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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怀孕解雇 北市: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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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丽芸台北30日电)台北市劳工局今天表示,台北市性别工作平等会评议2起怀孕歧视案件,裁定雇主解雇涉及性别歧视,违反性别平等工作法第11条,分处新台币1至10万元罚锾。

劳工局指出,这两起案件包含某知名连锁糖果店,雇主得知新进员工怀孕前,已进行2次试用期考核,却在得知该员怀孕后,第3次考核以“试用期间不适任”予以解雇,未善尽母性保护雇主责任。

劳工局说,另一件案例为某生技公司会计助理任职1个月后,告知雇主怀孕情事,隔日就被雇主以“会计专业不足、试用期间不适任”为由解雇。

劳工局调查发现,雇主所提不适任情事,都是在知道员工怀孕要求她自行离职被拒后所发生,并未就不适任或重大违失处予以告诫、辅导,有违性别工作平等法“母性保护”精神。

台北市劳工局长陈业鑫表示,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已删除试用期间不得逾40日规定,但若劳雇双方同意且不违背契约自由与平等、诚信原则下,仍可约定合理试用期间。

他说,雇主若要终止劳动契约,需符合劳动基准法第11、12条确切情事,雇主也无权要求劳工面试时要告知怀孕的义务,更不能以此为由解雇。

企业雇主或民众若想了解性别平等及职场性骚扰防制相关事项,可洽询1999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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