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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妥善处理毒化物 桃园环保局罚处华洁洗涤桃园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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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7月15日讯】(大纪元记者徐乃义台湾桃园报导)桃园县芦竹乡华洁洗涤公司桃园厂,未将洗涤油渍的四氯乙烯毒性化学物质做妥善标示和管理,违反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和废弃物清理法的规定,桃园县环保局前往稽查后,依法告发处罚,罚款最高额将超过100万元,环保局提醒使用毒化物之业者务必依法妥善处理,以免受罚之外,还得接受环境教育讲习。

桃园县内有许多的洗衣店和大型的洗涤业者,有些业者使用稀释的四氯乙烯进行含有油渍衣物的清洗作业。

依环保署之公告,四氯乙烯浓度超过10%即属于第一和第二类列管毒化物,其贮存场所和废弃物之标示、处理,都有较严格的规范。

桃园县府环保局据报,芦竹乡坑口村华洁洗涤公司桃园厂,并未依规定将四氯乙烯废弃物做妥善处理,甚至和一般废弃物混合处理。环保局长陈世伟指示事业废弃物管理科长张丰颖带队,与负责毒化物稽查和管理的环境卫生管理科,共同派员前往稽查。

华洁公司四氯乙烯贮存场所并未依毒管法的最新危害图示做张贴和标示,也未依规定将灾害防救训练、演练及教育宣导之执行做成纪录,且保存3年备查,明显违反毒化物管理法第10条第3项和第17条第2项之规定。依同法第53条之规定,将各被处以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之罚锾。

稽查人员也发现,华洁公司之四氯乙烯废弃物,虽有以铁桶贮存,但贮存桶外并未依规定标示有害废弃物之事业名称、贮存日期、数量和成分,违反废弃物清理法第36条第1项之规定。

华洁公司并未网路申报四氯乙烯废弃物之使用情形,且99年8月份四氯乙烯废弃物的月产出量为1.59公吨,超过该公司废弃物清理计划书的最大月产出量1公吨的10%,却未向环保局办理废弃物清理计划书变更,违反废弃物清理法第31条第1项第1款之规定。

两项违法事实,依法也各处以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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