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經濟法律】被不公平損害,電盈小股東可以如何?

黃覺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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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6日訊】這幾天最哄動的財經新聞,相信一定是電盈股東大會通過了將電盈私有化的決議,私有化令到小股東失去有朝一日電盈股票會重回高峰的夢想,部分股東的損失在97%之多,難免怨聲載道,而且反對之聲不絕。

電盈為上市大機構,在小股東的反對聲中成功推行私有化,表面一定符合法例中的要求,包括要75%股權持有者的同意,及50%以上股東(以人數而非股數計)的同意,還有就是法庭的批准。

在〈公司法〉中,一些特別的情況要得到法庭的批准,例如類似公司減少股本或這次的私有化建議。法庭在批准之時,惟一的考慮原則,是由大多數人所控制下公司所作的決定,會否對無控制權的小數股東有不公平的情況。法庭不會代表股東或公司作商業上的決定,只考慮是否有不公平情況的出現。

以李澤階為最大股東的電訊盈科利用股市低迷股價下跌的時刻私有化公司,難免被質疑出價太低,但價格高低無法主觀訂定,亦有持有電盈的機構大戶支持私有化以利套現,可見小股東要在法律上夠足夠的理據,以說服法庭不批准私有化的建議,存在一定的困難。有政黨說肯代小股東出頭,這有一線希望,但政黨有上市公司的財力請最好的商業律師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無論如何,〈公司法〉中有一條重要條文,所有讀過〈公司法〉的學生應該知道,就是第168A條,這一條為保護小數股東而設(Minorities),任何股東皆可以向法庭申請命令,去阻止公司的任何決定,原則是當公司的事務,正以不公平地損害(Unfairly prejudicial)公司個別或一般成員的利益,這包括:

(一) 作出一項命令,禁制公司的處理事務方式;
(二) 下令公司進行法庭認為合適的程序,以法庭指明的條款(Terms)進行,或指令針對指名的人士進行這些程序;
(三) 指派一名經理或接管人(Receiver)接管公司的事務;
(四) 下令公司成員以法庭認為合理的價錢購買另一公司成員的股份;
(五) 可飭令任何人向權益受損害者支付法院認為合適的損害賠償。

簡而言之,法庭可以下令停止收購行動,或是下令對被認為不公平地損害的小股東作出賠償。但如何說服法庭作出這些命令,永遠是一個訴訟的大問題,單是因為持有股票的小股東賠了錢,本身自然不是理由。

筆者見到有一些報導提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0條,這是指使用欺詐或欺騙的手段進行股票交易。單以所謂「種票」本身而言,只是不光采的行為,很難構成刑事中的欺詐行為。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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