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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儿童优惠以年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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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3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部分条文,儿童搭大众运输、参观文教设施等不以身高、而以年龄订优惠措施,未满一定年龄免费,违者将处罚锾。

院会也通过附带决议,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于今年儿童节前,根据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订定适用范围及儿童免费优待年龄。

现行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规定,交通及医疗等公、民营事业应提供儿童及孕妇优先照顾措施。

提案修法的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王育敏表示,根据调查发现,许多文教及休闲娱乐设施收费规定都以身高为儿童优惠单一标准,且各单位标准不一,从儿童发展现况看,2岁10个月孩子有85%高于90公分,导致受惠儿童有限。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大众交通运输、文教设施、风景区与康乐场所等公营、公办民营及民营事业,应以年龄为标准,提供儿童优惠措施,并应提供未满一定年龄的儿童免费优惠,相关优惠措施适用范围及年龄,由事业主管机关订定。

院会三读修正通过条文增订,若业者违反规定,得处新台币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并命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

卫生福利部社会及家庭署儿童福利组权益发展科长钱秀琴受访时表示,现阶段调查文教设施和民营游乐场所,多有提供儿童优惠,且也多以年龄为优惠标准;修法后将宣导民营业者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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