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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身障经费优先编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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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朝钰、李明宗台北29日电)立院外交及国防、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今联席初审通过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施行法草案,明定各级政府执行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保障身障者所需经费应优先编列实施。

联合国在2006年12月13日通过“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强调身障者应充分及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卫生福利部表示,考量中华民国并非联合国会员国,公约通过后能否完成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仍有待克服,初审通过条文明定,公约揭示的人权规定有国内法效力。

为落实身障者权益,初审通过条文明定,行政院应邀集学者专家、身障团体及各政府机关,成立身心障碍者权益推动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并办理公约宣导、身障权益现况研究及接受违反公约申诉等。

条文规定,政府应建立身障者权利报告制度,并在通过后2年提出第一次国家报告,之后每4年提出报告,并邀集专家学者和民间团体代表审阅。

另外,为保障身障者权益不受侵害,条文也明定身障者得依法提起诉愿、诉讼或其他救济管道主张权利,政府应依法提供法律扶助。

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杨玉欣说,台湾虽已有“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但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从“权益”转为“权利”。

杨玉欣说明,权益是政府没有义务要给予,是种福利概念,身障者属于第三者,但权利则是“应当有”,身障者从第三者转为主体,参与公共政策制订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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