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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保险业投资公共建设可任董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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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8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保险法修正草案,放宽保险业资金投资公共及社会福利事业,得担任被投资公司的董事及监察人。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强化保险业退场机制、引导保险业积极参与公共建设投资,提出保险法修正草案,经行政院会通过后,将送立法院审议。

草案中规定,因银行通路已占整体保费收入一定比重,成为保险商品销售重要通路之一,在参考法国、日本等作法,草案规定,银行得经主管机关许可择一兼营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业务。

草案增订以保险业资本适足率作为主管机关采取相关监理措施及执行问题保险业退场事务的规范,以及增订保险业资本适足率等级为严重不足,且未依限完成增资等,主管机关应于一定期限内接管,相关规定自民国105年元旦起施行。

金管会指出,这项修正草案是继金管会在8月12日接管国宝人寿及幸福人寿后的配套措施,导入国外的相关标准,也就是在保险业资本严重不足时就介入接管,未来草案通过后,就不需用公帑处理有问题的保险公司,对健全整体保险市场有其意义。

草案明订保险业未建立或未执行内部处理制度或程序,从现行处6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提高为6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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