五年徒刑而已,還保外就醫在
家。移民為了討還補償費,到政府上訪,被扣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判4個
移民5年、4年、3年不等。官犯法重罪輕判,民犯法輕罪重判。這就是今日唐山
的現實。

罷免動議書出台後,張和下令大肆抓捕移民代表,弄得整個唐山雞飛狗跳。自從
罷免事件發生以來的5個月期間,為了躲避張和的追捕,玉田縣的移民代表張豹
至今蹲在青龍庫區的大山上,不敢回家!忍受著飢寒交迫的痛苦。白色恐怖,人
人自危,致使正直、道義受到踐踏,邪惡勢力橫行霸道。

二、張和強加我為涉嫌「誹謗」的犯罪嫌疑人,他才是違反憲法、違反法律,修
憲後頂風做案。首先,他違反中國憲法第33條「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的規定,
是一個大肆迫害廣大移民人權的犯罪嫌疑人;第二,中國憲法第102條規定公民
有選舉權、罷免權,但是,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隊薛隊長在6月30日那天竟然對
我說;「張和的全國人大代表是選民選出來的,你說罷免就罷免?現在他不是
幹著嗎?」我說,市級以上人大代表是內定的,為什麼剝奪我們兩萬多移民的
選舉權?這問題難道不嚴重嗎?

中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
的批准或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侵犯。唐山員警非法
監控我家四人,沒有經過正式的法律程式,沒有任何法律文書,就有員警實行非
法看押,這實際上是由唐山公安機關執行張和的意志的表現。張和的意志就可以
隨便限制我人身自由達104天,唐山公安完全成了張和意志的工具,中國還有法
律嗎?

1998年10月中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九條第
一款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或拘禁,除
非依照法律規定的依據和程式,任何人不得剝奪自由。」第三款規定:「任何人
都不應被要求從事強迫或強制勞動。長時間剝奪人身自由和強迫勞動的決定只
有通過正當法律程式由法院作出判決才符合國際人權保護的公約。」由此看出,
張和的所做所為完全違反了起碼的國際人權法,是個十足的迫害人權的罪犯。

張和的行為違憲、違法、犯罪,他卻讓自己的犯罪行為披上合法的外衣,動用
公安機關,以所謂執法的面目出現,給依法罷免的公民行為扣上所謂的涉嫌誹謗,
本末倒置,顛倒黑白,在唐山建立張和一個人的獨立王國,百姓生活在生不如死
的人間地獄裡,張和就是最高的唐山玉皇大帝。誰反對,誰就死。難怪一個石家
莊的市委副書記,省裡調他來唐山當市長,他說他寧願死在石家莊,也不願到我
們唐山這個人間地獄來被張和搞死。

三、張和通過製造罷免公民之間的仇恨來分化瓦解參與罷免的公民。張和動用
重金收買罷免代表,讓他們都把罷免的責任都推到我張友仁一個人頭上。張和
讓我們罷免代表之間互相揭發,互相對抗,把全部的禍水都說成是我一人的錯。
讓我們移民之間互相仇恨,讓我們以後再也搞不起罷免。張和的陰險狡詐真是
可見一斑。這是煽動仇恨的犯罪。

張和統治唐山的歷史就是我們唐山人民的血淚史。他的罪行罄竹難書。不撤掉
張和,我們百姓的日子就無法繼續過下去了。他的罪行,我們在罷免動議書中說
得很清楚,而他實際的行為,比我們公開掌握的更是嚴重。張和的行為,使得我
們人民政府的法律完全形同虛設,如同一張廢紙。這些地方腐朽邪惡勢力完全
拋棄中央的政策法律於不顧,大行把自己的意志推行為法律的罪惡勾當,把唐山
變成了人間地獄。

因為參與罷免張和,張和指使員警給我扣上涉嫌誹謗的罪名。我決心把真相告訴
全世界,告訴中國人民,讓大家來看看,中國員警是保護人民的還是保護當官的,
中國法律是否還存在不存在?寫完這封信,我咬破手指,把我的血按在這封信的
開頭和末尾,在自己的名字上按上自己的血,以此表達我不再害怕,決心向法律,
向世界輿論尋求公道的勇氣。我要讓800萬唐山人民、13億中國人民都知道發生在
我們唐山的違法犯罪行為已經到了何等地步!我們已經沒有生路!

我以我血,喚起民眾與那些無法無天的邪惡勢力抗爭!

我已經做好了把牢底做穿,我已經委託中國大律師張思之先生做我的訴訟代理人。

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胥各莊鎮大王莊村公民張友仁(血手印),2004年7月1日

附錄一:

授權委託書

張思之大律師:

因不服唐豐監字[2004]003號監視居住決定,我要起訴唐山豐南區公安局。特
委託大律師張思之先生為我的訴訟代理人。

委託事項和許可權如下:

一、推翻強人入罪莫須有的「涉嫌誹謗罪」;
二、全權代理。

委託人:張友仁(手印),2004年7月1日

附錄二:

唐山市豐南區公安分局監視居住決定書

唐豐監字[2004]第003號

,男,53歲。

住址:唐山市豐南區胥各莊鎮大王莊村。單位及職業:退休工人。

犯罪嫌疑人張友仁因涉嫌誹謗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款
之規定,決定在豐南大王莊村對其監視居住,由胥各莊派出所負責執行。
監視居住期限從2004年7月1日起算。

在監視居住期間,被監視居住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
的居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如果被監視居住人違反一上規定,清潔嚴重的,予以逮捕。

唐山市豐南區公安分局(公章)
2004年6月30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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