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登忠:報告文學 二十世紀末的中國農民 第五章 人命案 (下)

韋登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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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0日訊】農曆七月十五的第二天,七號室同一天關進來兩個新犯,他們是同一流氓案中的對方,三天後二人又同時被轉到五號室。晚上約十點鐘正下著大雨,卜朗(阿朗的父親)被關進七號室。第一眼看上去,他像是一個眾多姊妹家庭中的大哥哥,說話聲音有些偏大,唯恐別人聽不見。

卜朗確實是五姊妹中的老大,二十七、八歲、下有三個弟弟和一個妹妹,只有小兄弟還未成家。農曆七月半,既是節日又是趕集日,小兄弟到十公里外的縣城趕場,被高寨的人打,村裏的人回來告知暴躁好鬥的二弟阿生。小兄弟還未回到家,吃過晚飯,阿生就叫了十多個年青人到十裏外的高寨找人報仇。蔔朗是一個勤勞、老實的莊稼漢,這種打鬥場合他從不過問,可他是大哥,有當大哥的責任。有一次阿生因一點小事沖到別人家裏打架,蔔朗聽說後怕出大事,趕忙去把阿生拉回。阿生約好人就出發,沒幾分鐘,他想應該也讓大哥去,叫人回來喊卜朗,卜朗怕阿生出事,就一起前往。

走到距高寨五、六百米的道班隊,碰上高寨的兩個小夥,岑上前用電筒直射那兩人的眼睛,那兩人把岑打倒在地,岑大叫救命,眾就沖過來,那兩人就往寨子方向跑。其中有一人在馬路坎上找到一根棍子立即返回公路,邊舞邊叫向前沖。他當過兵,開過車,當時正在一所職業學校司法班學習,在當地沒人敢惹他,有一些人曾遭其毒打,只是沒有引起什麼嚴重後果。他有膽量,也敢冒險,一根棍子把那十多人都沖散,那些人就揀起石頭、磚塊亂打,他擋不住,跑到道監獄倒地而死。當時一片混亂,他們知道高寨的人馬上就到,有些人朝河裏沖去,有些人沿公路方向跑,沿公路方向跑的三個小夥被高寨趕來的人殺成重傷。蔔朗與幾個人往河裏沖,他們當時並不知道那個人被打成什麼樣子,逃回來的路上蔔朗說:“剛才我打了兩塊石頭,不知打中沒有”。回來沒多久,有人傳來消息,那人已被打死,當晚阿生帶去的十四個人除了三個受重傷住進醫院外全被被抓獲,第二天高寨也有三人被關進監獄。

幾天後,蔔朗問我:“我被提審兩天一夜,那股長總是問‘你甩了兩塊石頭後聽見‘撲’的聲音沒有’,我說沒有,他不信,問了不知多少次”。“兩天一夜沒睡覺,我很累,他們又一個換一個不停地問我聽見‘撲’的聲音沒有,我就亂說聽到,股長在紙上寫了些什麼,再問幾句就叫我蓋手印送我回來,他反復問那句話不知是什麼意思”?我沒有正面回答他,我想起魏案中魏亂供認說他砍田臀部那一刀以及我自己在不耐煩時亂回答老局長的“有煽動性”,我問卜朗:“你到底聽到沒有”?他說:“沒聽到,亂甩了兩塊石頭就向河裏跑去”。從直覺我相信蔔朗的回答,他本來聽力就不太好,不過當時我並不認為那“撲”的一聲會給他帶來厄運。只好對他說下次到預審股或檢察院時按事實講就是了。預審股提審回來,蔔朗說還是那個股長審訊,他不敢講,中級人民檢察院審訊時沒問那句話,起訴書上也不提,(只是後來判決書上有)律師接見時他講了但不知律師記下沒有。

案發後一、兩個月,被關進來的十一個人除了挑起事端的岑、帶人去報仇的阿生和“我亂甩了兩塊石頭,不知打中沒有”的蔔朗。其餘的人陸陸續續釋放回家,高寨關進來的三個中也只剩下一人。高寨的那個小夥未滿十八歲,他很有哥兒義氣,把殺人重傷的責任全部承擔過來,有人說他有可能少管三年,有人說蔔朗他們宣判後他被釋放回家,可以肯定的一點是他沒有被送交司法機關,因為無論對方重傷多少人,在法律實施時死者一方總是贏家。中級人民檢察院起訴書發下來,挑起事端的岑被免予起訴,卜朗和阿生兩弟兄都是流氓罪,卜朗排在第一位。

卜朗的妻子及他的父親把準備用來建房的磚賣掉給他們兩弟兄請律師,卜朗的辯護律師姓田,我知道是一個較為優秀的律師。中院開庭審理那天,公訴人對田律師提出的一些事實表示認可,審判長對辯護詞幾次點頭表示贊同,阿生的律師雷只講了幾句沒有多少價值的辯護詞,死者的父親及辯護人龔律師沒有講話。田律師辯護主要內容是:被告不是流氓因夥的組織者,不是主犯;被告是在遠處亂扔兩塊石頭,而死者是因磚頭、石塊擊中頭部而死,十幾個人一陣亂石打,又是夜間,很難確定是哪一個人擊中死者;死者也有責任,當岑去挑釁後,死者先動手打岑;據查死者的同夥曾勸死者說他們人多,不要回來,可死者以為當過兵,想充當英雄,提想木棍亂舞亂叫才被亂石打死;岑是流氓罪主犯,不應該被免予起訴。因起訴書上只有流氓罪,律師也只能從這點進行辯護。

據刑法第160條流氓罪最高刑為十五年,也就是說即使蔔朗被當成流氓罪的主犯並被判處最高刑期也只是十五年,從開庭的氣氛來看,蔔朗不會超過十年。即使判他五、六年,我們也覺得重,因為無論你人哪一個角度去看,蔔朗卻是哪種應該被關進牢房的人,除非是過失犯罪。

牢房裏大多是遊手好閒、奸詐狡猾、心狠手辣之輩,象蔔朗這種人很少見。在七號室三年時間,有160個牢犯曾與我關在一起,阿信、阿故、蔔朗是那種從沒想到要犯罪,從沒想到要占別人便宜,從沒想到要做虧心事,與世無爭,是三家村裏勤勞、樸實的莊稼漢。阿信他們那地方荒山多,牛馬一年四季都放在山上,幾乎成了野牛野馬,有一段時間牛馬感染一種病,其他人碰上一頭病牛,幾鋤把牛打死,阿信和他們抬回來每人分得十多斤牛肉。又有一次江水把一頭死牛沖到岸邊,他們幾個抬回來分。儘管沒有原告,可因為同夥有其他案子牽連,並且在他們那兒打磚的離該地不遠的一位老廣也參與分死牛肉,派出所把老廣捆了兩天又不給飯吃,老廣後來上吊自殺,他們那邊的人到這邊來鬧幾次,不好交差。最後這邊的派出所等部門突然把死牛的價格提高達到立案所需最低價格以上,阿信他們被抓,他被判一年。

阿信和其妻子都是孤兒,還借住其叔家的房子,他的話的話很少,談的幾乎都是種田、砍柴、打磚、燒磚之類。在《告狀》一章敍述的阿故話題稍多一些,他被冤枉坐的兩個月牢房談的也大多是桐林、茶籽林,他苦幹了好幾年桐林才掛果,茶籽林可還要等幾年。卜朗家沒有桐林也沒有茶籽林,冬春那幾個月主要是栽辣椒、栽茄子之類早熟蔬菜。這幾年,他用手推車到城裏來拉大糞,來回要四個多小時,“拉了無數趟”,“有大糞放的辣椒長得好,結得又多又大,一抓就是一大把,舒服得很”,“賣辣椒得錢就去砍十多斤肉,猛吃幾天,自己苦掙來的錢,吃得最香”。農民很苦,每當看到自己的勞動果實,他們也很滿足,他們欲望很低,只要有肉就夠了。

蔔朗看不慣那些霸道、愛佔便宜的牢犯,即使是這些牢犯也對他沒有是怨言,他沒有什麼值得挑剔的,他從沒有邪念。因為他怪阿生害他坐牢,我曾批評他說:“你是大哥,替你兄弟承擔一點責任應該的”,他只是哭,不言語,後來我很後悔。蔔朗是那種還沒有受到文明價值觀腐蝕的純樸的農夫,他沒有欲望要別人對他有好感,沒有欲望想成為道德之楷模,他按照其本性去生活,沒有隱瞞,沒有虛飾。他是孝子、是模範丈夫,也是大男子主義,他恨他的父親,因為母親生病時父親不准他接過去醫,其父後來去討一個遠近聞名的寡婦。“我父親毒得很,分給我的單車,他有事無事拿去用,我睡的床板也被他從床上拖回去,我二弟和父親一樣,一個不讓一個,他們把堂屋隔成兩半,一、兩句話不合,二弟就打,活該”!有人問:“你判了刑,你妻子會不會改嫁”?他臉色立即沉下來,他無法想像妻子會另嫁他人或是對他有什麼不忠。他說其父親“花得很”,其後母“騷得很”。

蔔朗是在冬月份開庭,從那以後中院又下來幾次,一次是給朱、葉、還有我發起訴書,朱幾天後開庭,臘月二十四以盜竊罪處決,葉因和嫂子通姦後用毒藥害死其親哥哥被判死緩。中國新年過後中院又下來給搶劫犯班等發起訴書,四月份對我的案子和班等的搶劫案開庭審理,班、陳、楊因搶劫多次被判處死刑,劉被判處無期徒刑。而蔔朗一直沒有宣判,直到開庭後五個月即96年5月3日,嚴打運動正在開始,蔔朗和其二弟阿生被叫出去在崗樓外的親友接待室宣判。

中院下來幾次都沒宣判,蔔朗對牢友們念了幾次:“是不是會被判死刑?”牢友們也都覺得事情有些不對勁。按常規流氓罪最高刑期為十五年,即使嚴打時期按照83年補充規定,可以判處死刑的只是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攜帶兇器進行流氓犯罪活動的情節嚴重的,或者進行流氓犯罪活動危害特別嚴重的。公安機關審訊時也說:“因為你們來時並沒有帶兇器,連棍棒都沒有,所以是流氓罪”。卜朗不是首要分子,沒帶兇器,死者只是被亂石擊中而死並非危害特別嚴重。可是我想起魏案,只要法官要你死,他們總會找到罪名。那時我在伙房幹活,聽到卜朗對阿生說:“兄弟!是你害了我!”此刻我不敢相信蔔朗被判死刑,直到幹部叫:“上腳鐐!”我才明白那的的確確是事實。卜朗被以流氓罪判七年,故意傷害罪處死刑,執行死刑,阿生以流氓罪判處十年。我哥來看我時人們都披上大衣,他卻沒有襪子穿,他把我從小帶到大,送我讀書畢業,還要去找活路掙錢拿來牢房裏給我…… 我不敢再往下想,我曾發誓絕不在牢房裏掉一滴淚,然而當看到蔔朗被上腳鐐時,我忍不住。我為一個殺人犯之死而掉淚——倘若人們認為他是殺人犯的話,這是否可笑?為蔔朗掉淚的牢犯不只是我一個人,七號室裏還有三、四個牢友,為一個從前素不相識的牢友之死而哭泣,以前從未有過。

“嚴打”就象狂風暴雨,律師都感到恐懼。田律師沒有來,我幫蔔朗上訴,上訴時我盡可能委婉用詞,以免激怒高等法院,這是我能盡的最大努力。上訴理由除了律師的一些辯護詞處,我補充了一些,尤其是對83年人大補充條款的分析,第一條第2款: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這一款故意傷害罪可判處死刑,可上訴人只是隨便揀兩塊石頭亂扔過去怎麼會是“情節惡劣”呢?把十幾個人一陣亂石所造成的後果全推給一個人承擔,這種“傷其十指不如斷其一指”的審判方法違反刑法第22條,即共同犯罪中應按照所犯的罪行分別處罰。並且根據訴訟法第125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而該案開庭後拖了五個月才宣判。

幾天後省高級人民法院兩位約三十歲左右的一男一女下來復核,當時我正在接待室給他們倒水,他們第一句話就問:“是誰把死者打死”?蔔朗並不認為亂丟兩塊石頭就把死者打死,可判決書認定是他打死,他無法解釋。他是少數民族,全村沒有一個漢族人,講的幾句漢話都是偶爾到縣城來趕集和在牢房裏學到的,大多時候也只是同本民族的牢友閒聊。他請求讓人代為翻譯沒被允許,後來不知他怎樣回答。蔔朗宣判一個月,我被收回七號室又同他在一起。他並不象其他死刑犯,他們罪有應得,並不因為判處死刑而怨天尤人,他們能坦然地去面對死亡,無論如何怕死,都要裝出若無其事的樣子,免得被後人恥笑。蔔朗沒有那些欲望,他沒有要為理想、為正義、為父母或兄弟而去死的那麼高的思想境界,他僅僅是因為講實話“我亂打了兩塊石頭,不知打中沒有”而死,“即使要槍斃我的時候我也要講:‘該死的不是我而應該是阿生’”。每到趕集日即可能判刑的日子,他都把所有的東西收拾好,帶起腳鐐站在風壩的門邊,他不想給武警添麻煩,他苦笑說:“別人收好東西,穿好衣服不是去幹活就是去趕場,而我是去死”,此時他的眼淚早已哭幹。

又到趕集日,蔔朗照例把東西收好,吃過早飯,他一人孤零零站在小風壩,兩隻手提起系腳鐐的布帶以免弄出響聲,牢友們不忍心看到他被武警拖出去的情景,都回到鋪上。蔔朗說:“韋老師,這輩子無法還清你對我的恩情了”,我又能說什麼呢,他慢慢移向鐵門,從門縫裏看到武警沖過來,他說:“今天判刑”。幾乎與此同時,鐵門被打開,他就站在門前,把幹部嚇了一跳,他說:“我自己走”,武警不容分說把他拖到大風壩按在地上五花大綁,衣服褲子全被踩髒,捆好以後還是沒讓他起來,一直爬在地上幾乎有半小時。而一起被處決的故意殺人犯、流氓犯潘就輕鬆得多,臨死前還象個英雄。潘曾是陵園案的參與者,因另一案件少管三年。在娛樂場旁的大街上,十多個幫派成員及幾百人的圍觀中,在決鬥時——“單挑”把同類趙砍死,趙是法庭庭長之子。潘是自己從監室裏走到大風壩,他只是跪在那兒讓武警捆,新西裝一點泥汙也沒有,看起來武警對潘很友好。蔔朗常常用土話說:“我們農民總是受欺負,總是比街上的人低一等”,臨死前的情景強化了他固有的觀念,他把這一觀念帶到另一個世界。我們以為最公平的莫過於死,富人與窮人,國王與乞丐都要死,然而對蔔朗來說死也不公平,他與潘的對比就是例證。到了另一個世界,到了鬼的世界,農民還是農民,街上的人仍就是街上的人。

曾看到槍斃情景的“老闆納”說:“穿西裝的那個一槍就打死,衣服褲子全被弄髒的那個年齡要大一點,旁邊的人都說:‘可惜啊!他是為他的兄弟而死’,打第一槍時他沒有倒下,打第二槍後他轉過臉看武警,又打第三槍他才倒下,但腳還在動,武警又再補第四槍,從沒有聽說一個人要打四槍才死,最多兩槍就斷氣”。因為他本不該死,這是對被處以死刑的最後抗議。

死者一家也是平民百姓,開庭時受害者的父親和辯護律師也沒什麼要求,從法律上我找不出哪一條哪一款能對蔔朗處以死刑,即使是83年的補充規定,然而想要你死,不一定要找到充分的法律依據。我無法找到較為令人滿意的解釋,經牢友提醒而豁然開朗。卜朗曾對牢友們說:“大約是七、八歲時,母親帶我去算命,那人說我二十七、八歲有大難,今年是二十八,沒希望能逃脫”。有個會看手相的賭徒被關進來,蔔朗問他上訴是否有希望,他搖頭:“命中註定”。人總是要死的,早一點或晚一點而已,即使多活幾十年,在時間的長河中只是一瞬間,在人世間多受這一瞬間的折磨有何意義呢?從哪里來就該回哪里去,本來無生也就無死。
* * *

對被判處死刑的魏、文還是蔔朗,雖然瞭解詳情的人會認為結果出乎意料,可是在老百姓中並沒引起什麼波動。殺人償命是中國人之傳統,即使是卜朗,局外人也會認為對方死了一個,另一方也應該死一個,至於兩弟兄誰死都一樣。然而殺人償命是指殺死人才償命還是只要被 認為有殺死人的動機就必須償命?因為學校領導亂扣發學生的獎學金,學校管理混亂等原因,我同幾位教師組織學生罷課。A縣公安局問我:“你是否受陶案的影響而做出這樣的行動”?這一問增加了我對陶案的興趣。陶是四川來的補鞋匠劉是工商局的工作人員,據老李說:“劉那小夥太令人討厭”。劉來收稅時不是挑這就是挑那,不是罵這個就是吼那個,補鞋匠們說:“那人討厭到了極點”。有天早上劉來收稅,陶說早上還沒有人來補沒有錢交,劉邊踢陶的補鞋工具邊吼:“交不交”?,陶說:“下午交”,於是劉把陶提起來打,陶手上本拿有割皮子的刀,拿刀子的手一劃把劉的下鄂劃出血。陶知道闖禍,跑掉了,劉的同事帶劉到醫院住了幾天。

刑偵隊把陶抓獲,一頓毒打肯定免不了。下鄂的確是個要命的地方,不過住那幾天院是做個樣子而已,沒有縫針(要是縫針肯定會出問題),連輕傷都談不上,要是老百姓之間發生這種事,要麼不了了之,要麼賠禮道歉私下了結,儘管極其危險,可是後果太微不足道。如果是反革命案件,有了行動沒有後果也可能被判重刑,一般的刑事案件中,除了考慮行為之外,更主要的是以後果的嚴重程度作為量刑標準。你捅了別人一刀,別人躲閃開,只刺破了衣服,你什麼事都沒有,可要是別人躲閃不及,他被捅死,你必必須賠命,量刑時主要不是決定於你捅的那一刀,而是決定於那一刀所造成的後果。正如魏、文以及蔔朗,如果死者不死或只造成一點輕傷,誰有閒心去抓他們。然而補鞋匠陶劃了工商局劉一刀,性質絕然不同,後果極為嚴重,正如奴隸膽敢打奴隸主一棒,那不是單一的一棒,而是奴隸要造反,是奴隸階級對奴隸主階級的宣戰。補鞋匠階級陶竟然膽敢以下犯上,用刀劃了正在執行國家公務的劉,這不是下等階級對上等階級的挑戰嗎?膽大妄為,必須要殺一儆百。陶被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每當看電視時,看到外國的成年人揮舞著小旗,為許多與無關如戰爭、人權等遊行示威,我們就以為他們怎麼會那麼無事找事,怎麼會那麼缺乏理智,難道不怕被開除公職,不怕被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不怕被關進牢房嗎。反觀自己,中國的成年人太現實、太理智,不會去做無畏的犧牲,他們也很可憐,上有老下有小,養家糊口是第一重要,自己的前程是最、最、最重要,檔案裏不能有污點,什麼正義、公平之類的玩意兒全是無聊話題。青年人和老年人卻不一樣,他們的思想裏有著幻想的成分,他們有正義、公平之渴望。A縣是小縣城,青年人大多在外地念書,留下來的大多是不三不四的無業青年,已經就業的青年人他們的思想也已步入成年人的行業,太現實、太理智,剩下的有公平正義之渴望的只有那些老爺子、老媽子。陶被中院判處死刑,人們憤怒了,可是他們等待高級法院的復核。上訴、復核都維持原判,十月×日(也就是中國人權狀況白皮書發行之際)法院公告:“定於十月×日對故意殺人犯陶沙江執行槍決”。怒不可遏的市民們,尤其是五、六十歲的老爺子、老媽子近百人以及陶的階級兄弟們,補鞋的、拉板車的、搞清潔工的、搞拌泥漿搞粉刷的…… 數百人去把法院團團圍住,要求改判。權宜之計,法院決定當天不宣判。

在專制社會裏,老百姓是臣民,不是公民,他們的示威,他們的抗議猶如肥皂泡,倘若示威是有組織的,組織者可能要被逮捕判刑,幸好這一次請願沒有組織者,是自發的,是不約而同的,否則會有無辜者因為“煽動罪”而鋃鐺入獄,正因為是不約而同的請願,就不可能再有第二次。兩個星期後陶被槍決。補鞋匠對我說:“陶應該被槍斃,活下來也是個累贅。宣判那天都是由兩個武警提起來,他不能站,雙手下垂象斷了似的。”因為陶早已被刑偵隊打得腳斷手殘。

欣克利打的幾槍差點使美國總統雷根丟命,他只是被證明有精神病了事。在“無產階級專政”“人民當家做主人”的社會主義國家裏,補鞋匠陶一刀使為共產黨收稅的劉造成輕微傷害而被處決。唉!帝國主義真荒謬!雷根輸給欣克利;社會主義優越到極點;你碰我一根毫毛,我就送你上西天!

把管教幹部打死牢犯作為這一章的開頭,把陶案作為這一章的結尾,人們可以看出兩個不同階級較量的結果。在那混亂的無法無天的年代,柔石、殷夫被槍決,魯迅還經能寫《為了忘卻的紀念》,現在人們不敢寫,即使寫也不能發行,倘若有天因漏查而見諸報端,我不知道是否還能象魯迅那樣自由自在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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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微觀的角被看,任何事物無時無刻不在變化,原子核在中間,電子在核外高速運動,諸事無常;從宏觀的高度看,物質不滅,質能守恆,地球萬古長青。無論是從微觀還是從宏觀,生與死似乎都沒多大意義,它只是自然進程中之某一點。對人來說,那可不一樣。儘管生、死也只是諸多變化中一種,是人類通過感官或別的方式感知抑或檢測到某事前後不同,或者與被認為是同類相比較有差別;儘管生、死在時間流中猶如電光石火般一閃,可是一旦把這“一閃”放大,裏面的諸多變化就充滿著是非、苦樂、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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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看中國,是看我們制訂了多少法律法規,其內容如何;中國老百姓關心的不是法律法規的內容,而是法律法規的執行狀況。二十世紀末的中國,在法制建設及執行上與那扭曲的、荒謬的、瘋狂的、無法無天的恐怖時代——“三反五反”“反右”“文革”相比,有了很大的進步。為了自慰,為了麻庳人民,縱向比較是一劑良藥,可是這種比較只能讓內行人恥笑,讓人感到厭惡。我們的法制理論已步入文明國家之列,執法狀況卻與理論相去甚遠。對外界,我們自我標榜為文明之邦,依法治國,可關起門來,想壓就壓,想捏就捏,我們成了道貌岸然的偽君子。曾在一篇報紙上讀到:大赦國際批評美國的人權狀況時指出,某年美國至少有一例被判死刑的冤案,偌大一個國家,一個冤鬼就使其遭到如此批評,想想我們國度,冤屈知多少?

我們注視螞蟻時,是從群體、從統計學的角度,而我們注視人類時,怎麼能忽視個體存在呢。“法律部分”討論的是個體的人權,因為被捲入法律糾紛中的幾乎都是個體。我們可以要耍一些無賴:“我們國家建國只有五十年(暗示49年以前‘中國’就象部落而非國家),人民文化素質低,文明程度還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因此,無暇顧及那些‘犯罪分子’的權利”。然而,對集體、對普通百姓、對農民,我們做了哪些好事?又做了哪些本不該做的事?

— 待續(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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