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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强化台湾船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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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朝钰、李明宗台北30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船员法部分条文,强化保障台湾船员权益,并明定须取得许可后才能聘用外国籍船员。

中国国民党立法委员潘维刚日前在立法院交通委员会表示,为与国际公约规定接轨,确保中华民国船员及实习生权益,并因应实务作业需要而提案修法。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雇用人雇用外国籍船员,应向航政机关申请许可,且外国籍实习生实习人数比率,应遵守事项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规则,由主管机关订定,违反者依情节轻重,停止申请雇用外国籍船员3个月到5年。

为保障船员权益,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船员报酬包含薪津及特别奖金,雇用人不得预扣船员报酬作为赔偿费用,如违反规定,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处有关船舶30日以下停航。

另外,三读修正通过条文也延长雇用人在船员非因执行职务而受伤或患病,得停止医疗费用负担期限,从3个月延长到16周,如违反规定可处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处有关船舶30日以下停航。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增列海洋巡防机关舰艇,除有关航行安全及海难处理,不适用船员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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