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性侵防治法三读 禁揭性侵被害人身份

人气: 10
【字号】    
   标签: tags: ,

【大纪元2015年12月08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北报导)为保障性侵被害人免于媒体报导、网路搜寻,造成二次伤害,立法院8日三读通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以媒体或其他公开方式,揭露被害人姓名或足以辨识身份的资讯,一但违反规定,媒体、网路事业将处最高60万元罚锾,主管机关可命令限期移除;若散布资讯者为个人,最高则处10万元罚锾。此次修法也被外界形容为“李宗瑞条款”。

现行条文规定,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网路等媒体,不得报导或记载性侵被害人身份。法案三读通过,扩大规范对象,任何人都不得公开或揭露,除经被害人同意、检察官或法院依法认为有报导必要,不在此限。修正条文并将司法人员、矫正人员与村里干事增列为“性侵害案件通报义务人”,若知悉有疑似性侵犯罪情事,应立即向主管机关通报,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提案修法的立委潘维刚表示,由于科技网路进步,导致性侵被害者容易遭到肉搜,易引发网路上攻击,被害者常遭到不当流言、报导所伤;因此提案修法,新增媒体及任何人都不能散布性侵被害者的姓名和身份资讯。◇

责任编辑:芸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