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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屋才知是凶宅 前屋主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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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23日电)王姓男子5年前在台北市信义区买房子,直到2年前想转卖房屋时,才发现曾有人在屋内烧炭自杀,提告向原屋主求偿。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判决原屋主应赔新台币91万余元。

根据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决指出,王姓男子于民国95年间,以610万元的价格,购买台北市信义区吴兴街巷内的1间房屋;王男当时将房屋出租,每月收取2万元房租。

王男提告指出,自己在98年8月间决定卖屋,并与黄姓女子签约转卖,但黄女告诉他,房屋感觉怪怪的,只付5万元就解除买卖契约。他向里长查证后,才发现94年间屋内曾有人烧炭自杀,因而提告要求原屋主返还房价损失91万5000元。

原屋主则向法院主张,并不知道有人曾在屋内烧炭自杀,且王男去年另将房屋以668万元卖出,房屋价格并未减损,先前出租房屋也赚了80万元租金,没有因房子成凶宅造成损害。

台北地院审理,法官审酌社会民情,对凶宅多存有嫌恶畏惧之心,对心理层面造成负面影响,造成市场交易价格减损,判决原屋主应返还当初卖屋的15%价金,共计91万5000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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