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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违规广告荐证者 将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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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31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食品卫生管理法等法案修正草案,食品、健康食品及化妆品违规广告,违反情节重大者,应刊播一定次数的更正广告;增订违规广告荐证者,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行政院会上午通过食品卫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药事法与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对于食品不得为医疗效能的标示、宣传或广告,违者从原本新台币4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锾,提高到6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并增订通路业者违反相关规定,仍继续贩卖,或意图贩卖违规广告产品时,处12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锾。

草案新增,违反情节重大者,应刊播一定次数的更正广告。违规广告经处分业者及通知传播业者,仍未停止刊播者,由主管机关通知传播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相关法令处理。

为加强食品、健康食品、药品及化妆品广告管理,草案增订,违规广告荐证者,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

草案明定,化妆品广告、宣传、标示不得有虚伪、夸大不实或涉及医疗效能的情事,并废除化妆品广告事先审查制度;接受委刊播化妆品广告的传播业者,应自广告日起6个月保存委刊播者的姓名等相关资料,主管机关要求提供时,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行政院长吴敦义表示,4项草案通过后,将有助解决伪劣假药违规广告充斥问题,维护国人用药安全及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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