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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酚A有害 举证受害才能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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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4日报导】(中央社台北24日电)双酚A奶瓶有害,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名誉董事长谢天仁说,依食安法第56条虽可求偿,仍要举证受害;因未能以法律不允许含有成分推定有害,业者不用负责,食安品管难以改正。

商品有瑕疵,原本就该退或换货,但是当相关瑕疵涉及有害健康成分检出,恐怕就不是退货取回购买金额的权益问题而已。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表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56条规定,“如消费者不易或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害额时,得请求法院依侵害情节,以每人每一事件新台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计算”。

当初参与修法、与消基会同仁前往立法院各党团拜会的谢天仁指出,条文中并没有加入“含法律不允许有的成分,推定有害”等字,因此消费者尽管明知双酚A会伤害自己孩子的发育,只要无法举证受害,恐怕得不到损害赔偿。

身兼律师的谢天仁重申,食安事件不断,法也修了,但是修完的内容,让制造出有害成分商品的业者依旧不用负法律责任;实务上就人性来说,厂商、生意人当然会评估,“我何需多支出成本制造更好的品质,一样可以卖,也不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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