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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府设行政法人 增订董监退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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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6日电)立法院司委会今天初审通过行政法人法草案,未来政府可设立行政法人,以便让政策执行更具弹性,并适当缩减政府规模。此外,为加强监督,也增订董监事退场机制。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审查行政法人法草案。行政院为了让不适合或不需由行政机关推动的公共任务,改设行政法人来处理,除了可以让政府执行政策的选择更具弹性,并适当缩减政府规模,同时可引进企业经营精神,该法也是攸关行政院组织改造5法的其中一部法律。

不过,行政法人法草案中,对于董监事没有年龄限制、未公开征选董监事,引起民进党籍立委柯建铭质疑不是成为退休高官的天堂,便是酬庸机构,同时有回避立法院监督的问题。

对此,委员会协商时,提出新修正动议,将原本董监事专任人数上限由1/2降为1/3,但仍然没有年龄上的限制。相关董监事及其配偶、二亲等内的亲属,也不得与该行政法人有买卖、租赁、承揽等交易行为。

对董监事有行为不检影响行政法人形象、工作不力、行政法人评鉴连续2年未达标准、违反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接受关说或请托、利用职务接受招待、非因职务动用行政法人财产等不适任董监事职位的行为,得予以解聘。

在监督部分,行政法人如果接受政府核拨经费超过50%预算以上,年度预算需送到立法院审议外,行政法人每年也需向监督机关提出营运分析报告,并送立法院备查,立法院也得邀请董事长报告营运状况并备询。

相关法条经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初审通过,送交院会前不需经党团协商。但柯建铭接受中央社记者电访时表示,对行政法人法草案有关董监事的年龄限制、应公开征选董监事、董监事的退场机制等问题,都还有不少意见,将在院会中要求交付党团协商。

人事行政局长吴泰成在法案初审通过后,接受媒体询问时表示,董监事酬庸与养老问题产生的可能性不高,因为行政法人必须接受立法机关与主管机关的监督,还必须有实施绩效、严格的评鉴机制、自筹款比例要提升,不可有利益输送与循私。

吴泰成说,行政法人的绩效需受到检验,相关补助也需要接受立法院监督,如果董监事年龄过大、体力或专业不够,无法提升行政法人绩效,也可能被解聘或是遭到撤换。

行政院初步规划11个行政法人,现有机构转型共6个,包括国家犯罪研究所、中科院、左营训练中心、卫武营艺术文化中心等;另有5个新兴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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