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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弊优退浮滥 台监院纠正国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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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22日电)监察院调查国防部所属机关对聘雇人员涉嫌相关弊案,不但没有依规定终止契约,反而准予优惠退离,认定国防部没有善尽监督审核权责,今天通过纠正案。

监察院上午审查国防部所属机关 (构)对涉嫌相关弊案人员,没有依据劳动基准法及聘雇人员工作规则等规定终止契约,反而准予优惠退离案;监院认为,国防部未善尽监督审核权责,致该属机关 (构)聘雇人员优惠退离措施因常态化流于宽滥,核有违失,予以纠正。

监察院纠正文指出,民国98年审计部派员抽查国防部军备局中山科学研究院决算,发现涉采购弊案的技术员曾双铭列优惠资遣对象,进一步调查发现,军备局聘用人员陈淑芬、曾双铭、王汉能、联合后勤学校卫勤分部雇用人员詹薇薇等4人涉弊却列优惠资遣对象。

监察院调查指出,民国93年间詹薇薇将667包垃圾袋分3次携至五金行退费,涉贪污遭处4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罚金。但遭求刑后申请支领1次退休金计新台币111万750元整。

监察院表示,曾双铭、王汉能等人因涉采购弊案,民国96年11月27日遭国防部北部地方军事检察署传讯3天后申请优退,分别核发204万5963元、124万9456元。陈淑芬则因贪污罪遭法办,被判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夺公权2年,陈淑芬获知判决后即申请优退,竟核发104万6963元。

监察院指出,聘雇人员在聘雇期间有劳基法第12条第1项各款情事之一者,进用单位得不经预告终止劳动契约,并不发给资遣费及预告工资。但国防部所属机关(构)对涉嫌相关弊案人员,未依劳基法等规定终止契约,反径行适用优惠退离要点,并核发基本退离给与,及加发6个月之慰助金及1个月的预告工资,显有违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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