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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营造业法修正通过 改外资承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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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4 日电)为确保国内营造业竞争力,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修正营造业法,规定外国营造业承揽政府公共建设工程金额达新台币10亿元以上者,应与本国营造业联合承揽该项工程。

国民党立委张庆忠在提案说明中指出,外国营造业申请设立登记等级的条件,较国内营造业评鉴办法的规定宽松。为避免外国营造业与国内营造业不对等,降低国内营造业的竞争力,建议外国营造业设立条件应符平等原则。

在外国营造业申请设立登记等级的条件上,现行条文仅规定登记为乙等或甲等综合营造业的外国营造业,其登记条件须就业绩、年资及承揽工程竣工累计额累加计算。

三读通过条文明确规定外国营造业业绩、年资及承揽工程竣工累计额,应以在台湾执行的实绩为计算基准,其余不得计入外国营造业申请设立登记等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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