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案件中的精神失常辩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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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9日讯】(美国之音报导)
在美国,人们常常听说在刑事辩护案件中一些犯罪嫌疑人以精神失常为由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这种辩护方法虽然很少使用而且成功概率也不大,却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下面,我们就向各位介绍美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精神失常辩护规则。

*使用精神失常辩护规则的案件*

亚利桑那州图桑市枪手贾里德.洛克耐尔不久前开枪打死打伤数十人后,法庭鉴于精神科专家作出的有关他患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的诊断,裁决他的精神状态不适合接受审讯,决定把审讯推迟到他精神恢复正常并有能力为自己辩护为止。

德克萨斯州妇女安德里亚.耶茨2001年因为在家中溺死亲生的5个孩子而以谋杀罪指控接受审讯。她的律师辩护说,耶茨因为患有严重产后抑郁症而无法分辨对错。法庭接受了耶茨精神失常的辩护,并允许其保释,但要求她接受精神康复治疗。

*精神失常辩护规则的含义*

华盛顿与李大学法学院教授戴维.布拉克解释了刑事案件中所使用的精神失常辩护规则的含义:“罪犯若因患有严重精神病、妄想症或精神错乱而丝毫没有道德选择能力,不知道自己所做是错的,美国人普遍认同,把他们当作罪犯惩处是不道德的,因为这种病有可能发生我们任何人以及我们的后代身上。这不是我们所选择或愿意的。”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刑法学教授彼得.阿利内拉进一步指出,在美国刑法中,刑事和法律责任往往是和道德责任联系在一起的。阿利内拉说:“这就是小孩子、严重智能障碍者和严重精神病患者不能被判罪的原因,因为法律上不把他们视为‘承担道德责任者’。但是,大多数有精神病的被告被法庭判定可以承担责任,因为他们判断自己行为的基本道德能力并不因精神病而丧失。”

*精神失常辩护规则极少使用*
UC Hastings加州大学黑斯庭分校刑法学教授罗利.利特

包括布拉克在内的很多法律专家说,精神失常辩护规则在刑事案件中运用和成功的概率非常罕见。他说:“在美国,以精神失常作为辩护的理由非常罕见,而且几乎从未成功过,因为法庭和陪审团通常拒绝这种辩护,它只有在各别案子中成功过。在这些案子中,被告往往因患有精神分裂症或其它极为严重的精神病而完全失去了分辨对错的能力。”

全美刑事辩护律师协会当选主席丽萨.维恩指出,大多数州采用的精神失常辩护标准是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分辨对错的能力,达到这个标准非常难。

维恩说:“在美国,大多数人拒绝接受因患有严重精神病而导致犯罪的这个事实。他们把这种辩护看作是找借口开托,而不愿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是美国刑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因此,成功地运用精神失常辩护规则非常困难和罕见。”

加州大学黑斯庭分校刑法学教授罗利.利特指出,被告即使通过精神失常辩护而被宣告无罪,他也不能逍遥法外,而必须关在精神病院里接受治疗。

利特说:“即使被告以精神失常为由为自己辩护,最后被宣告无罪,他仍然不能得到释放,而必须被关在精神病院里,直到他精神恢复正常为止。很多人始终没有恢复正常,而一辈子关在精神病院里。”

*能力减弱规则用于减刑*

除了精神失常辩护之外,美国刑事案件中一个比较常见的规则叫作能力减弱规则。例如,某人被判有罪或承认自己有罪后,他可以向法官提出自己因为受到吸毒或酗酒的控制,或者摄入了过多的糖分,使他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才犯了罪。在美国,使用这种辩护规则辩护的人不乏其人。

例如,爱达荷州一位一向安分守己、记录清白的金融顾问有一天喝了两杯饮料后反常地闯红灯,而且将两名大学生撞倒后畏罪逃跑。他的律师辩护说,他患有一种罕见的双重人格症,饮料中的咖啡因导致他行为失常。法官接受了这个辩护并宣判他无罪,但是要求他在法庭监督下接受治疗。

但是,法庭对使用能力减弱作为辩护理由并不一概认同。在另外一个案子中,一位被指控勒死自己妻子的肯塔基州居民声称,他因为喝了健力饮料和减重药物而摄入大量的咖啡因,导致他失眠和情绪失常,因此向警察误认自己杀害了妻子。但是,法庭最终还是根据犯罪事实判定他有罪。

一些专家指出,精神失常辩护以及能力减弱辩护在美国刑事辩护体系中作为刑事被告在法庭上抗辩的一个手段,体现了美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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