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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违法经营旅馆民宿将公布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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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5月18日讯】(中央社台北18日电)立法院交委会今天初审通过发展观光条例第55条修正草案,民宿如果擅自扩大营业,可处3万元以上罚锾,扩大部分并勒令歇业;情节重大者,主管机关应公布其名称、负责人姓名等。

立法院交通委员会上午审查发展观光条例第55条修正草案。

提案人、民进党立委叶宜津在提案说明中表示,目前发展观光条例第55条,对于无照经营旅馆业、观光旅馆业、民宿者,与有照但擅自扩大经营者罚则相同,为符合比例原则,因此提出修正草案。

现行法令对有照但擅自扩大经营者没有罚则,而是把扩大部分当成无照经营,所以援引无照经营罚则来处罚。

根据现行条文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观光旅馆业务、旅行业务或观光游乐业务者,处新台币9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锾,并禁止营业;未领取营业营业执照经营旅馆业务,处18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罚锾,并命其立即停业;未领取营业营业执照经营民宿,可处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并命其立即停业。对扩大营业部分则没有规定。

由于现行条文对无照经营观光旅馆及旅馆的罚则差距很大,因此根据初审通过的草案条文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观光旅馆业务、旅行业务或观光游乐业务、旅馆业务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勒令歇业,将“观光旅馆”与“旅馆”适用相同罚则。

在有照但擅自扩大营业客房部分,新增规定观光旅馆业、旅馆业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锾;民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扩大部分并勒令歇业。

经勒令歇业仍继续经营者,得按次处罚,并得移送停水、停电、封闭、强制拆除。

无照经营或擅自扩大经营情节重大者,主管机关应公布其名称、地址、负责人或经营者姓名及违规事项。全案初审通过,提报立法院院会处理前,不须再经党团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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