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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通过“食管法”昱伸 宾汉仍适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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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6月02日讯】(大纪元记者耿豫仙台北报导)塑化剂污染食品事件,扩及层面之广令人无法想像,经营者恶质的行为,如何惩处成了众人关注焦点,行政院 2日迅速通过“食品卫生管理法”的修正草案,刑罚则由原法的3年有期徒刑,修改为5年以下,但法务部次长陈守煌表示,刑责并不溯既往。这表示昱昇及宾汉仍适用原法条追诉。

除第34条徒刑由3年提高为5年,罚金的部分亦由原18-90万,修正为1千万。另外,同时修正的第31条的行政法部分,原条文的处罚为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各县市政府可提高为6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罚锾。

罚则看似不足以平民怨,陈守煌解释,“刑法”是很重的惩处,要衡平、全盘考量,不能因特殊的案例,使刑处偏高。

但行政院副院长陈冲似乎也预期有如此反应,他补充说明,法律虽有一罪不两罚的原则,但刑罚最后合并执行刑最高可达30年;依旧法条最高本刑为3年,但多年来的犯罪,合并处罚不会比新法的5年徒刑低。

此外,对罚金部分,陈冲也表示,可加处“行政罚法”第18条,“所得之利益超过法定罚锾最高额者,得于所得利益之范围内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罚锾最高额之限制”金额会相当高。

民众如何证实为塑化剂所危害?如何对贩卖或制造者进行诉讼求偿,陈冲表示,只要变质、腐败、残留农药、屠体不合格等食品遭污染者,即按“食管法”11条规定,陈冲强调,行政法不论因果关系,只看“行为”是否危害人体健康,罚锾适用第31条。

行政院版与立法委员版将直接迳付二读,细节留待院会讨论,可望赶在立法院此会期结束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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