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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禁任何人公布性侵被害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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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8日报导】(中央社台北8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明订任何人都不得公开或揭露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及可辨识身份的资讯,违者最高可处新台币10万元的罚锾。

有鉴于科技进步、网路生活化,为避免性侵害被害人遭肉搜或遭不当网路留言或复制媒体报导所伤,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将现有仅规范媒体的法条扩大范围到任何人。

通过条文中明订,任何人不得以媒体或其他方法公开或揭露性侵害被害人的姓名及其他足资识别身份之资讯,违反规定而无正当理由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

而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网际网路或其他媒体也不得报导或记载有性侵害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资辨别身份之资讯,但经有行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检察官或法院依法认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违者可处6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锾。

另外,修正条文也新增儿童或心智障碍之性侵害被害人于侦查或审判阶段,经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官、法官认为有必要时,应由具相关专业人员在场协助询(讯)问,并得透过单面镜、声音影像传送之科技设备,或适当隔离措施为之。

民进党籍立委尤美女表示,15年来发生在监狱及看守所的性侵案件共有86件,本次修正特别也把矫正人员列入到性侵通报义务的范围中,希望以后监所内若有性侵案发生时,能在第一时间通报,让被害人能得到辅导及法律协助,并启动整个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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