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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会疑美国商会扰台消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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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4日电)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今天质疑,非官方的美国商会所发表的白皮书,恐对台湾消保政策产生干扰,未考量美国司法及主管机关对消费者保障大过台湾甚多。

消基会指出,美国商会今年6月上旬发表“2014台湾白皮书”,提到台湾近年来有多项措施虽以保护消费者为出发点,但程度远超过实际的需要,以致影响企业到台湾投资经商的意愿。

该白皮书指出,台湾的“消费者保护法”以最严格标准要求企业,有违自由市场经济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称性,结果也并未带给消费者实质利益,甚至恐怕会损伤台湾法治社会的声誉。

消基会反驳,美国司法上关于消费诉讼判赔天价,盛香珍蒟蒻果冻噎死一名男童,曾付出新台币约23亿元代价;在台湾,一条人命在司法上判决不过数百万元。

消基会举例,美国1994年一名妇人在麦当劳得来速买咖啡,放在两腿间开盖加糖及奶精,造成3度灼伤须植皮,该案判陪9100余万元;还有美国主管消保业务的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也曾发布苹果公司愿意付至少105亿元、和多位提起上诉的父母和解的讯息。

消基会说,美国司法判决消费者赢时,可要求裁定业者负担律师费用,也让很多律师积极争取委托案,对消费者有利;反之,台湾消费者诉讼若无法取得足以支撑律师费用的金额,恐怕连提诉讼的意愿都不存在。

除司法环境不同,消基会说,美国FTC早在1938年即将消费者保护相关政策导入“联邦贸易委员会法(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台湾到1994年,才有消费者保护法。

再者,FTC数十年前调整组织架构后,设有“消费者保护局”负责消保事务,辖下包括个人资料与隐私保护部、广告行为部、消费者与企业教育部、执法部、行销行为部、企划与资讯部、金融行为部7个单位,并在全国其他大城市设有8个地区分驻单位。

反之,2012年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自独立机关,被并入行政院本部的消保处,变成幕僚单位,消基会就反对过。

消基会说,FTC还自1938年起,对食品、药品、化妆品及其他消费性商品或设备的不实广告,有权进行调查,并核发“停止命令”的权限,确实执行过相关权限,也规定过业者要公布相关消费者权益讯息,以及不得自行规定不利消费者权益的事,并可在认定业者确实有违规时,对业者采取行政处分或提起诉讼。

但消基会说,网路消费方面,相关犹豫期设定除外项目之事,随着商品多元化发展,可做部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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